歡迎您的光臨! 今天是 |
--相鄰、物業篇
目錄
上海市律師協會參與撰寫律師名單:
徐曉青 岳文輝 張善美 浦澤幸 李鴻 毛國平 陳秉惠
曾鑑清 李小華 劉響文 陸鈞 海寶 李學林 劉路
緒論
一、相鄰糾紛
?。ㄒ唬┫噜応P系法律概述
?。ǘ┫噜徏m紛調解的意義、原則和方法
?。ㄈ┲饕噜徏m紛的調處
?。恳活惣m紛包括本類糾紛的法律關系法律特點概述、糾紛解決的指導原則、相關法規規章規定、相關案例四部分)
1、相鄰用水、排水糾紛
2、相鄰采光、通風糾紛
3、相鄰土地使用關系糾紛
4、空間利用糾紛
5、噪音影響糾紛
6、安全影響糾紛
7、眺望權糾紛
8、通行權糾紛
9、熱污染糾紛
10、廢氣排放糾紛
11、光污染糾紛
12、建筑工程相鄰關系糾紛
13、寵物擾鄰糾紛
14、相鄰損害賠償、防患糾紛
15、其他相鄰糾紛
附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相鄰糾紛
?。ㄒ唬┫噜徏m紛法律概述
在法律概念中,相鄰關系指不同的權利主體由于土地毗連或房屋相鄰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在當今社會,相鄰關系的權利主體和權利指向的標的十分復雜且具有多樣性。不管是國家、政府及政府各級機關,還是法人和公民個人,都有可能成為相鄰關系的權利主體。而構成物質空間的各種物質,包括土地、水源、空氣、陽光等生物都可能成為相鄰關系的客體。相鄰關系是由人的社會性所決定的,也就是說,相鄰關系是一種無所不在的永恒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關系具有復雜多樣性和持久穩定性,從整體上看,相鄰關系以被動的義務內容居多,實際上是他物權實現過程中產生的法律關系。
1、相鄰關系的概念和特征
相鄰關系,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鄰各方應當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簡單地講,相鄰關系就是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因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關系,從權利角度來說又稱為相鄰權,它是為調節在行使不動產所有權中的權益沖突而產生的一種權利。根據法律的規定,不動產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權利,應給予相鄰的不動產所有人和使用人以行使權利的必要的便利。這樣,對于一方來說,因提供給對方必要的便利,就使自己的權利受到了限制;對于另一方來說,因為依法取得了必要的便利,則使自己的權利得到了延伸。在法律上,相鄰關系具有以下特點:(1)相鄰關系的主體必須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因為一個人不可能構成相鄰。相鄰關系可以在公民之間,也可以在法人之間,或在公民與法人之間發生。(2)相鄰關系是因為主體所有或使用的不動產相鄰而發生的,例如因為兩幢房屋相鄰便產生了通風采光的相鄰關系。在許多情況下,相鄰關系的發生都與自然環境有關。(3)相鄰關系因種類的不同而有著不同的內容。但原則上都是相鄰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應給予必要的方便。所謂必要的便利,是指如果不從相鄰方得到便利,就不能正常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當事人在行使相鄰權時,應盡量避免和減少給對方造成損失,不得濫用其權利。(4)相鄰關系的客體主要是行使不動產權利所體現的利益。相鄰各方在行使權利時,既要實現自己的合法利益,又要為鄰人提供便利,尊重他人的合法權益。所以,相鄰關系的客體是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所體現的財產利益和其他利益。在中國,相鄰關系常常具有普遍性和復雜多樣性。公民和法人在生產和生活中無不涉及到這種關系。相鄰關系處理得不好,容易發生糾紛,影響人們的生產和生活,甚至會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的重大損害,影響社會秩序的穩定。所以,正確處理好相鄰關系,保護相鄰人的合法權益,對于鞏固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的和諧關系,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和浪費,保護環境,穩定社會經濟秩序,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2、相鄰關系的種類
相鄰關系產生的原因很多,種類復雜。主要的相鄰關系有以下幾方面:
?。?)因土地、山嶺、森林、草原等自然資源的使用或所有而產生的相鄰關系:相鄰各方對其享有使用權或所有權的土地、山嶺、森林、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都必須合理利用,認真保護和管理,不得濫用其所有權或使用權,損害相鄰他方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6條規定,"因土地、山嶺、森林、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權屬爭議的,應當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對行政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侵權糾紛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相鄰土地的疆界線上的竹木、分界墻、分界溝、分界籬以及其他設施,如因所有權或使用權不明發生爭執并無法查證的,應推定為相鄰各方的共有財產,有關權利義務關系依據按份共有的原則確定。
?。?)因宅基地的使用而產生的相鄰關系:相鄰各方對于宅基地的地界發生爭議時,四至明確的,應以四至為準。四至不清,或土地證上所載的面積與實際丈量的面積不符的,應當首先查明在四至上的院墻、墻樁、界石、樹木等歷史遺留下來的標記,以此作為確定宅基地的根據。無法查實的,應參照歷史形成的使用情況,本著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原則,合理地確定界線。相鄰一方因生產和生活上的需要,必須臨時或長期通過對方使用的土地的,對方應當允許;因此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對方適當的補償。在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圍內,有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堵塞。因堵塞通道而影響他人生產、生活的,他人有權要求排除妨礙或者恢復原狀。但是如果有條件另開通道,也可以另開通道。對于相鄰雙方共同使用的空地、道路、院墻以及其他宅基地上的附屬物,相鄰一方不得擅自獨占或擅自處理。
?。?)因用水、排水產生的相鄰關系:多方共臨一水源時,各方均可以自由使用水源,但不得因此影響鄰地的用水。土地使用人不得濫鉆井眼、挖掘地下水,使鄰人的生活水源減少,甚至使近鄰的井泉干涸。對相鄰各方都有權利用的自然流水,應當尊重自然形成的流向。任何土地使用人都不得為自身利益而改變水路、截阻水流;在水流有余時,低地段的相鄰人不得擅自筑壩堵截,使水倒流,影響高地的排水;水源不足時,高地段的相鄰人不得獨自控制水源,斷絕低地段的用水。放水一般應按照"由近到遠、由高至低"的原則依次灌溉、使用。一方擅自堵截或獨占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產、生活的,他方有權請求排除妨礙;造成他方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相鄰一方必須利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時,他方應當允許;但使用的一方應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造成損失的,應由受益人合理補償。相鄰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措施排水而未采取,以致毀損或者可能毀損他方財產的,他方有權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對于共同使用和受益的渡口、橋梁、堤壩等,相鄰各方應共同承擔養護、維修的義務。建造房屋應盡量避免房檐滴水造成對鄰人的損害,在發生相鄰房屋滴水糾紛時,對有過錯的一方造成他方損害的,應當責令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因修建施工、防險發生的相鄰關系:相鄰一方因修建施工、架設電線、埋設管道等,需要臨時占用他人土地的,他人應當允許。但是施工應選擇對他人損失最小的方案,并按照雙方約定的范圍、用途和期限使用,施工完畢后應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因此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施工一方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相鄰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水溝、水池、地窖、水井和地基等時,應注意對方房屋、地基以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一方的建筑物有倒塌的危險,嚴重威脅對方的人身、財產安全時,對方有權請求采取措施排除危險來源,消除危險。放置或使用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必須嚴格按有關法規辦理,并應當與鄰人的建筑物保持適當的距離,或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使鄰人免遭人身和財產損失。因此造成損害的,應賠償鄰人的損害。相鄰一方種植的竹木根枝延伸,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當分別情況,責令竹木種植人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因排污產生的相鄰關系:相鄰一方在修建廁所、糞池、污水池或堆放腐朽物、有毒物、惡臭物、垃圾等的時候,應當與鄰人生活居住的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離,或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防止空氣污染。相鄰各方不得制造噪音、喧囂、震動等妨礙鄰人的生產和生活。如果放散的音響和震動已損害鄰人的,應及時處理,消除損害。對一些輕微的、正常的音響和震動,相鄰他方則應給予諒解。對噪音、污染嚴重的單位,應按環境保護法和有關規定,采取措施加以治理。企業和事業單位排放廢水、廢渣、廢氣須遵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如果因排放"三廢"影響鄰人的生產、生活、損害鄰人健康的,鄰人有權請求環境保護機關和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受到損害的,有權要求賠償。
?。?)因通風、采光而產生的相鄰關系:相鄰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必須與鄰居保持適當距離,不得妨礙鄰居的通風和采光。相鄰一方違反有關規定修建建筑物,影響他人通風采光的,受害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處理相鄰糾紛相關法律規定主要有:
《物權法》
?。?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相鄰關系
第八十四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八十五條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八十六條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條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條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條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九十一條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民法通則》
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防礙,賠償損失。
?。ǘ┫噜徏m紛調解的原則、方法和意義
相鄰關系是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民事關系,在日常生活中,相鄰人因相鄰不動產的權利的行使必然地會發生這樣或那樣的關系,如果不能很好的處理,則必然會影響人們的生產和生活,嚴重的甚至會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害,影響社會生產和生活秩序的穩定。所以,正確處理好相鄰關系,有利于最大限度的發揮財產的效益,有利于增強人們的守法觀念,減少人身、財產的損害,有利于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對于保護相鄰人的合法權益,合理使用社會財富,穩定社會正常秩序,樹立社會主義的道德風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而調解是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最理想的方法。
1、相鄰糾紛調解的原則
相鄰糾紛調解的原則,和其他民事法律關系一樣相鄰關系,受我國民法基本原則的指導。因此,處理相鄰關系糾紛必須遵守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例如,公民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道,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等。同時,我國法律對處理相鄰關系還規定了一些特殊原則?!睹穹ㄍ▌t》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根據這一規定,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應當注意以下三項原則:
?。?)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相鄰關系正是人們在生產、生活中,對于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直接關系到人們的生產和生活的正常進行。因此,處理因相鄰關系發生的糾紛時,應從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財產,有利于生產和生活出發,以減少不必要的損失,發揮最大的經濟效益,促進生產的發展。
?。?)團結互助。在我們社會主義國家,國家、集體和個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人與人的關系在本質上都是一種互助協作的關系,這根源于勞動人民在社會主義生產關系中的共同利益,與以私有制為基礎的社會關系是根本不同的。因此,有必要而且也能夠依照團結互助的原則處理相鄰關系。相鄰各方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應該互相協作,兼顧相鄰人的利益。例如,低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于高地的自然流水應當允許流往自己的土地,不得堵截,使高地遭受損失。此外,團結互助原則還要求相鄰人發生爭議以后,必須本著互諒互讓、有利團結的精神協商解決,尊重對方的權益,不能只顧自己的利益而無視鄰人的合法權益。
?。?)公平合理。我國法律嚴格保護民事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非法侵犯。而相鄰關系從本質上是對一方權利的需要,從社會整體利益考慮作出的規定,不僅不與保護民事權利的原則相矛盾,而是對公司、法人的民事權利的更進一步的保護。因此,應當公平合理地處理相鄰關系,一方權利的延伸和另一方權利的限制都必須控制在合理、必要的限度之內;并且要求各方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亦應承擔一定的義務。人民法院在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時,應該從實際出發,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兼顧各方面的利益,適當考慮歷史情況和習慣,公平合理地處理糾紛。
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這是處理相鄰關系的三項原則。這三項原則又是互相聯系的,在實際處理相鄰關系的時候,應當綜合平衡相鄰各方的權利和利益,綜合考慮這三項原則的精神,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出發,本著團結互助的要求,公平合理地處理相鄰關系。
2、相鄰糾紛調解的方法
?。?)調解因相鄰土地通行關系引起的糾紛時應注意:相鄰一方因受自然條件所限,如其土地或建筑物在鄰人土地或建筑物的包圍之中,沒有其他通道,必須通過鄰人土地時,應當允許其通行。這種權利稱為相鄰通行權。如因通行造成他方損失的,使用一方要給予賠償。對于歷史形成的公認的通道,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得隨意堵塞或者改道,如確實需要改道的,應征得相鄰人同意。
?。?)調解因相鄰用水、排水關系引起的糾紛時應注意:相鄰關系人共同使用自然水流時,應當保持水的自然流向,按照由高到低、由近到遠的原則,合理分配和使用,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堵截流水,影響他方用水或排水。在水源充足時,低地段的相鄰人不得堵水截流,使水倒流,影響高地段的正常排水。當水流不足時,高地段的相鄰人不得獨自控制水源,斷絕低地段用水。否則,他方有權要求拆除堵水障礙和賠償損失。相鄰一方如有正當理由必須改變水的自然流向而影響他人利益時,應先征得對方同意,并適當補償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相鄰一方在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設施時,不得使自己屋檐的滴水直接注于相鄰人的建筑物上。
?。?)調解因環境保護關系而產生的糾紛時應注意:相鄰一方不得以高音、噪音、喧囂、震動等妨礙相鄰人生產、工作生活和休息,違反而不聽勸阻的或有條件排除而不采取措施排除的,應視為侵權行為。相鄰關系人在修建廁所、糞池,污水池、牲畜欄圈或堆放腐爛物、有毒物、放射性物、易燃易爆物、垃圾等時,應該與相鄰人生活居住的場所保持一定的距離,或者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對不履行上述環境保護義務和相鄰關系人,相鄰人除有權請求排除妨害、賠償損失外,對于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者,政府有關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刑事制裁。
?。?)調解因相鄰管線安設產生的糾紛應注意:相鄰一方因架設線路、埋設管道、電纜等,必須從他方的地上或地下通過,他方應當允許,使用人在事后應清理現場,恢復原狀。因此給他方造成損失的,應給予適當補償。
?。?)調解因相鄰防險關系產生的糾紛應注意:相鄰一方在其土地上營造建筑物或挖坑、挖溝等,應與鄰人建筑物保持一定距離,或采取必要的防險措施,以免危及相鄰人的財產和人身安全。
?。?)調解因相鄰采光、種植關系產生的糾紛應注意:在城市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時,相互間應相隔一定距離,以免影響采光。相鄰一方在其一側栽種植物時,應與相鄰人的土地、房屋保持適當的距離,以免影響對方植物的生長和房屋采光。
?。?)調解因相鄰地界上設施的使用而產生的糾紛要注意:相鄰地界上的道路、橋梁、水渠、界墻等共用設施,相鄰關系人應共同使用,共同受益,共同養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其位置,或者據為已有,或者不承擔養護義務。
3、相鄰糾紛調解的意義
?。?)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該意義的產生,是基于雙方當事人一旦達成調解協議,其效力等同于法律判決書,而且還不允許再起訴或上訴,即使申請再審也有嚴格的規定。其最大作用就是減少了訴訟程序,這樣,不管對于法院還是對于當事人來說,既節約了訴訟成本和費用,又提高了辦案效率,節省時間。
?。?)有利于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實現。該意義的產生,是因為調解協議的達成是出于雙方當事人自己的意愿,是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的結果,可以在最大限度上保證雙方當事人的權益,相對于強制性的判決書來說更容易被雙方當事人所接受,在履行調解協議時相對也比較順利。
?。?)有利于促進雙方當事人的團結。該意義的產生,是基于與法院判決相比較,以調解的方式來處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雙方的對抗程度較弱,而且有利于矛盾的徹底解決。強制判決有可能激化當事人的矛盾及對抗情緒。而法院調解是在審判組織主持下,使當事人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自愿達成協議,在消除矛盾,徹底解決糾紛的同時,也促進了雙方當事人的團結。這也彌補了法院判決的不足,與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是一致的。
?。?)有利于預防、減少糾紛。該意義的產生,是基于法院調解的過程是辨明是非,明確責任,對當事人進行法制教育的過程。法院調解是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的,即使是調解,也是依照法律原則處理,使當事人明白自身享有的權利和應付的義務。通過調解,使當事人知道什么是法律禁止和不應該做的,什么是合法并受到法律保護的,從而加強當事人的法制觀念,達到減少,避免糾紛的目的。
?。ㄈ┲饕噜徏m紛的調處
1、相鄰用水、排水糾紛
?。?)相鄰用水、排水糾紛概述
在社會生活中,水是一種重要的資源。因水的特殊屬性,必然與不動產聯系在一起,因此,基于水也能產生相鄰權。有關水的相鄰權包括相鄰用水權和相鄰排水權。相鄰用水、排水關系糾紛在實際生活中是大量、經常發生的。相鄰用水、排水關系,是指包括土地、房屋等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間因用水、排水(包括流水、截水)發生的權利義務。相鄰用水關系,是指在相鄰用水關系中,無論是地上水還是地下水,水源所有人或使用人均有權按習慣(習慣應該是不違背公序良俗,能夠被大多數人認同的約定俗成的辦法。)合理使用水源;沒有習慣的,可按法律規定自由使用水源,任何一方,不得壟斷對水的使用而產生的權利義務。相鄰排水關系,是指在相鄰自然排水和人工排水過程中產生的權利義務。多方共臨一水源時,各方均可以自由使用水源,但不得因此影響鄰地的用水。土地使用人不得濫鉆井眼、挖掘地下水,使鄰人的生活水源減少,甚至使近鄰的井泉干涸。
對相鄰各方都有權利用的自然流水,應當尊重自然形成的流向。任何土地使用人都不得為自身利益而改變水路、截阻水流;在水流有余時,低地段的相鄰人不得擅自筑壩堵截、使水倒流,影響高地的派水;水源不足時,高地段的相鄰人不得獨自控制水源,斷絕低地段的用水。放水一般應按照"自近到遠、由高至低"的原則依次灌溉、使用。一方擅自堵截或獨占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產、生活的,他方有權請求排除妨礙;造成他方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相鄰一方必須利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時,他方應當允許;但使用的一方應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造成損失的,應由受益人合理補償。相鄰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措施排水而未采取,以致毀損或者可能毀損他方財產的,他方有權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對于共同使用和渡口、橋梁、堤壩等,相鄰各方應共同承擔養護、維修的義務。
建造房屋應盡量避免房檐滴水造成對鄰人的損害,在發生相鄰房屋滴水糾紛時,對有過錯的一方造成他方損害的,應當責令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相鄰用水、排水糾紛的調處原則
A、立足社會穩定和習慣調解解決
實務中,因用水產生的相鄰關系糾紛雖然不多,且主要發生在農村,表現形式主要為水井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以其他方式在其之后位于其相鄰處打井,使其井水的水量減少或干涸,或者在其水井附近修建廁所、化糞池等污染井水,以及水井的所有人與使用人之間為用水產生的糾紛。由于我國農村的土地屬于集體所有,且高地與低地之間的排水、疏水及過水糾紛,往往涉及較多人的利益,因而出現用水、排水糾紛時,應當由當地基層組織或雙方當事人認可的中間人按照已有習俗、習慣,基于有利生產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召集雙方協商解決,盡量促成雙方和解,因為畢竟以和為貴,相鄰雙方都在共同的空間內生活,有共同的利益,應從有利于有效合理地用水、排水,有利于生產和生活出發,雙方換位思考一下,多為對方想一想,就能解決厝邊矛盾,構建和諧的社會秩序。
B、利用法律的規定和法理來處理
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水的自然流向合理利用水源,正當排除水患,水流上游要照顧下游用水。在水源不足時,應當按照"自近到遠、由高至低"的原則,通過各方協商,合理分配,共同使用,依次灌溉。
為保護水源或水井所有人、使用人的用水權,對他人因工程建設造成鄰人水源或水井的水污染、斷絕、減少的情形。無論其有無故意、過失,均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為平衡雙方利益,對加害人無故意或過失,或者受害人自己有過失造成的損害,可以綜合損害程度或受害人的過失或損害的因果關系等酌情減輕或免除加害人的賠償金額。如果該水源或水井的水為飲用或利用土地所必需時,可以要求加害人在可能的范圍內恢復原狀。
一方因生存或利用土地所必需,在其無水或難以得到水源或缺水的情況下,鄰人應本著團結互助的精神,供給余水,但使用人應當支付償金。為尊重習慣,減少沖突,同時也為保護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財產權,水流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原則上無水流變更權,如果兩岸土地均屬于水流所有人或使用人時,其可以變更,但應當保留下游自然的水路。否則,鄰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
水流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為增加水勢,以期充分利用,往往有設堰的必要,而設堰又往往需要附著于對岸。因此,對岸人負有容忍該堰附著于其岸的義務。如果因設堰而給對岸造成損害的,設堰人應當支付補償金。如果水流地的一部分屬于對岸人所有或使用,設堰人對對岸人的用堰權負有容忍義務,但因按照其權屬比例或使用情況負擔該堰的設置和保存的費用。
高地所有人和使用人有向低地自然排水的權利,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對高地的自然流水負有承水義務。此所謂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排水權。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承水義務,為不作為義務。如高地之水流至低地受到阻塞時,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不負疏通義務。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違反承水義務,設置防堵設備時,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權請求賠償并有權請求排除妨礙。
由于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不負疏通義務,因此當水流因故低于低地阻塞時,高低所有人或使用人得以自己的費用進行必要的疏通。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因此受益的因按其受益程度負擔相應的費用。疏通費用的負擔,有習慣依習慣。需要指出的是,如水流阻塞的原因是由于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故意或過失造成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請求排除妨礙或賠償。
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進行人工排水時,原則上沒有使用鄰地的權利。因此,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設置屋檐或其他工作物,使雨水直接注于相鄰不動產。雨水雖為自然流水,但其注于相鄰不動產并非出于自然,而是由于人為所致,受害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賠償損失。但作為例外,又要有條件地承認進行人工排水。此時,相鄰所有人或使用人應選擇損害最小的路徑和方法,并負擔與其受益程度相當的費用,以顯公平。
一方因蓄水、排水或引水所設置的工作物損壞、阻塞,而對他方構成妨礙的,他方可以請求為必要的修繕、疏通;有可能產生損害后果的,他方可以請求為必要的預防;已經產生損害后果的,他方可以請求賠償。但不得請求拆除工作物或請求停止蓄水、排水或引水。否則,將不利于水利資源的合理利用。
?。?)有關相鄰用水、排水的主要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ǎ保梗福改辏痹拢玻度兆罡呷嗣穹ㄔ簩徟形瘑T會討論通過)
98、一方擅自堵截或獨占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產、生活的,他方有權請求排除妨礙;造成他方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99、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準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并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補償。
相鄰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或者可能毀損他方財產,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
102、處理相鄰房屋滴水糾紛時,對有過錯的一方造成他方損害的,應當責令其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
?。ǎ保梗梗材辏保霸拢保啡丈虾J械诰艑萌嗣翊泶髸瘴瘑T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8月13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市范圍內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必須遵守本辦法。
海水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市范圍內的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塘中的水,屬于集體所有。
第四條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項事業,保護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本市對水資源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市、縣(區)水利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本辦法的監督實施。
規劃、環保、市政、港務、交通、公用事業、地礦、漁業、環衛等部門,按照法律和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協同水利部門負責有關的水資源管理工作。
第六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水資源開發、利用、管理、保護和防汛搶險中作出重要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水資源的開發利用
第七條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在水資源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的基礎上,按流域或者區域進行統一規劃。
本市水資源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由市水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進行。
第八條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綜合規劃,應當與全市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相適應,兼顧各地區、各行業的需要;防洪、治澇、灌溉、航運、消防、城市和工業供水、漁業、水質保護、水文測驗、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動態監測等各類專業規劃應當符合綜合規劃的要求。
綜合規劃由縣級以上水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水利部門備案。各類專業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的規劃是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活動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改,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核準。
第九條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全市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農業、工業用水和航運需要;必須服從全市防汛規劃的總體安排,實行興利與除害相結合的原則,兼顧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區之間的利益,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積極改善水質和防止地面沉降。
第十條本市實行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
各單位應當采取節約用水的先進技術,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十一條全市水的長期供求計劃,由市水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市計劃部門審批。各縣(區)水的長期供求計劃,由縣(區)水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市水的長期供求計劃和本縣(區)的實際情況編制,報本縣(區)計劃部門審批。
縣(區)范圍內的調蓄徑流和水量分配方案,由縣(區)水利部門制訂,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跨縣(區)范圍的,由市水利部門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城市和郊縣城鎮供水、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農村改水,由公用事業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灌溉、排澇、農業生產的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由水利排灌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及其有關的監測、統計、分析,由公用事業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地下水資源的勘查管理,監測、統計、分析及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由地礦部門負責。
第十二條本市對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并征收水資源費。但為家庭生話、畜禽飲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除外。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需要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建設單位在報送設計任務書時,應當附有審批取水申請機關的書面意見。
本市實行取水許可制度的步驟、范圍、程序、方法,以及水資源費的征收標準、范圍和管理辦法,由市水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凡使用水利工程供應的水,應當按規定繳納水費。
凡受到江、河、湖、海等堤防安全保護的,應當按規定繳納堤防維護費。
本市水費和堤防維護費的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由市水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興建水工程或者其他建設項目,對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或者航道水量有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或者予以補償。
第十五條河道的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兼顧國防需要,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運暢通。
第十六條河道岸線的利用和建設,應當服從河道整治規劃和航道整治規劃。審批機關在審批利用河道岸線的建設項目時,應當事先征求水利部門的意見;涉及航道的,還應當征求交通部門的意見。
第十七條在本市范圍內興建各類水工程和利用河道、湖泊水面及其岸線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其他有關規定,并按以下各項辦理:
?。ㄒ唬┬藿ㄩ_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沿河、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或者其他建筑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水利部門審查同意并辦理使用河道岸線申請手續;涉及航道的,由水利部門會同航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ǘ┙ㄔO項目位于上海港港區和規劃港區內的,向港務部門辦理申請手續;位于本市內河港區和內河規劃港區內的,向內河港務部門辦理申請手續。
?。ㄈ┯嘘P單位需要臨時使用岸線的,在上海港規劃港區范圍內的向港務部門辦理申請手續,在內河規劃港區范圍內的向內河港務部門辦理申請手續。
?。ㄋ模┰诒究睿ǘ?、(三)項所稱的港區和規劃港區內興建、改建、擴建各類工程設施及臨時使用岸線,涉及灘涂利用、河勢穩定和防汛安全的工程建設方案,還須經水利部門審查同意。違反上述規定的,水利部門有權要求其改正。造成危害的,審批機關和使用單位應負相應的責任。
前款(二)、(三)項所稱的上海港規劃港區和內河規劃港區,根據國務院或者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確定;規劃港區內的建設項目開始施工時,臨時使用岸線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無條件退出。
第十八條本市范圍內發生的水事糾紛,按以下原則處理:
?。ㄒ唬┑貐^之間發生的水事糾紛,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團結協作的精神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主管部門處理。在水事糾紛解決之前,未經各方達成協議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引水和蓄水工程,不得單方面改變水的現狀。
?。ǘ﹩挝恢g、個人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水事糾紛,應當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請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主管部門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主管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水事糾紛解決之前,當事人不得單方面改變水的現狀。
?。ㄈ┛h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主管部門在處理水事糾紛時,有權采取臨時處置措施,當事人必須服從。
第三章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護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水資源的義務。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各單位應當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積極采取措施,保護和改善水質。對城鄉飲用水源,應當劃定保護范圍并相應規定具體保護辦法。
本市城鄉飲用水源的保護和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由環保部門負責。
第二十條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設置和擴大,排污單位在向環保部門申報之前,應征得水利部門同意。未經同意擅自建造的,水利部門有權責令停建或者予以封閉。
第二十一條開采地下水必須在水資源調查評價的基礎上,實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計劃采灌,加強監督管理。
為控制地面沉降,應當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梢圆扇〗归_鑿新井、限制開采量、回灌等措施。在地下水已經超采的地區,必須禁止開采。禁止開采的具體范圍,由市水利部門會同地礦、公用事業管理部門確定。
回灌地下水的水質應當符合飲用水標準。
第二十二條河道、湖泊和各類水工程,由水利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劃定保護和管理范圍,并負責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河道的保護和管理范圍,是河道兩岸堤防之間的全部水域、灘地、堤防和護堤地。沒有堤防的,按河道防洪規劃所確定的設計洪水位劃定保護和管理范圍。
湖泊的保護和管理范圍,是環湖周邊堤防之內的全部水域、灘地、堤防和護堤地。沒有堤防的湖泊岸段,按防洪規劃所確定的設計洪水位劃定保護和管理范圍。
各類水工程的保護和管理范圍,由工程設計文件規定。過去沒有設計文件或者設計文件沒有規定的,可以比照同類同等級工程確定。
第二十三條在本市河道、湖泊和各類水工程的保護和管理范圍內進行有關的建設和生產活動,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ㄒ唬┧蚝屯恋氐睦脩敺闲泻?、輸水、航運和水資源綜合利用的要求,城鎮建設和發展需要填沒或者占用河道、堤防的,必須征得水利部門同意。
?。ǘ┧块T進行河道整治,應當兼顧航運需要,并事先征求同級交通部門對有關設計和計劃的意見。交通部門進行航道整治,應當符合防汛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同級水利部門對有關設計和計劃的意見。在重要的漁業水域進行河道、航道整治,應當兼顧漁業發展需要,并事先將有關設計和計劃送漁業主管部門征求意見。
?。ㄈ┬陆?、改建、擴建碼頭或者駁岸以及進行其他水上水下作業,不得影響行洪和堤防安全。
?。ㄋ模┰诤拥?、湖泊中運輸或者堆存竹木,不得影響行洪、排澇、航運和各類水工程安全。在航道中運輸、堆存竹木,應當服從當地港航監督機構的航運安全管理。在河道、湖泊中堆存竹木,應當服從當地水利部門的防汛安全管理。在汛期,水利部門有權對河道、湖泊中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進行緊急處置。
?。ㄎ澹┰谕ê胶拥郎闲藿ㄓ谰眯詳r河閘壩,建設單位必須同時修建過船設施或者經市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批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負擔。在不通航河道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閘壩后可以通航的,閘壩建設單位應當同時修建過船設施或者預留過船設施位置,所需費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交通部門負擔。經水利部門和交通部門共同確認的現有礙航閘壩,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原建設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采取補救措施。
?。┰隰~、蝦、蟹洄游通道修建攔河閘壩,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修建過魚設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ㄆ撸┰诤拥?、湖泊中進行水產養殖、捕撈作業或者從事其他農副業生產,不得影響行洪、排澇、灌溉和航運。在市級行洪、排澇、通航河道中禁止設置漁籪、網箱及其他裝置;在縣級行洪、排澇、通航河道中設置漁籪、網箱及其他裝置,應當事先征得縣級水利部門和航道主管部門同意。
?。ò耍┰诤涌?、江海交匯處,以及灘涂和重要水工程所在水域,禁止從事危害水工程設施和防汛安全的漁業生產、作業活動??h級以上水利部門可以會同同級漁業主管部門劃定若干永久或者臨時的禁捕、禁漁區域。
?。ň牛┮蚪ㄔO需要征用或者占用土地而影響原有水系或者損壞原有水利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相應補救措施或者予以補償。
?。ㄊ┮蚪ㄔO需要征用或者占用沿江、河、湖、海的土地、岸線的,自用地申請被批準之日起,建設單位應當承擔被征用或者占用的土地、岸線的防汛安全責任。
第二十四條在河道和湖泊內,不得棄置或者堆放阻礙行洪、排水、航運的物體。
在航道內不得棄置沉船,不得設置礙航漁具,不得種植水生作物。
未經水利部門批準,不得在河道、湖泊和水工程的保護和管理范圍內放牧、墾殖、刈割防浪作物或者搭建棚舍、房屋、墓穴。
第二十五條禁止向河道、湖泊及其岸坡傾倒工業、建筑廢棄物和生活垃圾。
禁止圍湖造田。圍墾濱江沿海灘涂的,按《上海市灘涂管理條例》執行。
二十六條禁止在河道、湖泊和水工程的保護和管理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挖石、取土以及其他損毀護岸、護堤設施和防浪作物等危害河道、湖泊和水工程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阻礙或者干擾河道、湖泊、航道和水工程管理單位的正常工作。
非水工程管理人員或者未經考核合格者,不得操作水工程設施。
第二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破壞、盜竊和損毀水工程設施、防汛設施、水文監測設施、水文地質監測設施、導航和助航設施、測量標志及有關物資器材。
第二十九條本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門應當加強水政監察工作。
各級水利、規劃、環保、市政、港務、交通、公用事業、地礦、漁業、環衛管理監督機構,應當恪守職責,協同配合,共同做好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
各縣(區)水利公安機構和港口、水上公安機構應當切實加強水利治安管理和港口、水上治安管理,維護水工程設施的完整、安全和港口、水上治安秩序。
第四章防汛與抗洪
第三十條本市防汛、抗洪工作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方針,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市、區、縣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防汛指揮機構,統一指揮本轄區的防汛抗洪工作??h級以上防汛指揮機構應當配備專職干部負責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并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在汛情緊急的情況下,防汛指揮機構有權在其管轄范圍內調用所需的物資、設備和人員,事后應當及時歸還或者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二條本市各級防汛指揮機構和有關單位必須制定特大洪澇災害的應急方案,落實防災、抗災、救災措施。特大洪澇災害應急方案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防汛指揮機構備案。
第三十三條修建穿越沿江沿海堤防的道路,應填筑坡道。確因工程建設、戰備施工和生產活動需要,在沿江沿海第一線堤防或者市區防汛墻破堤施工或者開缺、鑿洞的,除應當報請堤防或者防汛墻主管機關同意外,還須報經市防汛指揮機構批準。
第三十四條本市承擔擋潮、納潮、分洪任務的水閘,在汛期必須按市防汛指揮機構的指令,統一調度運行。
第三十五條對河道內的阻水障礙物和各種垃圾及廢棄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防汛指揮機構責令設障或者傾倒者在規定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并由設障或者傾倒者負擔全部清除費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引水、蓄水、排水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并賠償損失。
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水利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p毀水工程設施、水文監測設施和其他防汛工程設施的;
?。ǘ┰诤拥?、湖泊和各類水工程的保護和管理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挖石、取土等危害水利安全的活動的;
?。ㄈ┪唇浭蟹姥粗笓]機構批準,在第一線堤防和市區防汛墻破堤施工或者開缺、鑿洞的。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水利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鷫ê椿蛘呱米試鷫I江沿海灘涂的;
?。ǘ┰诤拥篮秃磧葪壷米璧K行洪排水物體的;
?。ㄈ┻`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各類建設和施工作業,應當由水利部門處罰的;
?。ㄋ模┰谑┕ぶ袚p毀堤防或者造成河勢惡化的;
?。ㄎ澹┰诤拥?、湖泊中堆存竹木影響行洪、排澇和水工程安全的;
?。┬陆?、改建、擴建碼頭或者駁岸以及進行其他水上水下作業影響行洪和堤防安全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水利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一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诤拥?、湖泊和水工程的保護范圍內,未經水利部門同意擅自放牧、墾殖或者搭建棚舍、房屋、墓穴,以及在河道中任意堆存竹木的;
?。ǘ┥米钥撤プo堤護岸林木或者損毀防浪作物的;
?。ㄈ┻`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七)項、第(八)項的規定,應當由水利部門處罰的;
?。ㄋ模┫蚝拥?、湖泊及其岸坡傾倒工業、建筑廢棄物和生活垃圾影響水流的。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造成水質惡化、漁業損失、地面沉降,影響通航、城市規劃、城鎮供水和排水、環境衛生以及港區和市政工程安全的,由環保、漁業、地礦、交通、規劃、公用事業、環衛、港務、市政等部門分別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抗拒執行防汛調度指令的有關責任人員,由防汛指揮機構責成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侵占、破壞、盜竊、損毀水工程設施和有關物資器材,干擾河道、湖泊和水工程管理單位正常工作,使用暴力阻撓水政監察人員和水利公安干警履行職責,以及在按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的同時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應當由水利部門處罰的,由縣級以上水利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由水政監察人員當場作出決定。
罰款和沒收非法所得,均應當出具經財政部門核定的憑證或者收據。
罰沒款全部上繳國庫。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而被責令修復工程或者清除行洪排水障礙物的單位或者個人,在修復或者清除后,應當取得水利部門或者防汛指揮機構驗收合格后出具的認可通知。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水利部門和有關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根據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場執行處罰決定的,當事人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在復議期間和訴訟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水政監察人員、水利公安干警和有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由其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若干具體管理細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上海市水利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1993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排水管理條例》
?。ǎ保梗梗赌辏保苍拢保谷丈虾J械谑畬萌嗣翊泶髸瘴瘑T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1996年12月25日公布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排水管理,確保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防治洪澇災害,改善水環境,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排水,是指對產業廢水、生活污水(以下統稱污水)和大氣降水的接納、輸送、處理、排放的行為。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排水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但農業、畜牧業生產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條本市實行排水許可和排水設施使用收費制度。
第五條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政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上海市排水管理處(以下簡稱市排水處)負責全市排水行業管理和市屬排水系統的管理工作。
縣和浦東新區、寶山區、嘉定區、閔行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縣(區)屬排水系統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市政局的領導。
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六條市屬公共排水系統由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排水公司)負責經營;縣(區)屬公共排水系統由所在縣(區)的排水經營單位負責經營。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管理
第七條排水設施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和分散處理與集中處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八條本市排水系統規劃由市市政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編制,經市城市規劃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全市總體規劃。
縣(區)屬排水系統規劃由縣(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市政局審核后,納入縣(區)域規劃。
第九條編制排水系統規劃應當按照地形、地質、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環境等要求進行;新建地區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
第十條市市政局和縣(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排水系統規劃,分期安排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并且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自建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應當符合所在地詳細規劃和排水系統規劃。其中開發區、工業區等自建排水設施建設計劃,應當納入其綜合開發計劃;住宅區自建排水設施建設計劃,應當納入本市或者縣(區)住宅配套建設計劃。
接入市屬公共排水系統和中心城區內的自建排水設施建設計劃,報市市政局審核批準后實施。
接入縣(區)屬公共排水系統和縣(區)內的自建排水設施建設計劃,報縣(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城市規劃部門在審批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時,涉及市屬或者縣(區)屬公共排水系統的,應當征得市市政局或者縣(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排水設施的建設資金,采取政府投資、貸款、受益者集資、單位自籌等多種方式籌措。
第十四條現有的和經規劃確定的排水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五條排水設施的建設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技術標準,并且符合保護周圍建筑物、構筑物等相關設施的技術要求。
在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制的地區,雨水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因施工確需臨時封堵排水管道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市政局或者縣(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施工期間,應當采取臨時排水措施。施工結束后,應當按照要求予以恢復。
第十六條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排水設施建設項目設計、施工。
第十七條接通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統稱排水戶),應當按照規定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并且在排放口設置具有格柵和閘門等設施的專用檢測井。
第十八條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驗收。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排水設施建設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完整的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竣工檔案,并且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送交市城市建設檔案館或者縣(區)城市建設檔案機構。
第三章運行管理
第十九條排水戶排放的污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污水排入排水設施水質標準(以下簡稱排水標準)。
第二十條排水戶應當向市排水處或者縣(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排水許可申請。
排水戶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ㄒ唬┍締挝黄矫娌贾脠D;
?。ǘ┥a產品種類和用水量;
?。ㄈ┡欧盼鬯乃|、水量;
?。ㄋ模┪鬯奶幚砉に?;
?。ㄎ澹┮婪☉斕峁┑钠渌Y料。
市排水處或者縣(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后,應當征求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所稱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意見,并且在二十日內給予排水戶書面答復;同意的,核發初審批準文件。
市排水處或者縣(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排水戶提供的有關資料,應當按照保密要求嚴格管理。
第二十一條排水戶應當持市排水處或者縣(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初審批準文件,向市排水公司或者縣(區)排水經營單位辦理接通手續后,方可進行有關工程的施工。
第二十二條市排水處或者縣(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排水戶提出排水之日起十日內進行試排水監測。
市市政局或者縣(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排水標準的,核發《排水許可證》;不符合排水標準的,不予發放《排水許可證》,其中對排水設施不致造成嚴重損害,經治理可以符合排水標準的,核發《臨時排水許可證》,并且限期治理。
第二十三條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向排水設施臨時排水的,應當取得市市政局或者縣(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臨時排水許可證(施工)》。
各類施工作業臨時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設施堵塞或者損壞的,應當由排水戶先行沉淀,達到排水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四條《排水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排水戶應當在《排水許可證》期滿三個月前,申請續期。
《臨時排水許可證》有效期一般為六個月,最長不得超過規定的治理期限。
《臨時排水許可證(施工)》有效期不得超過該項工程的施工工期。
第二十五條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水許可證》規定的排水總量、排放口數量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其濃度,排放污水。
第二十六條排水戶需要變更排水主體或者排水許可內容的,必須提前十五日向市排水處或者縣(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排水許可變更登記,經原發證機關批準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七條在合流污水輸送干線的截流范圍內和污水管網覆蓋地區,排水戶應當將污水納入輸送干線和管網,不得任意排放。
第二十八條在污水排放量超過排水設施受納量的區域或者在汛期,市排水公司或者縣(區)排水經營單位應當采取控制排水量和調整排水時間的調度措施。
排水戶應當服從調度,不得強行排水。
第二十九條市排水公司實施合流污水輸送干線中段放泄的,應當報市市政局批準;使用緊急排放口排水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條市排水處或者縣(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水戶排入排水設施的污水進行監測,并且建立排水監測檔案。
排水戶應當接受排水監測,并且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十一條電力、通訊、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排水設施的安全運行給予保障。在汛期應當優先滿足防汛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二條排水設施使用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排水設施使用費應當用于排水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設施養護管理
第三十三條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ㄒ唬┦袑俟才潘到y內的設施,由市排水公司負責;
?。ǘ┦袑俟才潘到y內交給區的排水管道,由區市政工程養護維修單位負責;
?。ㄈ┛h(區)屬公共排水系統內的設施,由縣(區)排水經營單位負責;
?。ㄋ模┑缆芬巹澕t線外街坊里弄內的排水設施,由房屋管理部門或者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ㄎ澹┳越ㄅ潘O施,由產權單位或者被委托單位負責。
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加強對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并且接受市市政局或者縣(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污水處理廠、泵站和排水管道等養護維修技術標準,對排水設施進行養護維修,保證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汛期之前,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對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修,確保汛期安全運行。
第三十五條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在發現污水冒溢或者接到報告后兩小時內趕到現場,及時進行維修、疏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其盡快恢復正常運行。
第三十六條排水設施發生事故,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且及時向市市政局或者縣(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排水設施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不得阻撓。
第三十七條搶修排水設施或者特殊維護作業時,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向沿線排水戶通告暫停排水時間,并且盡快恢復正常排水。對生產、生活環境可能造成嚴重影響的大范圍暫停排水,應當報經市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并且發布通告。
沿線排水戶應當按照通告要求暫停排水。
第三十八條對有可能影響排水設施安全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保護方案,并且征得養護維修責任單位的同意:
?。ㄒ唬┰谖鬯斔透删€管道、直徑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側二十米內進行打樁施工的,應當事先提供樁基設計、打樁工藝及控制打樁土體位移措施的有關方案;
?。ǘ┰谖鬯斔透删€管道、直徑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側實施基坑工程,基坑邊緣與管道外側或者泵站邊緣的距離小于基坑開挖深度四倍的,應當事先提供基坑設計方案;
?。ㄈ┰谖鬯斔透删€管道、直徑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側十米以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堆載物品,使地面荷載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兩噸的,應當事先提供作業方案。
第三十九條排水設施應當設置安全保護區。安全保護區的范圍、識別標志和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條禁止下列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
?。ㄒ唬┒氯潘艿?;
?。ǘ┥米哉級?、拆卸、移動排水設施;
?。ㄈ┫蚺潘艿纼A倒垃圾、糞便;
?。ㄋ模┫蚺潘艿纼A倒渣土、施工泥漿、污水處理后的污泥等廢棄物;
?。ㄎ澹┥米韵蚺潘O施排放污水;
?。┫蚺潘艿琅欧庞卸居泻?、易燃易爆等物質;
?。ㄆ撸┥米栽诎踩Wo區范圍內爆破、打樁、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ò耍p害排水設施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或者有第四十條第(一)、(二)、(三)項行為的,市排水處或者縣(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予以警告或者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或者有第四十條第(四)、(五)、(六)、(七)、(八)項行為的,市排水處或者縣(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予以警告或者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情節嚴重并且拒不改正的,市市政局或者縣(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排水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水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市政局或者縣(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處罰:
?。ㄒ唬┥米詫嵤┲卸畏判够蛘呤褂镁o急排放口排水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ǘ┥米源蠓秶鷷和E潘?,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ㄈ┪窗匆幎ǖ募夹g標準養護維修排水設施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鬯耙?,未及時趕到現場或者未采取措施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或者有第四十條第(五)、(六)項行為,情節嚴重并且拒不改正的,市市政局或者縣(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封堵其排放口,但必須提前書面通知排水戶。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屬其他部門管理職權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排水設施損壞或者堵塞的,應當依法承擔疏通、維修責任以及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養護維修責任單位過錯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妨礙行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排水管理部門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違法審批或者作出其他錯誤決定的,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其糾正,或者予以撤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五十條排水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市市政局、市排水處或者縣(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對市市政局、市排水處或者縣(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有關用語的含義:
?。ㄒ唬┡潘O施,是指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包括排水管道、泵站、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和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湖泊、溝渠等。
?。ǘ┳越ㄅ潘O施,是指產權單位自行投資建設用于本區域排放污水的排水管道、泵站、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
?。ㄈ┦袑俟才潘到y,是指本市中心城區范圍內的公共排水設施網絡以及浦東新區、寶山區、嘉定區、閔行區區域內,接入中心城區公共排水設施網絡的部分排水設施。
?。ㄋ模┛h(區)屬公共排水系統,是指各縣以及浦東新區、寶山區、嘉定區、閔行區區域內自成體系并獨立發揮排水功能的公共排水設施網絡。
第五十四條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湖泊、溝渠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市政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相關案例
案例一:水流他人田,排水涵洞被封被判排除妨礙
一到下雨天,家住安溪湖頭鎮的吳某家中就會出現雨水倒灌,給生活造成了不便,而過去這種情況并不會發生。原來吳某的住宅南至機耕路,與王某的責任田相鄰。吳某在機耕路下自建了一個排水涵洞,該涵洞位于她家房屋前,并與家里的排水溝自然相連,房屋排出的水依地勢經該涵洞流入王某的責任田。2003年這條排水涵洞三次被人用水泥漿封死,住宅不能正常排水,家中便成了一片汪洋。吳某認為,王某是堵塞排水涵洞的召集人,是他帶領了當地村民小組的人行使了該行為。為此,她把王某以及村民小組告到安溪法院。
安溪法院一審判決王某和村民小組應排除妨礙,恢復吳某的水溝排水。王某和村民小組不服判決,上訴至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中院受理后認為王某無侵權事實,無須承擔責任,而村民小組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遂判決村民小組應排除妨礙,恢復吳某的水溝排水。
案例二:飄檐滴水引發的相鄰損害被判拆除
1998年8月,李某的丈夫盧某經申請同意,利用其自有宅基地在廣州市黃埔區某鎮某村新建了一棟三層的半混合結構樓房,用地面積為70平方米,該建房用地與凌某的房屋相鄰,凌某和李某雙方口頭約定房屋相鄰間距為40厘米。李某建造第三層樓房的時候,凌某認為雙方的房屋相鄰間距不足,新建樓房的窗眉、樓面水泥飄檐越過其住宅屋與屋之間的界線,遮蓋其房屋瓦面,導致下雨時雨水不斷地傾瀉在其住宅瓦面上,嚴重影響其居住使用,要求李其將新樓房的飄檐全部拆除。李某不允,凌某遂于前年8月13日向黃埔區人民法院起訴。
黃埔區法院在審理期間,進行了現場勘驗,所得勘驗結論為:原告人凌某和被告人李某房屋的相鄰間距南邊最窄處為43.5厘米,北邊最寬處為64.5厘米;被告人李某的一樓東面飄檐伸出20厘米,二樓東面飄檐伸出18厘米,三樓東面飄檐伸出18.5厘米,四樓東面飄檐伸出16.5厘米,頂樓東面飄檐伸出13厘米。另外,法院還查明,該村村民委員會制定的關于村民建房的規定為相鄰房屋間距不少于80厘米,房屋飄檐伸出應控制在相鄰間距的三分之一。判決一樓拆除其余拆短的黃埔區法院認為,被告為改善居住環境而利用其宅基地新建樓房,其在建房時與原告關于雙方房屋相鄰間距留至40厘米的約定真實、自愿、合法,對于原、被告雙方的約定予以支持。鑒于被告樓房一樓東面的飄檐在下雨時將會瀉水到原告房屋的后墻上以及二樓、三樓、四樓東面的飄檐會瀉水在原告房屋瓦面上,影響原告的居住,故被告應拆除其房屋一樓東向飄檐,對于二樓以上東面的飄檐則按照該村村民建房關于"飄檐伸出應控制間距的三分之一"的規定,將二樓以上東面的飄檐拆短至原、被告房屋相鄰間距的三分之一。據此,黃埔法院于前年12月13日作出判決:被告李某應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拆除樓房一樓東面飄檐,將二樓、三樓、四樓的東面飄檐全部拆短至與原告相鄰房屋間距的三分之一。一審宣判后,原告人凌某不服,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相鄰采光、通風糾紛
?。?)相鄰采光、通風糾紛法律概述
近年來,隨著人們經濟收入的增長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無論城市還是鄉村都在大興土木進行建設,以改變其居住條件和改善居住環境,進而因建房引起的相鄰間采光、通風的糾紛也大量的涌入人民法院。由于我國之前尚無具體的法律對此予以規范,就這給人民法院在認定從事建設的相鄰一方是否構成侵犯了相鄰間另一方的采光、通風權以及是否應予賠償和賠償的依據等諸問題的處理帶來一定的困難。但隨著物權法的出臺,通風、采光的權利被進一步細化。以前有此類問題而無權威的依據進的現象得到了解決,在這樣的情況下,對通風、采光糾紛的深入探討就變得十分必要了。
究竟何謂通風采光關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編輯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解釋是這么解釋的:"相鄰采光、通風關系是指相鄰各方在修建建筑物時,應當與相鄰他方的建筑物保持適當的距離,不得妨礙相鄰人的采光和通風。"在這里,采光權指的是地役權的下位概念,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為獲取日照而要求鄰人限制其房屋或其他工作物的距離或高度的權利。通風權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所享有通過門窗保證其室內與室外空氣的流通和正常開關窗戶進行室內外空氣交換的權利。很顯然,新老建設物間保持適當的距離,使新、老建筑物都能最大限度地接受日光和自然風就是相鄰間的采光和通風關系。這里講的新、老建筑物在位置上可能是前、后排兩鄰或左、右相鄰。
相鄰建筑物間如果距離太近,必然給雙方都會帶來一定的影響,但對處于相對低的建筑物一方影響則更大。具體地講有以下幾點:一是使相鄰房屋的經濟價值降低?,F代生活,人們普遍追求寬大明亮的住宅,如果地理位置好,其價位顯然要高于陰暗的房屋。二是由于陽光、新鮮空氣的減少會使人身體受到一定的損害。常言道:"萬物生長靠太陽"。充足的陽光,新鮮的空氣有益人的身心健康,反之會受到損害。三是由于兩建筑物距離拉近,會影響相鄰家庭的隱私。每個人有自己的穩私,每個家庭是由個人組成的,同樣家庭與家庭之間也存在著隱私。如果兩房太近,窗戶相鄰,相鄰一方的活動盡收眼底,這無疑給正常的生活帶來許多不便。諸如:洗澡、會見客人等活動。第四、享受不到陽光,使生活質量下降。第五、因相鄰一方建造房屋或其他設施時未與相鄰他方的窗戶保證適當距離、相距太近而使相鄰他方室內空氣通風不暢;或阻擋了相鄰他方之窗戶而使其無法通風的。第六、因相鄰一方的樹枝等延伸到相鄰他方窗前,阻礙相鄰他方室內空氣流通的。第七、因相鄰一方長期存在的原因而迫使相鄰他方無法正常開啟窗戶,如相鄰一方在靠近相鄰他方窗戶處修廁所,設置畜欄或在他方窗下推放垃圾等。第八、相鄰一方不斷制造異味,排放污濁空氣、冷氣、熱氣、有害氣體,致使他方只好緊閉窗戶。上述幾點,充分說明兩建筑物在采光、通風方面如果不與對方保持一定距離,所造成的影響是較大的。
影響相鄰方采光、通風的形式有多種,首先是城鎮規劃設計帶來的影響。①有的城鎮在規劃設計時,比較注重臨街門面房的用地效果,要求臨街的門面房建筑要不低于多少層,并依此發給規劃證、準建證,這樣一來就會給相鄰較近的其它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風帶來影響。②有關行政職能部門發放的規劃證和準建證對建筑物每層的高度不予規劃,亦不規劃頂層上女兒墻的高度和隔熱層的高度或上頂層樓梯間的位置及高度,致新建房人隨自己的意愿建筑。其次是新建筑物的所有人違章建筑。
表現形式:①無任何批準建筑的手續。②雖有有關行政部門批準的準建證,但其不按規劃證和準建證要求的高度建筑,如批準每層的高度為3.3米,其則每層建3.5米,批準其建兩層,而其確建三層、四層。
?。?)相鄰采光、通風糾紛的調處原則
依照民法通則83條之規定,侵犯相鄰方的通風、采光權,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物權法第89條也規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以往對通風、采光糾紛的處理有兩個難點:即排除難和界定難。排除難在于權利被侵犯一方缺少預防侵權的手段。而因為造成對通風、采光權的原因通常都是建筑物,所以一旦此類權益的侵犯實現后,對其進行排除是往往非常困難。界定難在于對通風、采光權是否被侵犯以及被侵犯的程度的界定缺乏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經常很難找到合適的法規進行適用,這給裁判者帶來裁判風險的的同時也給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帶來的風險。但是,這些問題隨著物權法的出臺有了解決的契機。我國對于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中不僅僅限于民法通則中對于相鄰權的概括性規定。更重要的是,物權法針對該兩項權益做了細化的、前置的要求,在物權法中針對建筑物的規定實際上給了可能被侵權人在自己權益為被侵犯前就要求可能侵權人預防侵權情況發生的權利。物權法此項規定也給了國家制定統一標準進行調控的可能以及地方政府按照實際情況下調整通風、采光權保護程度的能力。除了民法通則和物權法之外,各地的地方條款也多對此問題有所規定。因此,只要我們能認定侵權事實的存在,就可依據這些條款進行處理,但在處理中也要視不同情況而定,具體問題具體對待,不能一概而論。
首先對違章建筑而導致侵害相鄰方采光通風的問題。對此,只要侵權行為人無任何行政部門批準其建筑的手續,原則上就依照原告人的訴訟請求,判令侵權方排除防礙,即拆除違章建筑物。其次對超出規劃證、準建證所規劃內容而另行加蓋建筑物,如批每層3.3米,實建3.5米,批準建二層,而加建三層、四層的,則應區別對待,如果訴訟時該房屋正在進行建筑中,主體并未完工,尚可以采取補救措施的,則應以裁定的形式及時予以制止。如果訴訟時主體已完工,判令其恢復原狀所帶來的損失較大(如會給整個房屋主體帶來損壞或已無法拆除的)則應以賠償損失而代之。對建房手續完備或已建設完工或依規劃證、準建證的要求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同樣要區別對待。該類建筑物已完工的,因其建房手續完備,只能給予賠償。對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如果已構成對相鄰方通風、采光權的侵害,人民法院在民事部分是無法認定行政部門準建證、規劃證無效的,假如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可裁定中止審理,待行政訴訟終結后,視情況而定,如兩證被撤,則可判建房方停止侵害,不得增加建筑物的高度。如兩證沒有被撤銷,則應判決侵權方予以賠償??傊?,在解決此類糾紛中,如果不能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應堅持以賠償損失為主,以停止侵害,恢復原狀為輔原則。對賠償損失方面,需要審判人員在解決問題上做到公平,就是依照民法原理中的公平原則來處之,使雙方當事人雙贏。
?。?)有關采光、通風糾紛處理的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
第八十三條侵犯相鄰方的通風、采光權,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
《物權法》
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章物業的使用
第二十七條業主、使用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維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二十八條物業使用中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p壞房屋承重結構和破壞房屋外貌;
?。ǘ┱加?、損壞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或者移裝共用設備;
?。ㄈ┰谔炀?、庭園、平臺、屋頂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場地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ㄋ模┣终季G地、毀壞綠化;
?。ㄎ澹﹣y設攤、亂設集貿市場;
?。﹣y倒垃圾、雜物;
?。ㄆ撸┰诮ㄖ?、構筑物上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
?。ò耍┡欧庞卸?、有害物質或者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
?。ň牛┓?、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
第四十七條棚戶簡屋地區的房屋應當按照城市規劃進行改建;尚無改建計劃的,經批準后,可以進行修建,但應當在排水、通風、采光等方面處理好與相鄰建筑的關系,不得擴大原有建筑占地面積,不得妨礙交通、消防安全。
《上海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私房的修建,不得擴大原有宅基地面積,不得妨礙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并須依法處理截水、排水、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貴陽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臨時建筑不得占用綠地,不得占壓地下工程管線,不得影響市容衛生、交通、消防、防洪、市政設施,不得影響城市景觀、風景名勝,不得妨礙鄰近房屋的采光、通風、排水。
第三十一條臨時建筑的層數不得超過兩層,高度不得超過6米。如因特殊需要,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層數不得超過三層,高度不得超過9米。
《深圳市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筑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臨時建筑的設計、施工、招投標活動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標準的規定。具體管理辦法由相關職能部門另行制定。
臨時建筑不得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結構形式。
第十五條進行臨時建設,應當正確處理截水、排水、排污、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成都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
第十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聪鄳馁|量標準和技術要求設置、制作、安裝戶外廣告設施;
?。ǘ┡渲玫囊咕肮庠?,不得與道路交通標志、信號相近似;
?。ㄈ┎坏糜绊懴噜弳挝换蜃舻耐L、采光;
?。ㄋ模┎坏糜绊懙缆吠ㄐ谢蜃枞劳ǖ?;
?。ㄎ澹┓?、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設置招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挥绊懸巹潓徟慕ㄖig距;
?。ǘ┎挥绊懡ㄖ晒?、通風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ㄈ┡c市容景觀和周圍環境相協調;
?。ㄋ模┌匆幎ㄅ渲靡咕肮庠?;
?。ㄎ澹┎坏美谜信仆平楫a品、發布經營服務信息;
?。┎坏美媒ㄖ飿琼敿敖ㄖ?0米以上立面設置招牌(標志除外)。
《合肥市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二條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供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業安全使用和美觀以及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處理好相鄰關系。
《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ò耍┯绊懫渌脩舨晒?、通風及其他生活便利;
?。ㄊ唬┓?、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相應的安全技術標準。
戶外廣告設施不得妨礙相鄰方的通風、采光等權利。
《海南省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業主、使用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的規定,愛護和正確使用住宅區物業,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維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
第十八條城市舊區改建應遵循加強維護、合理利用、調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則,統一規劃,分期實施。著重改善交通和居住條件,改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改善城市環境和市容景觀,提高城市的綜合功能。
城市舊區內應嚴格控制現有工礦企業的擴建、改建,已確定搬遷的企業不得擴建、改建。
城市舊區內私有房屋的改建、擴建,不得擅自擴大原有宅基地面積,不得妨礙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綠地、鄰里通道,并妥善處理好給水、排水、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業主使用物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供水、排水、通風、采光、通行、維修、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業安全使用、外觀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處理相鄰關系。
《廈門市城鎮房屋管理條例》
第五十四條修繕異產毗連房屋,應當妥善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空間利用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毗連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改善城鎮環境建設、嚴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積率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寧波市人民政府令》
?。ǖ冢福堤枺?/p>
《寧波市違反城市規劃建設處理辦法》已經2000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條違法建設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和個人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工程:
?。ㄒ唬┥米宰兏玫匦再|,改變城市功能布局的;
?。ǘ┣终蓟蛴绊懙缆泛凸芫€等基礎設施、社會服務設施的建設和功能的正常發揮,以及侵占綠地等規劃用地的;
?。ㄈ┪<胺篮?、消防、人防等城市防災設施、軍事設施等的正常運行,給城市安全造成隱患的;
?。ㄋ模﹪乐赜绊憵v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風景名勝區及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或損害城市文物古跡的;
?。ㄎ澹┥米酝黄埔巹澘刂浦笜?、影響市容觀瞻或嚴重侵犯公共利益、社會影響惡劣的;
?。Τ鞘兴幢Wo區、河道、水體、山體等造成重大破壞的;
?。ㄆ撸┰诮诮ㄔO規劃確定的控制區范圍內擅自進行建設的;
?。ò耍┙ㄖg距達不到《寧波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最低標準,影響相鄰建筑通風、采光、衛生、安全等,有可能引起嚴重糾紛的;
?。ň牛┯衅渌`反城市規劃的情況,后果嚴重、不拆除難以補救的。
?。?)相關案例
"高層住宅采光權糾紛案"
2004年8月,某房地產公司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在某地43號建設某樓盤項目北區10-12號樓。一年后,該工程竣工。然而此樓房與老徐居住的臨近某地17號樓僅一路之隔,某樓盤在馬路東側,老徐居住的17號樓在馬路西側。老徐說,這之前,他住房的東照采光充足,一覽無余,站在家里都能看到永定門。但某樓盤高層建成后,矗立在他所住樓房東側的三棟樓幾乎完全將陽光遮擋。加之通風條件也受到破壞,使得他屋內夏天潮濕、冬天陰冷。此外,由于兩樓相距僅30多米,他家黑白天都要遮擋窗簾,否則就要被偷窺,夕照時由于高層建筑的反射,他的住宅還經常受到反射光的污染。
老徐認為,這些情況不僅使他的房屋價值嚴重減損,更為嚴重的是給他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帶來了影響。僅每個月的電費開銷就增加了100多元(他購買的樓房使用年限是70年,現剛剛居住4年)。同時由于反射光的污染,家人的身心健康和情緒均受到直接影響。他在精神上承受著巨大的痛苦和損害。老徐認為是某房地產公司建筑的高層建筑嚴重侵犯了他的采光權、通風權、隱私權、眺望權,同時還受到污染。為此,老徐要求開發商賠償他房屋貶值費10萬元,電費增加的費用4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1萬元。同時起訴到法院的還有同樓的其余4名住戶。
針對老徐等人的起訴,由此,法院認為,老徐等人與某房地產公司作為不動產的相鄰雙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通行、通風、采光等相鄰關系。從本案現有事實來看,房地產公司開發的某地北區西側高層住宅,雖然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但確已對老徐等人住房采光造成影響,故房地產公司侵權的事實成立,對老徐等人其應適當予以賠償。賠償數額由本院依據采光受影響程度酌情確定。據此,判決某房地產公司賠償給老徐7.5萬元的損失。其他4名住戶也分別被判由某房地產公司賠償7.5萬元到7萬元。
3、相鄰土地使用關系糾紛
?。?)相鄰土地使用關系糾紛概述
相鄰土地使用關系是相鄰關系的一種,例如農村土地使用之間的關系和城鎮土地使用之間的關系。土地相鄰關系作為相鄰關系中的一種,其與土地侵權糾紛有著明顯的區別:(A)土地相鄰關系糾紛中相鄰權人在相鄰土地上的相關行為是其合法權利的行使,而土地侵權中侵權人針對爭議土地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B)土地相鄰關系中相鄰各方對爭議土地都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而土地侵權爭議中必然有一方或雙方都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C)在責任承擔基礎方面,因土地相鄰各方就相鄰土地所進行的行為是其合法權力的行使,不存在過錯,因此而給相鄰方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應予以補償。而土地侵權責任承擔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侵權人對其因過錯行為而給合法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相鄰土地使用關系糾紛的調處原則
A、以排除妨礙為目的進行解決
一般而言,相鄰土地要涉及通行和使用兩個方面,包括穿越鄰地至公共通道的通行權通過鄰地設置管道和線路,以及因建筑施工而使用鄰地等。有時,相鄰雙方對鄰接土地的使用都是必須的無法避免的,任何一方的請求對方不使用都是不合理,是會影響對方正常生活的,此時就要區別對待,以排除妨礙為目的的,如確實一方的不當使用給對方的正當使用造成影響,那么就應該對其不當行為進行糾正,并依此尋求解決的途徑和方法,例如從田地上通行應注意不能對鄰方的田地作物生長造成影響,應考慮鄰地的實際性能合理使用。例如,在可能對對方土地造成影響的施工方案上考慮對方土地的承受能力。這樣才能在既合理使用己方土地基礎上,對鄰地使用權的完整性、合理性、合法性也能充分予以保護。使雙方的相鄰土地能和諧共存,互不妨害,互為優勢。
B、相鄰土地使用關系糾紛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來進行調處
在我國,鄰地使用糾紛的相關解決法律、法規并不多見,一般散見于各規定中,但在《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及最新頒布即將實施的《物權法》中都對相鄰土地的使用進行了相關規定,在這些法律文件中,都對相鄰各方使用相鄰土地的原則,造成妨害的賠償等作了詳細的規定。按照這些規定去合法合理使用相鄰土地,才能盡可能避免對鄰方的妨礙,而若訴至法院或尋求行政機關的幫助,這些規定也能成為進行處理的相關依據。
C、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分析
鄰地使用一般表現為修建竣工、架設電線,埋設備管道等需要臨時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或者一方因生產和生活的需要必須臨時或長期通過另一方使用的土地,在發生糾紛時,往往不能只單純要求一方絕對禁止使用,因為鄰地涉及雙方相關利益,只能考慮采取別種方法進行合理利用,以消除妨害,若別無他法,則只能采取補救或相關保護措施,甚至賠償因此造成的鄰方損失,并且雙方是鄰方,在長期過程中,問題可能會持續發生,此時,賠償并不能根本解決問題,而調處機關應進行相關說服教育,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理應和平共處,共同利用好相鄰土地,才能保證社會的長治久安。
?。?)相鄰土地使用關系糾紛主要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
?。ㄒ痪虐肆晁脑率盏诹鶎萌珖嗣翊泶髸谒拇螘h通過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七號公布)
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ǎ保梗福改辏痹拢玻度兆罡呷嗣穹ㄔ簩徟形瘑T會討論通過)
?。梗叮蛲恋?、山嶺、森林、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權屬爭議的,應當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對行政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侵權糾紛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梗罚噜徱环揭蚴┕づR時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雙方約定的范圍、用途和期限使用的,應當責令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梗福环缴米远陆鼗蛘擢氄甲匀涣魉?,影響他方正常生產、生活的,他方有權請求排除妨礙;造成他方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梗梗噜徱环奖仨毷褂昧硪环降耐恋嘏潘?,應當予以準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并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補償。
相鄰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或者可能毀損他方財產,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
?。保埃埃环奖仨氃谙噜徱环绞褂玫耐恋厣贤ㄐ械?,應當予以準許;因此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保埃保畬τ谝环剿械幕蛘呤褂玫慕ㄖ锓秶鷥葰v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礙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予以支持。但有條件另開通道的,也可以另開通道。
?。保埃玻幚硐噜彿课莸嗡m紛時,對有過錯的一方造成他方損害的,應當責令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保埃常噜徱环皆谧约菏褂玫耐恋厣贤谒疁?、水池、地窖等或者種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當分別情況,責令其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安全違規記分分值》
三、項目經理有下列安全違規行為之一的,一次記3分:
9.對地下管線、相鄰建筑物、高壓輸電線路未做好安全防護的;
建設部《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導則》
6、對建設、勘察、設計和其他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6.1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6.1.3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等有關資料的情況。
建設部《建筑工程預防坍塌事故若干規定》
第六條土方開挖前,施工單位應確認地下管線的埋置深度、位置及防護要求后,制定防護措施,經項目分管負責人審批簽字后,方可作業。土方開挖時,施工單位應對相鄰建(構)筑物、道路的沉降和位移情況進行觀測。
第八條施工單位應作好施工區域內臨時排水系統規劃,臨時排水不得破壞相鄰建(構)筑物的地基和挖、填土方的邊坡。在地形、地質條件復雜,可能發生滑坡、坍塌的地段挖方時,應由設計單位確定排水方案。場地周圍出現地表水匯流、排瀉或地下水管滲漏時,施工單位應組織排水,對基坑采取保護措施。開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邊坡和基礎樁時,施工單位應合理選用降水措施降低地下水位。
第九條基坑(槽)、邊坡設置坑(槽)壁支撐時,施工單位應根據開挖深度、土質條件、地下水位、施工方法及相鄰建(構)筑物等情況設計支撐。拆除支撐時應按基坑(槽)回填順序自下而上逐層拆除,隨拆隨填,防止邊坡塌方或相鄰建(構)筑物產生破壞,必要時應采取加固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3號)》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已經2003年11月12日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探礦權人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凑湛辈樵S可證規定的區域、期限、工作對象進行勘查;
?。ǘ┰诳辈樽鳂I區及相鄰區域架設供電、供水、通訊管線,但是不得影響或者損害原有的供電、供水設施和通訊管線;
?。ㄈ┰诳辈樽鳂I區及相鄰區域通行;
?。ㄋ模└鶕こ绦枰R時使用土地;
?。ㄎ澹﹥炏热〉每辈樽鳂I區內新發現礦種的探礦權;
?。﹥炏热〉每辈樽鳂I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
?。ㄆ撸┳孕袖N售勘查中按照批準的工程設計施工回收的礦產品,但是國務院規定由指定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除外。
探礦權人行使前款所列權利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準或者履行其他手續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ǎ保梗梗赌辏冈拢玻谷盏诎藢萌珖嗣翊泶髸瘴瘑T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三十一條煤炭生產應當依法在批準的開采范圍內進行,不得超越批準的開采范圍越界、越層開采。采礦作業不得擅自開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決水、爆破、貫通巷道等危險方法。
第七十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擅自開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危險方法進行采礦作業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煤炭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由煤炭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吊銷其煤炭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案例
"相鄰通道圍墻占地使用糾紛案"
吳某、洪某以前系隔壁鄰居,2005年1月30日,吳家以5600元的價格把自己的房子賣給洪家,其中包括門前的一塊空地。此空地以前用土墻圍著,賣給洪家時只剩下圍墻石腳,洪家就用煤渣磚在原來的石腳上重新砌起圍墻。而這塊空地在1984年以前是吳家堆放雜物的地方,吳家在1984年的時候從山墻上開了一道門,吳家即將這塊空地作為自家進出的通道,并用土墻把這塊空地圍了起來。后來,崔家建蓋房子,就在其建蓋的房子與這塊空地的圍墻之間留下一條最窄處有2.9米的一條道路作為自己及另外4家人的出路,因崔家時常在房門堆放一些雜物,使這條路變得更為狹窄,給自己及他人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因此,崔某認為被告洪家所建圍墻妨礙了自己及其他幾家的出路而鬧上法庭,要求法院給予公正判決。一審法院在審理后認為:相鄰雙方應和睦相處、相互謙讓,建蓋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時不應影響他人,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有權要求排除妨礙或者恢復原狀。因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應及時主張自己的權益。本案中原告崔某,認為被告洪家所建圍墻妨礙了自己及其他幾家的出路,但因被告洪家建蓋的圍墻范圍是在吳家原來建蓋圍墻的范圍內,并沒有擴大,而被告吳家建蓋的圍墻是在1984年就形成的,應屬歷史形成。原告崔某所建蓋房屋在被告吳家建蓋圍墻后才建蓋的,建蓋時應想到地點有限,留足路面以方便自己及其他幾家進出。原告崔家在自己建蓋房屋后,又在門前堆放一些雜物,使道路更為狹窄,所以原告崔某應清除這些雜物,以方便自己及他人生產生活。據此,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之規定:駁回原告崔林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宣判后,崔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二審審理確認的案件事實與原判認定的案件事實一致。根據上訴人提交人民法院的起訴狀,其系以被上訴人支砌的圍墻侵犯其通行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被上訴人拆除圍墻恢復原狀,即本案系相鄰土地使用關系糾紛?,F雙方當事人所提交的上述證據涉及的是被上訴人是否對其支砌圍墻所圍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權的問題,該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且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故二審法院在本案中不作評判。因此,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處理正確,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予以維持。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因相鄰通道圍墻的占地使用糾紛,訴至法院,最終法院認為相鄰方應互相謙讓,應共同利用好通道。
4、空間利用糾紛
?。?)空間利用糾紛概述
在老房子擁擠的走道里堆放雜物、在公用廚房為了共用空間爭吵不休;在新買的商品房,業主之間、業主與物業之間為了公共部位的使用,發生各種爭執……空間利用糾紛的不斷翻新出現,嚴重影響了人們的生活質量和社會和諧??臻g相鄰權利,同樣也是法律強加于空間相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的一項義務,屬法定權利,是制止空間相鄰方的某種有害行為或者要求他方在行使權利時容忍自己的某種有益行為的權利,其本質是對空間相鄰不動產的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加以限制與擴張。我們可以從四個方面去把握空間利用法律糾紛的法律關系:A、糾紛發生在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B、相鄰的一方在行使不動產權利的過程中,需要擴張空間權利。C、一方要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便利,并使另一方的權利受到限制。D、如果因擴張空間權利而給他人造成妨害或損害,擴張方應當對此給予適當補償。
?。?)空間利用糾紛的調處原則
調處原則在于如何在糾紛各方之間尋求平衡,如何把握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應予"限制"和"擴張"的度,以及如何對受侵害的當事人進行救濟等問題。調處中,可以不深究加害人有無過錯,只要有侵害行為、損害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加害人就應向作為相鄰空間的受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我們在把握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權利時應予"限制"和"擴張"的度時,可以把正常人的價值標準來作為衡量和判斷這種"容忍度"的標準,視不同情形還可以建議糾紛各方共同去申請科學鑒定,以權威的鑒定結論為調處依據。同時應注意,行政許可不是免除相鄰加害人民事責任的憑據。
A、了解空間的所有權歸屬以明確糾紛處理的方向
現代生活中,一幢建筑物為多人所有或多人使用已經非常普遍。不同的業主就其購買的樓房享有單獨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然而樓房是毗連在一起的建筑物,建筑物中哪些是自己的,哪些是共用的,專有部分和共用部分的界限如何確定,一時難以分清,卻又有分清之必要。在空間利用糾紛中,如果能明確空間的歸屬權,就為處理糾紛指明了方向。所涉爭議空間如果確為某一方單獨所有,原則上可以勸說非權利方放棄,當然也可以勸說權利方妥協,同時還要兼顧到權利方的權利行使,客觀上有無損害非權利方的合法利益;如果所涉空間為公共部位,為建筑物全體或部分業主所共有,原則上就不能歸屬哪一方所專有使用,所以在調處糾紛時,盡量勸說糾紛各方在不影響其他人權益的前提下達成協議,否則應向"搶占"公共部位的一方講明上述法律依據,勸其恢復原狀。
B、充分利用空間,調處鄰里和睦相處
現實生活中出現的空間利用糾紛類型有各種各樣的,在調處時,充分考慮到空間的現狀,同時考慮到爭議的具體空間或者物體,與建筑物的所有權之間,是否存在密切聯系,是否已經形成一種事實上的不可分離的狀態,如果簡單地以"拆"、"棄"等直接的方式,未必是最好的解決方案,又加劇了鄰里的隔閡,且客觀上浪費了物質或空間資源;可以在不影響相鄰方或者說盡可能少影響他人的情況下,進行適當改造,力爭合理使用并對他人無礙無損。合理利用現有設施,既利于發揮物的價值,也可能增加相應社會財富。
C、群策群力共同想辦法,共建美好的和諧鄰里關系
空間糾紛,既關系到糾紛各方利益,也關乎小區其他業主的權益,在對爭議空間如何合理使用問題上,可以召集業主會議,有條件且合適的情況下,還可以邀請糾紛方的領導、同事、長輩或者在當地有威信的社會人物等出面,把矛盾明朗化,解決糾紛透明化,讓糾紛各方充分發表意見,再運用大家的力量協商問題,解決問題,因人因時因地使用各種方式和形式來化解矛盾,同時也起到一次普法教育和警醒的作用,有時還能起到輿論干預結果之功效。遇事協商解決,也是今天構建和諧社會所需求。
?。?)有關空間利用的主要法律規定
《上海市空調設備安裝使用管理規定(修正)》
?。?995年4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號令修正并重新發布)
第六條(空調設備的安裝高度)
安裝空調設備不得占用人行道。
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沿道路兩側(包括街坊、里弄內的公共通道兩側)建筑物安裝的空調設備,其托架底端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確因客觀條件所限,無法達到規定高度的,經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審批同意,可以適當降低安裝高度,但空調設備托架底端距室外地面的最低高度不得小于1.9米。
居民安裝的空調設備,應當達到前款規定的高度;確因客觀條件所限,無法達到前款規定高度的,應當與周圍居民協商解決,但因此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七條(空調設備與相鄰方、相對方的距離)
空調設備應當盡可能遠離相鄰方的門窗。
空調設備與相對方門窗不得小于下列距離:
?。ㄒ唬┲评漕~定電功率不滿2千瓦的為3米;
?。ǘ┲评漕~定電功率2千瓦以上不滿5千瓦的為4米;
?。ㄈ┲评漕~定電功率5千瓦以上不滿10千瓦的為5米;
?。ㄋ模┲评漕~定電功率10千瓦以上不滿30千瓦的為6米。
確因客觀條件所限,無法達到前款規定距離的,應當采取其他保護相對方權益的措施,并通過協商,與相對方訂立書面協議。
第八條(安裝空調設備的審批)
安裝制冷額定電功率5千瓦以上不滿30千瓦的空調設備的,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方可辦理有關安裝手續。
安裝制冷額定電功率30千瓦以上空調設備的,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
第九條(制冷額定電功率的合并計算)
同一單位或者個人在同一立面上安裝若干空調設備,其間距不足1米的,應當合并計算制冷額定電功率。
第十條(建筑物內共用部位安裝空調設備的限制)
禁止在建筑物內的走道、樓梯、出口等共用部位安裝空調設備。
第十一條(優秀近代建筑安裝空調設備的要求)
在屬于本市優秀近代建筑的建筑物上安裝空調設備的,必須符合本市優秀近代建筑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道路兩側安裝空調設備的市容要求)
沿城市道路兩側建筑物安裝的空調設備,應當統一安裝位置,符合市容要求。具體標準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市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安全要求)
空調設備的使用者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定期檢查,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安裝空調設備不得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影響房屋安全。
第十四條(空調設備冷凝水排放的限制)
空調設備冷凝水的排放,不得妨礙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
沿道路兩側(包括街坊、里弄內的公共通道兩側)建筑物安裝空調設備的,禁止將空調設備的冷凝水排放到建筑物的外墻面和室外地面上。
第十五條(噪聲污染的治理)
使用空調設備,應當避免噪聲妨礙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
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使用空調設備產生的噪聲,應當符合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必須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消除噪聲污染。
確因客觀條件所限,暫時不能通過治理消除空調設備噪聲污染的,必須把噪聲污染危害減少到最低程度,并與受污染的單位和個人協商,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六條(對危害環境行為的處罰)
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環境保護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反安裝高度規定安裝空調設備的;
?。ǘ┻`反安裝距離規定又未與相對方協商而安裝空調設備的;
?。ㄈ┰诮ㄖ飪裙灿貌课话惭b空調設備的;
?。ㄋ模┡欧爬淠环弦幎ǖ?;
?。ㄎ澹┻`反噪聲污染治理規定的;
?。┢渌:Νh境的行為。
第十七條(對違反安裝申請審批規定行為的處罰)
安裝制冷額定電功率5千瓦以上不滿30千瓦空調設備,未向環境保護部門辦理申請審批手續的,環境保護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使用、補辦手續,并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安裝制冷額定電功率30千瓦以上空調設備,未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對違反城市建設、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安裝空調設備占用人行道的,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依照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市優秀近代建筑保護管理規定安裝空調設備的,由文物管理部門和房地管理部門依照優秀近代建筑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規定,安裝空調設備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影響房屋安全的,由規劃管理部門依照城市規劃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對妨礙、阻撓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物業管理條例》
?。ǎ玻埃埃衬辏翟拢玻溉諊鴦赵旱冢勾纬諘h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七條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八條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第五章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五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一條業主、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物業管理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五十二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三條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第五十四條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五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六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管理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ㄒ唬┥米愿淖兾飿I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ǘ┥米哉加?、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ㄈ┥米岳梦飿I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
?。?997年5月28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三章物業管理服務
第十九條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當事人應當約定下列物業管理服務事項:
?。ㄒ唬┳≌灿貌课?、共用設備的使用管理、維修和更新;
?。ǘ┪飿I管理區域內公共設施的使用管理、維修和更新;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下列物業管理服務事項:
?。ㄒ唬┳≌淖杂貌课缓妥杂迷O備的維修、更新;
?。ǘI主委員會委托的其他物業管理服務事項。
第二十條物業管理服務應當保持住宅和公共設施完好、環境整潔優美、公共秩序良好,保障物業使用方便、安全,并按照下列要求實施:
?。ㄒ唬┌凑諊液捅臼幸幎ǖ募夹g標準和規范以及業主委員會審定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實施管理服務;
?。ǘ┰跇I主、使用人使用房屋前,將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和公共設施使用、維護的方法、要求、注意事項以及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書面告知業主、使用人;
?。ㄈ┙洺ξ飿I管理區域進行全面的巡視、檢查,定期對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和公共設施進行養護;
?。ㄋ模┌l現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或者公共設施損壞時,立即采取保護措施,并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進行維修;
?。ㄎ澹┙拥轿飿I損壞報修時,限時進行維修和處理;
?。┳龊梦飿I維修、更新及其費用收支的各項記錄,妥善保管物業檔案資料和有關的財務帳冊;
第二十六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后的十日內,向業主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并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ㄒ唬︻A收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按實結算,多收的部分予以退還;
?。ǘ┮平蝗课飿I檔案資料和有關的財務帳冊;
?。ㄈ┮平粯I主共有的房屋、場地和其他財物。
第四章物業的使用
第二十七條業主、使用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維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二十八條物業使用中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p壞房屋承重結構和破壞房屋外貌;
?。ǘ┱加?、損壞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或者移裝共用設備;
?。ㄈ┰谔炀?、庭園、平臺、屋頂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場地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第三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設施,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因物業維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與業主委員會簽訂協議,并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
除執行任務的治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等特種車輛外,機動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停放及其收費的規定,由業主委員會決定。車輛停放收費標準按所在地的區、縣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車輛停放的收益應當納入物業維修基金,用于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
第三十二條利用物業設置廣告等經營性設施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使用人和業主委員會的書面同意后,方可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的,應當與業主委員會簽訂協議,并支付設置費用。
按照前款規定收取的經營性設施設置費用應當納入物業維修基金。
利用物業設置公益性設施,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物業的維修
第三十七條物業維修基金應當用于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和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公布物業維修基金的收支情況,接受業主監督。
第三十八條物業維修、更新的費用,按照下列規定承擔:
?。ㄒ唬┳≌杂貌课缓妥杂迷O備的維修、更新費用,由業主承擔;
?。ǘ┳≌灿貌课缓凸灿迷O備的維修、更新費用,由整幢住宅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住宅建筑面積比例共同承擔;依照本條例設立物業維修基金的,在物業維修基金中列支;
?。ㄈ┕苍O施的維修、更新費用,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住宅建筑面積比例共同承擔;依照本條例設立物業維修基金的,在物業維修基金中列支。
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和公共設施屬人為損壞的,其維修、更新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物業出現嚴重損壞,影響業主和使用人安全時,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督促限期維修。
物業維修基金不足時,業主應當按照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和所擁有的住宅建筑面積比例,交納物業維修基金。已售公有住宅的公共設施維修、更新費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維修時,相鄰業主、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相鄰業主、使用人阻撓維修造成其他業主、使用人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負責賠償。
因物業維修、裝修造成相鄰業主、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設備損壞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第四十條業主轉讓住宅時,其物業維修基金帳戶中剩余部分的費用不予退還,繼續用作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和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其中由業主交納的剩余部分,由受讓人向轉讓人支付。
第六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四十三條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單位不得將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或者公共設施的所有權、使用權單獨轉讓。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業主、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住宅使用公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違反業主公約、住宅使用公約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的業主、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上海市實施《物業管理條例》的若干意見
?。ㄉ虾J腥嗣裾疁l2003年9月9日[2003]61號批轉市房地資源局關于上海市實施《物業管理條例》若干意見的通知)
二、關于前期物業管理
?。ㄈ┪飿I的驗收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應當對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檢,查驗中發現房屋質量和公建配套設施等問題,應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并辦理交接手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物業管理資料,對驗收發現的問題應當予以整改,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關于物業管理用房
建設單位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和業主委員會用房(以下合稱物業管理用房),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提供給物業管理企業使用;業主大會成立后,無償提供給業主大會。產權屬全體業主所有。物業管理用房的具體標準為: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按照不低于該物業管理區域房屋總建筑面積的0.2%提供。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及以下的,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積100平方米提供。業主委員會用房,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積30平方米提供。提供的物業管理用房應為地面以上的獨用成套房屋,并具備水、電等基本使用功能。
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預售許可證和房地產初始登記時,應提交物業管理用房配置的相關資料。經審核符合以上條件的,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方可核發房屋預售許可證和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94號
第六條所有人和使用人對共有、共用的門廳、陽臺、屋面、樓道、廚房、廁所以及院路、上下水設施等,應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擔相應的義務;除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獨占。
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損害他方利益的行為。
第七條異產毗連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異產毗連房屋的共有部位時,應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簽定書面協議。
第八條一方所有人如需改變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結構時,除須經城市規劃部門批準外,還須征得其他所有人的書面同意。
第九條異產毗連房屋發生自然損壞(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視同自然損壞),所需修繕費用依下列原則處理:
?。ㄒ唬┕灿蟹课葜黧w結構中的基礎、柱、梁、墻的修繕,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ǘ┕灿袎w的修繕(包括因結構需要而涉及的相鄰部位的修繕),按兩側均分后,再由每側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ㄈ巧w的修繕,其樓面與頂棚部位,由所在層房屋所有人負責;其結構部位,由毗連層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ㄋ模┪萆w的修繕:
1.不上人房蓋,由修繕所及范圍覆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2.可上人屋蓋(包括屋面和周邊護攔),如為各層所共用,由修繕所及范圍覆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如僅為若干層使用,使用層的房屋所有人分擔一半,其余一半由修繕所及范圍覆蓋下層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ㄎ澹翘菁皹翘蓍g(包括出屋面部分)的修繕:
1.各層共用樓梯,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2.為某些層所專用的樓梯,由其專用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课莨灿貌课槐匾难b飾,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ㄆ撸┓课莨灿?、共用的設備和附屬建筑(如電梯、水泵、暖氣、水衛、電照、溝管、垃圾道、化糞池等)的修繕,由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第十條異產毗連房屋的自然損壞,應當按照本規定及時修繕,不得拖延或者拒絕。
第十一條因使用不當造成異產毗連房屋損壞的,由責任人負責修繕。
第十二條異產毗連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險行為的,應當及時排除危險;他方有權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發生;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應當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異產毗連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超越權利范圍,侵害他方權益的,應停止侵害,并賠償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相關案例
案例一:"搶占公共部位被判敗訴"
梅某與康某系相鄰關系,雙方所購買房屋的朝南空調平臺應由雙方共同使用,而康某擅自將屬雙方共同使用的平臺裝上鐵柵,致梅某無法使用該平臺,同時,康某未按有關部門預先設計的部位安裝空調室外機,在安裝兩臺室外機過程中將其中一臺室外機位置向應由梅某安裝室外機的位置移動,致梅某無法安裝空調室外機,梅某在協商無效的情況下,訴至法院,要求康某拆除窗外空調平臺處鐵柵,并將康某已經安裝的空調室外機,向西位移至不影響梅某安裝空調室外機的位置。
康某辯稱,安裝鐵柵欄是出于雙方防盜安全的需要,開發商在平臺設計上有問題,系爭平臺上并排安裝三臺空調室外機,違背《上海市空調設備安裝使用管理規定》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不同意梅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康某與梅某系隔壁鄰居,理應和睦相處,任何一方在行使民事權利的同時,均不得給相鄰方造成妨礙,已經造成妨礙的,應當排除妨礙。朝南空調平臺,是康、梅共同使用的部位,康某擅自在該平臺上安裝鐵柵欄,導致梅某無法使用共用平臺,侵犯了梅某對共用平臺的使用權??的澄窗从嘘P部門預先設計的部位安裝空調室外機,致使梅某無法安放空調室外機,妨礙梅某的正常生活。其行為有?!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渡虾J锌照{設備安裝使用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九條之規定,是針對安裝空調設備的審批和空調制冷額定電功率的合并計算,與本案無涉。故康某以此為由,不同意按有關部門預先設計的部位安裝空調室外機,理由不足,最后該案經調解不成,法院判決支持了梅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二:"黑漆鐵門令人生厭"
孫女士千挑萬選地購買了現在這套房屋,新居及周邊的環境都讓孫女士很滿意。誰知不久,因樓上吳家在上、下樓梯的通道上安了一扇黑乎乎的大鐵門,孫女士感覺心情很壓抑,用孫女士的話形容:"每天早晨出門時看見這扇大鐵門,好心情就會被葬送。"孫女士在多次與吳家交涉無果后,將吳家告上了法庭。孫女士認為:樓梯是通道,是全體業主公共的空間,吳家在公共通道上安裝大鐵門,既影響了保潔又妨礙了業主們使用通道,故要求吳家拆除安裝在上、下樓梯道上的鐵門,恢復原狀。吳家辯稱:自己居住在大樓頂層,母親的房子就在自家隔壁,除了他們兩家,樓里其他業主是不會跑上頂層的,安裝大鐵門只是為了防盜。如果孫女士覺得鐵門顏色不入眼,他愿意重新油漆;如果孫女士覺得鐵門太厚實,他愿意將它換成鐵柵欄。
法院認為,相鄰關系應該按照有利于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相鄰各方在實現自己利益時,必須考慮鄰居的通風、采光及安全,對自己的使用權利作適當限制?,F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安裝在上、下樓梯通道處鐵門的訴訟請求,與法不悖,依法應予支持。在調解無效情況下,法院據此作出了一審判決,要求吳家在規定期限內拆除安裝在上、下樓梯通道上的鐵門。
5、相鄰噪音糾紛
?。?)相臨噪音糾紛概述
噪聲指的是非自然固有的并且超出了一定限度的聲音,噪音的單位是分貝(dB)。隨著我國經濟建設步伐的加快,噪音污染問題日益嚴重,噪音污染的最大特點是感覺性公害,它影響人們的工作、學習和休息,危及人們的健康。研究資料表明,噪音在45分貝可影響人們的睡眠;60分貝的突然噪音會使大部分熟睡者驚醒;65分貝時對工作、學習有影響;80分貝以上的噪音使人感到精神不易集中,影響工作效率,妨礙休息和睡眠;嚴重的噪音會引起一系列生理和心理反應,造成各種疾??;175分貝的噪音可以致人死亡。另外,一份重要的資料顯示,噪音尤其對兒童的影響很大,它是造成兒童聾啞的病因之一,據臨床醫學資料統計:如果兒童長期生活在80分貝以上的環境中,造成聾啞的可能性達50%,同時,生活在吵鬧環境中的兒童,其智力發育要比在安靜環境中的兒童低20%。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晝間不得超過55dB、夜間不得超過45dB;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晝間不得超過60dB、夜間不得超過50dB。
相鄰噪音糾紛的種類大致可分四類:
一是建筑施工噪聲。建筑公司不分晝夜施工,攪拌機、打樁機等設備產生的強烈嗓音,攪得周圍居民煩躁不安,心神不寧,嚴重影響正常的生活、休息。
二是生產經營性噪聲。與居民住宅樓相臨的飯店、歌舞廳、夜總會整夜發出各種噪音,使得周圍居民不得入睡。工礦企業發出的噪音使得周圍養殖場內動植物減產或死亡。
三是住宅裝修噪音。無論是新房還是二手房,人們在入住前都要先裝修一番住宅裝修有三部分內容,一是地面裝修,二是墻面裝修,三是生活用具及其設施裝修。裝修噪音主要源于對裝修材料的敲擊、切割、打磨等噪聲,以及對建筑結構進行改變過程中的敲擊、鉆孔等施工噪聲。如果,不控制好施工的時間,這些噪音對已入住的鄰居來說,無疑是一種干擾。
四是生活噪音。不按正常的生活規律,在午睡或半夜的時候大聲說話、開大功率的音響、行動時發出巨大聲響等,使得鄰居周圍居民不得休息。
?。?)相臨噪音糾紛調處原則
A、一排除侵擾為目的尋找解決方案
對不同的噪音源采取不同的解決辦法。對于生產性噪音應該委托專業機構,采取科學的方法進行治理,如仍達不到合法標準的,應該考慮遷址。對于生活性噪音應該從宣傳精神文明著手,使得相臨各方在日常生活中的行為兼顧對方正常的生活。對于臨時性的施工噪音,則要求臨時施工者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施工,并兼顧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
B、利用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教育和調處
相臨噪音糾紛大部分屬于"民間糾紛",如住宅裝修噪音、生活噪音等。"民間糾紛"的解決主要靠民間協商的途徑,本著相互謙讓、相互諒解的精神解決居民委員會的調解委員會、街道司法所都是調處這類糾紛的直接、快速、有效的機構。在通過民間協商解決不了時,可以去尋求政府部門或司法機關解決。民間調解機構、政府部門或司法機關在進行調處相臨噪音糾紛時首先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確定是非,對違法侵權行為予以糾正,然后,在此基礎上進行調解,使得"民間糾紛"的處理即依法辦事,又兼顧人情。
C、根據實際情況努力平衡利益
很多相臨噪音糾紛由其歷史原因和社會經濟原因,比如工廠區與居民區混合,居民區開飲食店等等,在處理這類相臨噪音糾紛時,即維護被侵害者的利益,也要尊重歷史??梢酝ㄟ^逐步治理和經濟補償相結合的方法,努力平衡各方的利益。
?。?)有關相臨噪音的主要法律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八條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三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
因從事本職生產、經營工作受到噪聲危害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四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則,并采取有利于聲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改造所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功能區和建設布局,防止或者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第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和港務監督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國家鼓勵、支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科學知識。
第九條對在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不同的功能區制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劃定本行政區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并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十二條城市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合理劃定建筑物與交通干線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五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保持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征收的超標準排污費必須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對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對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內授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八條國家對環境噪聲污染嚴重的落后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生產、禁止銷售、禁止進口的環境噪聲污染嚴重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或者進口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限期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
第十九條在城市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必須事先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環境噪聲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
環境噪聲監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報送環境噪聲監測結果。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環境噪聲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范圍內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進行環境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部門、機構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
第三章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條本法所稱工業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三條在城市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四條在工業生產中因使用固定的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以及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所發出的噪聲值和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情況,并提供防治環境噪聲的技術資料。
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噪聲值和防治設施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申報,并采取應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設備,應當根據聲環境保護的要求和國家的經濟、技術條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規定噪聲限值。
前款規定的工業設備運行時發出的噪聲值,應當在有關技術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條本法所稱建筑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八條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九條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筑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
第三十條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章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條本法所稱交通運輸噪聲,是指機動車輛、鐵路機車、機動船舶、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在運行時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三十二條禁止制造、銷售或者進口超過規定的噪聲限值的汽車。
第三十三條在城市市區范圍內行駛的機動車輛的消聲器和喇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機動車輛必須加強維修和保養,保持技術性能良好,防治環境噪聲污染。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輛在城市市區范圍內行駛,機動船舶在城市市區的內河航道航行,鐵路機車駛經或者進入城市市區、療養區時,必須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
警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等機動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必須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警報器。
第三十五條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城市市區區域聲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定禁止機動車輛行駛和禁止其使用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六條建設經過已有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輕軌道路,有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七條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線的兩側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間隔一定距離,并采取減輕、避免交通噪聲影響的措施。
第三十八條在車站、鐵路編組站、港口、碼頭、航空港等地指揮作業時使用廣播喇叭的,應當控制音量,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第三十九條穿越城市居民區、文教區的鐵路,因鐵路機車運行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當地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鐵路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減輕環境噪聲的規劃。鐵路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第四十條除起飛、降落或者依法規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飛越城市市區上空。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航空器起飛、降落的凈空周圍劃定限制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區域;在該區域內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減輕、避免航空器運行時產生的噪聲影響的措施。民航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第六章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條本法所稱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四十二條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因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商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狀況和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的情況。
第四十三條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四十四條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聲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四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四十七條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制作業時間,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建設項目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拒報或者謊報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申報事項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搬遷、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搬遷、關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產、銷售、進口禁止生產、銷售、進口的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關閉。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未經當地公安機關批準,進行產生偶發性強烈噪聲活動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五條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機構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六條建筑施工單位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機動車輛不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由當地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機動船舶有前款違法行為的,由港務監督機構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鐵路機車有第一款違法行為的,由鐵路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ㄒ唬┰诔鞘惺袇^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ǘ┻`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ㄈ┪窗幢痉ǖ谒氖鶙l和第四十七條規定采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一條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二條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ㄒ唬?quot;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
?。ǘ?quot;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
?。ㄈ?quot;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ㄋ模?quot;夜間"是指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的期間。
?。ㄎ澹?quot;機動車輛"是指汽車和摩托車。
第六十四條本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26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同時廢止。
?。?)相關案例
案例一:"施工噪音糾紛案"
被告某水利設備公司在某居民區東側營建辦公樓,由另一被告某建筑公司施工。自施工以來,攪拌機、打樁機等設備產生的強烈嗓音;尤其在夜間,攪得居民煩躁不安,心神不寧,嚴重影響了他們的正常生活、休息。特別是病人和老人,更是難以忍受。為此部分居民到工地進行交涉,但是沒有得到任何改善。原告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提出先予執行的申請,要求被告方立即停止噪音污染侵害,在每晚9時至凌晨7時的時段內停止施工。法院于次日向被告下發了先予執行裁定書,裁定被告在每晚9時至次日早晨7時不準使用產生嚴重噪音的機械施工,被告認為完全執行裁定有困難,提出申請復議。其后,人民法院根據上述事實、證據和理由,依照《民事訴訟法》第85條之規定,開庭審理中主持調解,雙方同意調解。并當庭達成和解協議。
在法庭主持下,雙方達成協議如下:1、被告在施工過程中,正常作業時間為每早7時至21時;在主體工程竣工之前,夜間盡量不安排施工,需延長時間必須提前通知原告,且征得原告同意。2、被告在夜間使用振動器和攪拌機,應安裝隔音裝置。
案例二:"配電房噪音糾紛案"
何某夫婦花了50多萬元購買了某樓盤58座102房,購房時,售樓小姐稱下層是地下車庫。但何某夫婦在接房時,竟發現下層是小區高壓配電房。何某夫婦以配電房噪音污染影響他們的正常居住為由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并退還購房款本息。當地區人民法院對于此案的判決結果進行宣判,即開發商在銷售房及時所宣傳的上下平面圖紙不一致,其將下層的停車場改為配電房,隱瞞了重要的房屋信息,故判決解除購房合同并由開發商退還何某夫婦購房款本息。
6、安全影響糾紛
?。?)安全影響糾紛概述
十年前我們無論來到哪個居民小區,都很少見到小區內住宅有安裝防盜窗,從陽臺望去一片空闊。在新建小區的"業主公約"中也有類似在裝修時不得加建曬衣架,防盜網的約定。而現在一樓裝上防盜窗,二樓也跟著裝上,接下來三、四樓,于是密密麻麻的防盜窗裝滿了整幢樓??瓷先ハ褚粋€個鳥籠。對居民相繼安裝防盜窗的目的是為了安全,但樓房的防護欄(窗)又給小偷搭梯子,成了幫助罪犯犯罪提供條件。一層又一層的防盜窗影響了小區景觀,不安全的事件時有發生,許多樓上居民對樓下居民安裝防盜窗可能帶來的隱患堅持己見,造成相鄰反目,通過居委會、物業管理調解無效,也有訴至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安裝防護欄(防盜窗)是為了自家安全,但安裝后是否安全了呢?從相鄰關系來說,防盜窗在防自家被盜時,卻屢屢成為樓上住戶的"失竊欄"。為此鄰里間常發生爭執和沖突。為了維護自身安全,是否就可以不顧他人利益,如果因為樓下居民裝了防盜窗,成了小偷盜竊的梯子,而樓上的居民被竊,責任又由誰負呢?
這些防護欄或防盜窗全部伸出窗外,護欄的小空間根據主人的設置,有的成了小儲藏室放置著蔬菜、木板、紙箱和涼著衣服,有的擺上花盆,還有的甚至成了鴿子窩。有的居民用不銹鋼材料把院子搭成一間房子,用于堆放雜物,居民安裝的外凸式的多功能的防護欄發揮著不尋常的作用。
一般來說,下層住戶有不設置對上層住戶構成潛在危險設施的義務。如果予以設置,上層住戶有權要求下層住戶在安裝防護欄時不得伸出外墻面。給相鄰關系人造成妨礙,造成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安全影響糾紛的調處原則
A、國家目前尚沒有相關法律法規,禁止安裝防護欄或防盜窗,只是在居民小區內"業主公約"中約定不能安裝防盜欄和涼衣架是為了小區的景觀,但往往居民安裝了,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又無奈處理。
如何來調處這些矛盾呢?
1)作為居委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均應關心居民居住的安全問題,作些宣傳解釋工作,安裝防護欄的住戶在安裝前最好能與樓上或相鄰一方打個招呼,征求一下意見,防止矛盾激化。
2)對于非要安裝防護欄或防盜窗的居民也許使用安裝嵌入式的防護網較為適宜,既解決了自身的安全問題,又不妨礙鄰居的安全,這是一種解決鄰里安全影響糾紛的一種好辦法。
3)安裝防護欄,消耗財力、人力,又影響小區景觀,上法院訴訟,又傷了鄰里和氣。目前公安部門在防范盜竊的案件措施中,推出了防盜報警器,住戶不妨可試試。這樣小偷入侵時會及時報案,也便于偵破,防患于未然。住宅小區的景觀也統一明亮,鳥籠式的壓抑可以消除。
4)安裝鐵護欄防礙較大、不利于逃生,居民如安裝了防護欄不當對鄰居家庭造成威脅,而且給自己家庭也造成一定的安全隱患。家里安裝了護欄一旦發生火災,不利于房內人員疏散和逃生,也不利于消防隊員救火。但由于沒有禁止性條款規定,作為消防人員來說,只能提倡市民不要安裝為宜。
B、利用相關的法規進行勸說
關于家庭在裝修時對室內、室外的裝飾要求有關法規作了相應的規定,如:《物權法》第七章第九十一條規定:不動產權別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渡虾J凶≌飿I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物業管理企業發現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裝飾裝修過程中有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以及業主臨時公約,業主公約行為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或業主臨時公約,業主公約,予以勸阻、制阻、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蹲≌b飾裝修驗收標準》第2.3條裝飾應在業主的分戶門以內的住戶面積范圍進行,不得占用公用空間,不得因裝飾影響毗鄰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環境。
因此,用相關的規定作為勸說解決糾紛的依據,讓糾紛在萌芽狀態就防止產生。
C、尋找利益的平衡點
一扇小小的防盜窗,竟然引出鄰居間的大麻煩,甚至不惜撕破皮上法庭,這其中折射的,恰恰是個人利益與他人利益之間的矛盾。如何解決矛盾,關鍵是找到其中的平衡點。住宅相互毗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權利,相互間應當給予一定方便或接受一定限制。住宅相鄰關系從本質上來看,是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財產權利的延伸,同時又是對他人所有權或使用人的財產權利的限制。
一樓的居民肯定會覺得十分委屈,安裝防盜窗只是為了保障自家的安全,難道不應該么?然而,正是這一看上去很正當的行為,卻給樓上鄰居的安全帶來了隱患。不出事則好,若是樓上居民因為盜賊利用防護欄潛入而失竊,樓下鄰居恐怕也難辭其咎。
然而,一味地去指責樓下居民安裝防盜窗也似乎有失公允,每位公民都有權利去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但請記?。呵疤崾?,在維護自己利益時不能妨害他人的利益。要使兩者達到和諧統一,關鍵是在兩者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若是在行動之前多站在他人立場上考慮一下,即換位思考;或者是事先和鄰居、居委、物業等各方面商量一下,共同找出一個相對妥善的辦法,相信糾紛會減少很多。
?。?)有關相鄰安全影響的主要法律法規
《民法通則》
?。ㄒ痪虐肆晁脑率盏诹鶎萌珖嗣翊泶髸谒拇螘h通過)
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一百三十四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ㄒ唬┩V骨趾?;
?。ǘ┡懦恋K;
?。ㄈ┫kU;
?。ㄋ模┓颠€財產;
?。ㄎ澹┗謴驮瓲?;
?。┬蘩?、重作、更換;
?。ㄆ撸┵r償損失;
?。ò耍┲Ц哆`約金;
?。ň牛┫绊?、恢復名譽;
?。ㄊ┵r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試行辦法(節錄)》
?。ńㄔO部1997年4月15日)
第五章家庭居室裝飾裝修作業現場管理
第十六條家庭居室裝飾裝修不論是自行進行還是委托他人進行,都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避免對相鄰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響。
第十七條承接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保障作業人員和相鄰居民的安全。
第十八條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所形成的各種廢棄物,應當按照有關部門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時間進行堆放及清運。嚴禁從樓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道拋棄因裝飾裝修居室而產生的廢棄物及其他物品。
第十九條因進行家庭居室裝飾裝修而造成相鄰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電、物品毀壞等,應由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委托人負責修復和賠償;如屬被委托人的責任,由委托人找被委托人負責修復和賠償。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節錄)》
?。?994年3月23日建設部令第33號發布日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業管理公司予以制止、批評教育、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ㄒ唬┥米愿淖冃^內土地用途的;
?。ǘ┥米愿淖兎课?、配套設施的用途、結構、外觀、毀損設施、設備、危及房屋安全的;
?。ㄈ┧酱顏y建,亂停亂放車輛,在房屋共用部位亂堆亂放,隨意占用、破壞綠化、污染環境、影響住宅小區景觀,噪聲擾民的。
?。ㄋ模┎徽照陆患{各種費用的。
《上海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暫行規定(節錄)》
?。?998年2月24日上海市建設委員會滬建所第0056號發市)
第一條為了加強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保證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質量,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建設部《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試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是指居民為改善自己的居住環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對居住的房屋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建設活動。
第三條凡對家庭居室進行裝飾裝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上海市建筑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管辦)是本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主管部門。
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所管轄范圍的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管理,業務上受市建管辦領導。
第五條進行簡易裝飾裝修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產權單位或者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登記備案。
第六條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進行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凡涉及拆改主體結構或者明顯加大荷載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外,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裝飾裝修方案的安全使用性進行審定。審定合格的,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發給《房屋裝飾裝修核準書》。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是否予以批準。
第七條凡在本市承接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具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承包范圍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凡未依法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
第八條未取得《房屋裝飾裝修核準書》或者超越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方案審定范圍私自進行拆、改結構的施工,一經發現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產權單位或者物業管理企業督促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告知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單位應當采取各種措施,減輕或者避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噪聲對相鄰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響。
夜間10時至次日7時之間,不得從事敲、鑿、刨、鉆等產生噪聲的裝飾裝修活動。
第二十三條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保障作業人員和相鄰居民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因進行家庭居室裝飾裝修過程中或者裝飾裝修后使用不當而造成相鄰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電、物品毀壞等,應由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委托人負責修復和賠償;如屬被委托人的責任,由委托人直接追究被委托人的責任,并由被委托人承擔修復和賠償。
第二十六條委托人與被委托人之間就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發生糾紛,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向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責任人,市建設委員會或者市建管辦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個體裝飾裝修從業者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活動的,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節錄)》
?。?002年3月5日建設部令第110號發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唇浽O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ǘ]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ㄈU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ㄋ模p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ㄎ澹┢渌绊懡ㄖY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六條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罱ńㄖ?、構筑物;
?。ǘ└淖冏≌饬⒚?,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ㄈ┎鸶墓┡艿篮驮O施;
?。ㄋ模┎鸶娜細夤艿篮驮O施。
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項行為,應當經供暖管理單位批準;第(四)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準。
第七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
第八條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制訂施工方案,并做閉水試驗。
《物業管理條例(節錄)》
?。?003年6月8日國務院發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條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管理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管理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的有關規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業主公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住宅裝飾裝修驗收標準(節錄)》
?。?999年3月15日上海市技術監督局、上海市建設委員會發布)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住宅裝飾裝修的基本原則,給排水管道、電氣、抹灰、鑲貼、木制品、門窗、吊頂、花飾、涂裝、裱糊、衛浴設備等各項工程的驗收要求、驗收方法及驗收質量判定。
本標準適用于已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和使用中住宅二次裝飾裝修的驗收,也適用于供需雙方簽定裝飾裝修合同中的質量依據。
2基本原則
2.1住宅裝飾裝修(以下簡稱裝飾)應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并應遵循安全、美觀的基本原則,在設計與施工中必須貫徹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安全、防火、環保、建筑、電氣、給排水等現行標準和技術規程。
2.2裝飾設計施工必須確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體性,不得任意改變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不得破壞建筑物外立面,若需開安裝孔洞,在設備安裝后應按原有外墻裝飾效果修整。
2.3裝飾應在業主的分戶門以內的住戶面積范圍進行,不得占用公用空間,不得因裝飾影響毗領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環境。
2.4采購的裝飾材料質量應符合該產品有關標準的質量要求和設計要求,供貨單位應提供產品質保書或檢驗報告。施工前,必須對材料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施工。如供需雙方有爭議時,可由市級法定建材質檢機構仲裁檢驗。
2.5裝飾不得隨意改變排水立管、給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隨意增設衛浴設施。
2.6廚房裝飾時嚴禁移動燃氣表具,燃氣管道不得暗敷,不得穿越臥室,穿越吊平頂內的燃氣管道不得有接頭。如確需移動表具,應由業主向燃氣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后方能施工。
2.7對安裝、使用有特殊規定的材料制品和設備施工應按其產品說明書的規定進行。
2.8供需雙方在住宅裝飾前應簽訂施工合同。合同中應包括設計要求,材料選型和等級,施工質量、期限和保修期等內容。在選材時應優先采用節能型、阻燃型和環保型裝飾材料及用具。
《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節錄)》
?。?997年5月28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通過1997年6月9日公布自1997年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物業管理企業發現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裝飾裝修過程中有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以及業主臨時公約、業主公約行為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或者業主臨時公約、業主公約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相關案例
案例一:"搭建防護欄被拆除案"
被告虞某住在上海某區的新建小區內底樓,在院子里用不銹鋼及塑料搭建了一個未完全封閉的防護欄。其最高處距二樓陽臺及窗臺較近。原告徐某為了自身的安全向其房屋所在的居委會、物業公司及業主委員會反映。居委會物業公司及業委會向虞某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恢復原狀。但虞某不屑一顧,仍我行自素,故二樓業主徐某認為虞某違章搭建最高處距離其居住的二樓陽臺和窗臺僅一米,給原告徐某造成了許多不安全因素,同時影響了原告衣物的晾曬,故要求被告虞某拆除其妨礙物并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被告虞某辯稱:102室天井內的搭建物并未影響202室原告安全及晾曬衣物。其搭建原因:一是為了防止二樓徐某安裝在202室陽臺外的空調室外機(已生銹)墜落,影響其安全;二是為了防止樓上住戶向樓下拋物,故不同意拆除。雙方對出示的證據、照片,通知書,經庭審質證均無異議。
由于調解不成,法院作出了判決。法院認為,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的,應當予以排除。被告虞某在其天井內擅自搭建的構筑物,距離原告徐某陽臺、窗戶較近,對原告的居住安全構成了一定影響,被告虞某提出其搭建的原因為了防止樓上住戶往下拋物及原告安裝的空調機墜落的辯解理由,缺乏依據,不予采信,遂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判決被告限期拆除天井內搭建物,恢復原狀。
案件二:"超寬雨蓬和防盜窗糾紛案"
被告張某與原告王某居住在城鄉結合區的老式小區里,被告張某喬遷至該小區二樓,未經與三樓原告協商擅自安裝了又高又寬的鐵皮外雨蓬和防盜窗且超出了原告的陽臺寬度。原告涼曬衣被經常積滿灰塵,小偷容易從防盜窗及雨蓬和空調架上爬進去,造成了不安全隱患。原告王某多次向物業投訴,物業公司、居委會多次與被告張某溝通協調,要求張某將雨蓬及防盜窗調整,協商未果。原告只能訴至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了協議:被告在七天內將其窗前所裝的雨棚、防盜窗進行調整,調整后的雨棚、防盜窗高度向上不超過6厘米,在法院的主持下當事人的糾紛總算平息。
7、眺望權糾紛
?。?)眺望權糾紛概述
隨著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升,人們對于生活的要求也不再僅僅限于上有片瓦遮頭,下有寸土棲身的程度。人們對于生活品質的要求已經越來越高。所以,對于周遭的景致、風光的要求也越加提高。由此眺望權的要求也與日俱增。但對于眺望權的法律性質則還處于模糊狀態,眺望權究竟是一種地役權還是一種相鄰關系呢?在法律上沒有清晰的界定,所以我們有必要對眺望權的法律性質加以分析。
關于地役權與相鄰關系有著不同的立法體系。
關于地役權和相鄰關系有二種立法體例,一種是合并規范,而另一種是分別規范,只是前者把相鄰關系成為法定地役權,而其他的地役權成為約定地役權。分別規范的理由是地役權是用益物權,而相鄰關系是基于所有權而產生的,是對所有權的限制。所以,足以見得對于地役權的定義各國都有所不同。
法定地役是基于法律法規或者習慣法產生,而約定地役則是由當事人之間按基于合意而產生的。所以,為他人提供便宜的土地對于二種權利是承擔不同的義務。而依照我國《物權法》的規定中體現,我們依然依照德國法體例,采取嚴格的分離的立法體例。
那么我們看一下有關相鄰關系的物權法律第八十三條和八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相鄰關系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法律法規對于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而對于地役權從《物權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來看"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一、從這些法律條文中可以看出相鄰關系往往基于法定義務或者習慣法,法律之所以強加給一方當事人提供給另外當事人給便宜,是因為土地私有化之后,毗鄰的土地之間在使用上難免會產生沖突或者彼此給對方造成障礙,有些不便是基于地理自然造成的,也是無法改變的。如果不對一方的所有權加以限制,那么毗鄰的人的所有權就無法實現。因此,對于一方當事人所有權的使用上進行限制是不可避免的。這是在最大程度上保護社會法益,使毗鄰所有權能夠盡量得以實現。而地役權則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或約定而產生的。它可能超越基本的自然合理需求,是基于當事人對于更大效益收獲追求而在毗鄰土地上設立一個地役權。它可能超過土地基本需要,是為了更大程度的投資獲利,因此需役方應該提供一些對價,當然也必須經過供役人的同意。所以,二者產生的基礎是截然不同的。這也就是為何把廣義的地役權分為打法定地役權和約定地役權。
二、二者的目的也是大相徑庭的,因此在有無對價上也是截然不同的。相鄰關系從《物權法》的第八章來看,它更多側重于當事人基本的生活保障,所以多重因用水、排水、通行、建設或修繕建筑物、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天然氣管線等而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發生的法律關系。所以,毗鄰者提供方便是一種法定義務。那么,提供便宜一方必須履行義務,而相對人不必支付對價。地役權(約定地役權)卻則是基于合意,即他們之間是合同關系,那么要求需役人提供對價也是供役人得權利。從這個角度,認定為不同的權利對于當事人是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三、從權利的范圍。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如果甲方因相鄰土地而需利用相鄰不動產的,乙方應提供必要的便利,但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人造成損害,足以見得相鄰權是受到嚴格的控制的,而且要求往往限制在基本生活要求上。那么,我們就問眺望權對于基本生活真的是不可缺少的嗎?至少在今天的中國我們大多數人的生活水平還沒有達到這樣高的程度,似乎在這里眺望權想得到司法救濟是困難的。而假設甲方與乙方為訂立"地役權合同",但這就意味著一方要支付對價。如果這樣或許許多原本主張眺望權的當事人就會因為不愿意支付對價而不得不忍氣吞聲的放棄主張眺望權。
四、從有無對抗性上來看,相鄰關系是基于毗鄰土地自然合理的需求,是具有永久性的固定在土地上的。因此,對于第三人具有對抗性。即使土地出讓,而當事人未就相鄰關系而產生的義務公示,第三人也不得對抗。而地役權是基于合同產生的。所以隨著合同的轉移,由于合同并不必然對于第三人具有對抗效力,因此非經過公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五、從權利的期限的角度看。相鄰權沒有時限限制,地役權的期限則是由雙方協議確定的,而且,出現法定事由,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的地役權即告喪失。通過比較,我們似乎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針對上述情況,究竟是適用相鄰權還是地役權,如果按照"權利競合"的規則由甲方來選擇,那么地役權恐怕很少有適用的機會;如果由乙方來確定,則相鄰權的命運怕是岌岌可危。如果適用何種法律制度均要求法院來裁決,無疑又加大了司法成本;況且,法院裁決的依據和標準是什么?至少在這部物權法里,似乎并不明朗。
最后,二者的獨立性也是不同的。相鄰關系是法律對于所有權的擴張或限制,因此相鄰權不是一種獨立的權利。而地役權是基于契約而設定的,所以可以獨立的作為一項權利而轉移。
綜上,地役權和相鄰關系二者之間存在一定的互補性,又有一定的重合。所以,二者的關系如同是一種數學上的交集一樣但由于二者認定對法律后果承擔上的巨大差異,但眺望權究竟應歸入地役權還是一種相鄰關系,在法律上還是有一定的難度。
假如,兩塊毗鄰土地的當事人沒有相互之間約定,其中一人在自己的屋頂樹起了一面巨大的廣告牌,影響了其房屋后面樓房住戶的眺望權。而在這時后樓的當事人如果起訴前排樓房所有權人侵犯其眺望權,如果我們把眺望權作為地役權,那么就要以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為前提。但假如我未和前樓的訂立合同,那么原告本來享有的眺望的權利又如何得以救濟?
其次假如以相鄰關系作為訴由,但是相鄰關系多側重于基本生活保障,比如用水、排水、通行、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這些列舉的權利更加側重于生活的基本保證和一些基礎設施的建設。那么,如果眺望權這種對生活品質有較高要求的權利訴求也納入到相鄰關系中,顯然超越了相鄰權保證基礎生活的立法原意。并且,如果將這樣的權利也作為相鄰關系的調整對象,對于毗鄰的所有權人得所有權就限制太多了。這樣,也就難免有"權利泛化"的嫌疑了。而且,作為用益物權的地役權設定的立法價值也就不大了。再者,地役權之所以要設定是為了提高不動產的效益。已經不是限于基本生活的保障之要求,而是所有權人對于所有權增加收益的需要。如果為一個人自身擴大土地使用的效益而要求毗鄰的所有權人做出讓步,對其所有權進行限制而又不用支付對價,那么對于一方當事人是顯失公平的。所以,從這個角度看,把眺望權作為相鄰關系是不合適的。因此,從立法目的看眺望權并不適宜作為相鄰關系來處理。
綜合上述分析,似乎眺望權已經成為介乎于二者之間的一種權利。從權利產生的原因看,即使沒有事先的約定,但是如果不對被遮擋視線的人給予救濟是不公平的,是對被遮擋視線者權益的侵犯。因此眺望權應當允許無合意而起訴,從這個角度看更象是相鄰關系;但是從法益保護的角度,眺望權在今天的中國還沒有成為一個不可或缺的權利,也不是大多數人的生活必須,法諺:"法不顧及瑣碎",即使今天有一些富人的生活達到了對眺望權需求的地步,那么這些人完全可以通過合意、對價來實現眺望權。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更加接近地役權。這種含糊其詞的界定對于實務中操作而言顯然會憑空增加法官、律師的判斷障礙。因為將眺望權作為地役權還是相鄰關系,或者是第三種情況?這對于當事人的意義是截然不同的,也會帶來不同的法律后果。
?。?)眺望權糾紛的調處原則
A、假設在一個小區內房產開發商將原本的綠化地改建為商品房,原本業主可以對于小區的景致進行眺望,欣賞風景,現在由于開發商改變小區規劃設計,使得原有的小區環境被破壞,造成業主合法權益被侵害。那么,這是是不是可以以眺望權進行起訴呢?在新的《物權法》中第六章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之規定,基于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如果開發商對于小區的規劃進行修改,甚至破壞小區的景致,作為業主并不一定需要以眺望權作為起訴的訴由,因為這個時候房產開發商已經侵犯了業主對于小區共有設施、設備的權利。所以,這里需要調整的社會關系并不是相鄰關系,也不是地役關系,而是對于小區業主對小區內共有的設施、設備的共有權利的侵犯。這樣可以避免眺望權在法律使用上的難題,而直接當事人獲得司法上的救濟。
B、假如毗鄰地上建造起的建筑物或其他障礙物遮擋了一方當事人的視線,那么就要考慮當時的具體情況。
1)受遮擋視線一方在當初購買不動產時是否支付過對價,如果其購買時除了周圍景致條件之外,其他條件相同或者大致相同,而受遮擋一方支付的對價明顯高于同條件的其他地段。那么,購買者支付的價款中就已經包括了對周遭景致眺望的對價,只不過購買人支付的是隱性對價,但這種隱性并不是出賣人逃避責任的理由。事實上則應由不動產出賣人恢復原狀,由其作為需地役人與供地役進行協商,并由其支付對價而不應有購買者承擔。如供地役人不愿意提供地役或出賣不動產的主體不愿意去協商,無法恢復原狀,則應由出賣方承擔責任,首先應不當得利返還,對于高于同條件的其他地段的差價進行返還,并且要求出賣不動產的主體承擔購買不動產者置換與原先眺望條件相同的房產所需的對價,以保證購買人對于眺望的合法權益。
2)假如購買人所享有的眺望權一直優于同等價格的,其他條件相似、相同的房產,那么購買者在購買沒有支付過眺望的對價,所以也就沒有權利主張眺望權。
?。?)有關眺望權的主要法律法規
《物權法》
第六章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第七章相鄰關系
第八十四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八十五條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相關案例
"呂某訴房產開發商眺望權糾紛案"
2003年,當時68歲的呂先生認為他家西北側新建的大廈擋住了他眺望遠山的視線,自家主臥受到窺視,將大廈開發商告上法庭。他認為開發商侵犯了他的眺望權、采光權、視覺衛生權和隱私權。這是全國首例眺望權官司。最終,法院以呂老先生所稱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足為由駁回了呂老先生的訴請。2004年1月,北京市海淀區居民王女士認為窗外豎立的廣告牌遮擋了自己遠眺的視線,希望法律保護自己的"遠眺權"。同年4月,海淀區人民法院支持了王女士的訴請,判令廣告牌降低至相應位置。這一案例鼓舞了上海的業主趙先生,他如法狀告了自家樓前的一家酒店,因為這家酒店為屋頂網球場增設了十余米高的白色穹頂,上海市靜安區法院支持了他的眺望權訴請,責令拆除白色穹頂。
8、通行權糾紛
?。?)通行權糾紛概述
通行權糾紛是相鄰關系糾紛或稱相鄰權糾紛中最古老的糾紛種類之一。公民都有在公共道路上通行的權利,任何人不得為了自己的利益侵占公共道路以至侵犯他人的通行權。不但如此,公民在生活和生產經營過程出行時如果沒有公共道路可供出行,必須要從鄰人的土地上通行,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負有容忍的義務,即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但享有鄰地通行權的一方,應選擇對鄰人損害最小的線路通行,并對其因此所受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
日益增多的包括通行權糾紛在內的相鄰關系糾紛案件,在社會穩定上形成了新的隱患,也給政府帶來了越來越重的申訴上訪的壓力,我們一定要堅持以調解為主的處理原則。因相鄰關系糾紛大多是鄰里之間的糾紛,具有調解的現實基礎,從息訟止爭上來看也大有調解的必要。通行權矛盾的產生來自各方利益的沖突和不平衡,調解處理能使利益的不平衡狀態得到最大限度的恢復,或者達到最大限度新的平衡。調解的成功還可以大大地提高不動產的社會經濟效益,真正做到"物盡其用,地盡其利"。因此如果不涉及損害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應大膽地讓當事人自行調解,充分發揮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使社會關系達到最和協的穩定局面。
?。?)通行權糾紛的調處原則
A、有利于生產經營的發展。此類糾紛有的發生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有的與生產經營有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因此,處理此類糾紛一定要從有利于生產經營,促進經濟建設出發。
B、方便居民生活。此類糾紛往往直接或間接與居民的日常的生活有關,處理不好,就要影響到人民群眾生活。因此,處理此類糾紛,必須從有利于生活出發,為居民群眾生活提供方便,既要維護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又要便利居民群眾的生活。
C、公平合理。相鄰關系各方均依法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統一的。其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但必須同時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因為自己履行義務,為相鄰人提供方便而給自己造成妨礙,則有權要求排除妨礙或補償損失,相鄰人也有義務排除妨礙或給予一定的合理補償;反之亦然。因此,處理此類糾紛,既要依法辦事,又要符合情理。
D、有利于團結互助。在處理此類糾紛時,依法應給予對方便利的必須給予便利,以體現團結互助精神。發生矛盾,要互諒互讓,求得妥善解決。
通行權糾紛調解過程中要掌握如下幾點工作要點:
A、調解人員最好能夠實地勘察,全面了解通行權的損害事實。調解人員如果能夠親自到各方爭議的道路上去走一走,親生感受一下受害一方的體驗,對此后的調解是很有幫助的。如調解人員可以在案例一中唐阿姨的帶領下比較曹伯伯有否安裝鐵門對唐阿姨家人出門走道的區別,隨便傾聽一下唐阿姨想法和要求,最好能夠帶上曹伯伯一起去體驗和感受。
B、調解人員也應該仔細傾聽加害一方的理由。即案例一中曹伯伯、案例二中的韓家父子和阿彪的辯稱。不要以為加害一方的辯解肯定是沒有道理的,也不要被加害一方的蠻橫無理所嚇倒。一定要"傾聽",讓加害一方的心里話都講出來。
C、調解人員應該給各方解讀法律法規、將心比心的進行說服教育。
D、正確區分通行權糾紛中民事和行政法律關系。許多通行權糾紛是基于房屋所有權等而發生的,而房屋所有權等的取得直接來源于行政機關,因而在通行權糾紛的調解過程中,調解人員必須先要看清房地產權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其他證明(如案例二中的"灘涂臨時用地使用證")。如果侵權人的侵權是行政許可人的不當許可所致,可能要先進行行政訴訟,通過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途徑來解決糾紛。
E、受害方如要提出損失賠償的,應該提供充分證據證實該損失的客觀存在,證明加害人的行為與受害方損失之間內在的因果關系。如案例二中阿賓主張因塘城堵塞,使其遭受經濟損失共8萬元,但對此又不能舉證,即使到了法院也無法得到支持。調解時應該合理的協商一個補償的金額以及支付的時間和方式,這是調解的難點。
F、控制事態,盡最大努力避免治安案件乃至刑事案件的發生。相鄰關系的糾紛如果調解處理的不好,極有可能會引發治安案件乃至刑事案件或者集體上訪的重大事件。
?。?)有關通行權糾紛中涉及的主要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
第五條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一百三十四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賠償損失;(八)支付違約金;(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00、一方必須在相鄰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應當予以準許;因此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101、對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礙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予以支持。但有條件另開通道的,也可以另開通道。
162、在訴訟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先行作出裁定。當事人在訴訟中用賠禮道歉方式承擔了民事責任的,應當在判決中敘明。
《物權法》
第七條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三十五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三十七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適用。
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八十五條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八十七條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相關案例
"曹某與唐某通行權糾紛案"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在1998年曾經有這么一個案例:唐阿姨與曹伯伯系鄰居關系。在曹伯伯住房南面有唐阿姨與其兄弟的小房各一間。小房間的西面有一條南北走向的通道,該通道系公用通道。1998年5月初,曹伯伯在此通道上安裝鐵門一扇,唐阿姨見狀即與曹伯伯交涉,但未果,經村委會多次調解,亦未能達成協議。唐阿姨遂訴至閔行法院,要求曹伯伯清除通道上的鐵門。
閔行法院庭審中,曹伯伯辯稱:此通道平時進出僅其一家,其安裝鐵門是出于防盜,且該通道是由其自家自留地換來的,故不同意唐阿姨的訴訟請求。閔行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被告曹伯伯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拆除該公用通道上的鐵門。
閔行法院判決后,曹伯伯不服,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撤銷閔行法院的判決,駁回唐阿姨的原審訴訟請求。唐阿姨則表示服從原判。一中院經審理查明,閔行法院認定的事實無誤。一中院認為: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相鄰關系?,F曹伯伯擅自在公用通道上安裝鐵門,妨礙了他人的通行。閔行法院根據本案查明事實,依法所作的判決并無不當。曹伯伯稱該通道系其戶單獨使用,依據不足。故上訴人曹伯伯的上訴請求,一中院難以支持。據此,一中院于1999年3月10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終,曹伯伯不但要拆除該公用通道上的鐵門,而且還要承擔一、二審的法院受理費。
9、熱污染糾紛
?。?)熱污染糾紛概述
熱污染是指現代工業生產和生活中排放的廢熱氣所造成的環境污染。造成熱污染最根本的原因是熱能未能被最有效、最合理地利用。熱污染糾紛本應該屬于環境保護方面的糾紛案件。熱污染在我國環境法中雖有提及但并沒有明確的定義和量化的規定。由于熱污染糾紛的發生與當事人之間的相鄰關系有著密切聯系,因此法院一般就把熱污染糾紛案件歸類到以相鄰關系糾紛為案由的案件來進行審理。
?。?)熱污染糾紛的調處原則
A、調解人員應該實地勘察,全面了解熱污染的損害事實。調解人員一定要在熱污染發生時,親自到受害一方處進行體驗,親生感受熱污染造成的損害事實,最好能夠帶上加害方一起去體驗和感受。幫助受害人測量相應的熱污染參數,實際距離。
B、調解人員應該仔細傾聽加害一方的理由。
C、調解人員應該給各方解讀法律法規、將心比心的進行說服教育。
?。?)有關熱污染糾紛中涉及的法律法規條文
《民法通則》
第五條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一百三十四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賠償損失;(八)支付違約金;(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物權法》
第七條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三十五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三十七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適用。
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八十五條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九十條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環境保護法》
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四條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四十一條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上海市空調設備安裝使用管理規定》
第二條(定義)本規定所稱空調設備,系指窗式空調機、分體式空調室外機、柜式空調室外機、集中式空調系統的室外機組、冷(熱)水機組以及其他輔助設施和固定支撐架。
第四條(安裝使用原則)安裝、使用空調設備應當維護市容整潔,保障交通暢通,避免妨礙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
第五條(主管部門和協管部門)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對全市空調設備的安裝、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各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空調設備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
各級規劃、市政、房地、公安、工商和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實施本規定。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本地區內因安裝、使用空調設備引起糾紛的調解工作。
第六條(空調設備的安裝高度)
安裝空調設備不得占用人行道。
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沿道路兩側(包括街坊、里弄內的公共通道兩側)建筑物安裝的空調設備,其托架底端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確因客觀條件所限,無法達到規定高度的,經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審批同意,可以適當降低安裝高度,但空調設備托架底端距室外地面的最低高度不得小于1.9米。
居民安裝的空調設備,應當達到前款規定的高度;確因客觀條件所限,無法達到前款規定高度的,應當與周圍居民協商解決,但因此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七條(空調設備與相鄰方、相對方的距離)
空調設備應當盡可能遠離相鄰方的門窗。
空調設備與相對方門窗不得小于下列距離:
?。ㄒ唬┲评漕~定電功率不滿2千瓦的為3米;
?。ǘ┲评漕~定電功率2千瓦以上不滿5千瓦的為4米;
?。ㄈ┲评漕~定電功率5千瓦以上不滿10千瓦的為5米;
?。ㄋ模┲评漕~定電功率10千瓦以上不滿30千瓦的為6米。
確因客觀條件所限,無法達到前款規定距離的,應當采取其他保護相對方權益的措施,并通過協商,與相對方訂立書面協議。
第八條(安裝空調設備的審批)
安裝制冷額定電功率5千瓦以上不滿30千瓦的空調設備的,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方可辦理有關安裝手續。
安裝制冷額定電功率30千瓦以上空調設備的,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
第九條(制冷額定電功率的合并計算)
同一單位或者個人在同一立面上安裝若干空調設備,其間距不足1米的,應當合并計算制冷額定電功率。
第十條(建筑物內共用部位安裝空調設備的限制)
禁止在建筑物內的走道、樓梯、出口等共用部位安裝空調設備。
第十一條(優秀近代建筑安裝空調設備的要求)
在屬于本市優秀近代建筑的建筑物上安裝空調設備的,必須符合本市優秀近代建筑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道路兩側安裝空調設備的市容要求)
沿城市道路兩側建筑物安裝的空調設備,應當統一安裝位置,符合市容要求。具體標準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市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安全要求)
空調設備的使用者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定期檢查,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安裝空調設備不得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影響房屋安全。
第十四條(空調設備冷凝水排放的限制)
空調設備冷凝水的排放,不得妨礙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
沿道路兩側(包括街坊、里弄內的公共通道兩側)建筑物安裝空調設備的,禁止將空調設備的冷凝水排放到建筑物的外墻面和室外地面上。
第十五條(噪聲污染的治理)
使用空調設備,應當避免噪聲妨礙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
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使用空調設備產生的噪聲,應當符合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必須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消除噪聲污染。
確因客觀條件所限,暫時不能通過治理消除空調設備噪聲污染的,必須把噪聲污染危害減少到最低程度,并與受污染的單位和個人協商,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六條(對危害環境行為的處罰)
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環境保護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反安裝高度規定安裝空調設備的;
?。ǘ┻`反安裝距離規定又未與相對方協商而安裝空調設備的;
?。ㄈ┰诮ㄖ飪裙灿貌课话惭b空調設備的;
?。ㄋ模┡欧爬淠环弦幎ǖ?;
?。ㄎ澹┻`反噪聲污染治理規定的;
?。┢渌:Νh境的行為。
第十七條(對違反安裝申請審批規定行為的處罰)
安裝制冷額定電功率5千瓦以上不滿30千瓦空調設備,未向環境保護部門辦理申請審批手續的,環境保護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使用、補辦手續,并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安裝制冷額定電功率30千瓦以上空調設備,未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對違反城市建設、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安裝空調設備占用人行道的,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依照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市優秀近代建筑保護管理規定安裝空調設備的,由文物管理部門和房地管理部門依照優秀近代建筑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規定,安裝空調設備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影響房屋安全的,由規劃管理部門依照城市規劃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對妨礙、阻撓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糾紛處理)
當事人因安裝、使用空調設備引起糾紛的,可以提請區、縣環境保護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員會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居民公約)
居民委員會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組織居民訂立居民公約,對居民安裝空調設備作出相應規定。
?。?)相關案例
案例一:"空調外機亂裝引發相鄰糾紛案"
在上海市的一個舊式里弄的居住小區里,錢先生與汪老太是多年的鄰居,之前也曾為一些瑣事發生過矛盾。1998年5月的一天,錢先生趁汪老太家中無人之機,將新買的空調機的室外機安裝在距離汪老太家臥室窗戶對面僅175cm的地方。汪老太有嚴重的高血壓和心臟病,且不喜歡使用空調。以前在炎熱的夏天里汪老太都是開窗甚至開門睡覺的。進入1998年夏天以后,只要錢先生新空調一開機,熱氣就直沖汪老太的臥室內,加之空調外機噪音的影響,汪老太就根本無法入睡,不多幾天汪老太就生病住進了醫院。期間汪老太請里弄干部和物業公司出面處理,錢先生卻將調解人員拒之門外。于是出院后的汪老太聘請了律師一紙訴狀將錢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錢先生拆除空調外機并賠償醫藥費和精神損失費等。法官在聽取了雙方的陳訴并詳細了解了案件事實后進行了調解,通過艱苦的思想工作,錢先生終于認識到了自己的過錯,當面向汪老太賠禮道歉,補償了汪老太800元的經濟損失,并承諾10天內拆除汪老太家臥室窗戶對面的空調室外機。汪老太也在錢先生請師傅將空調室外機移至他處安裝后向法院撤訴。
案例二:"面館熱污染糾紛案"
家住北京市海淀區王先生家的樓下是一家面館,因為沒有有效的通風設備,面館的廚房只要一工作,滾滾的熱氣就通過樓板侵入王先生家中,使王先生家的裝修和家具都有不同程度的損壞。同時,各種機器的轟鳴聲也讓王先生一家人心煩意亂。在雙方多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王先生以熱污染和噪音污染為由,將面館告上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要求面館拆除居民樓外墻和樓頂上的煙囪、風機,恢復原狀,并要求支付各種損失共計人民幣6萬余元。
海淀區法院受理后發現,王先生家與面館確實構成相鄰關系,但王先生所主張的熱污染問題,目前國家就此沒有相關規定,無法確認面館對王先生構成的熱污染是否侵權。而對噪聲污染問題,依據雙方的證據,也不能證明面館噪聲超過國家有關標準。最后,法院依據《民法通則》中的公平原則,判令面館給予王先生人民幣5000元的經濟補償金。法院宣判后,原告王先生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北京市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海淀區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定責任正確,但補償數額偏低,于是作出終審判決,判令面館對王先生一家進行人民幣1萬元的經濟補償。
10、廢氣排放糾紛
?。?)廢氣排放糾紛概述
廢氣排放侵入鄰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造成的妨害或損害,在理論上屬不可量物侵害類。不可量物侵害是20世紀以來德國和瑞士民法的重要概念之一,性質上屬物權法相鄰關系中一類型。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由廢氣排放所致的相鄰關系糾紛也不斷增多,受害者具有地域性,往往是距妨害源地域一定的近鄰,矛盾也比較尖銳,也有群訟現象。廢氣排放來源廣泛,有工廠、企業產生,從而使相鄰人的生活,生產遭受損害。有對不動產的不當安裝使用影響相鄰各方的生活利益,如排氣扇、抽油煙機,煤氣熱水器安裝不當的妨害或損害。廢氣排放產生的妨害與一般的相鄰妨害不同,有的斷斷續續發生的,不具有持續性,而且妨害還須達到一定的程度,該程度的認定遠不如有型物質那么明顯。另外,即使是構成妨害了,還要權衡利益,而且損害賠償或補償的標準也沒有統一的尺度。
鄰地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對正常標準內的廢氣排放侵入,負有容忍義務,不得主張權利。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廢氣排放時有或時會產生,如果一律禁止,人們將不能使用如排氣扇、抽油煙機,煤氣熱水器等設備,這樣勢必要影響人們的生活質量和社會、生產的發展進步。因此,只有相鄰一方排放的廢氣、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異味致人損害的,才應責令其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廢氣排放糾紛的調處原則
A、區別于污染環境侵權
因從事生產、生活的活動致使環境發生物理、化學、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變化,破壞生態和資源,直接或間接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人身、財產的,為污染環境侵權。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法院裁判確定權利義務。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于承擔責任。在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因果關系推定規則。而相鄰廢氣排放造成的糾紛,在舉證責任方面,還是誰主張誰舉證。相鄰廢氣排放造成的糾紛,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一般應當可以調解解決,這樣,有利于社會發展和人們生活的和諧。
B、法律規定不足,運用法理上的"忍受限度"理論處理
我國《民法通則》和即將生效的《物權法》等都只是對廢氣排放調處的原則性規定,可操作性不強,有待于司法解釋等補強對此種糾紛的解決。同時,事實上相鄰廢氣排放產生的糾紛法律也不一定能規定的非常詳盡,故可以運用"忍受限度"的法律理論認定解決。"忍受限度"理論具體是指在一方致另一方的損害逾越了相鄰關系人的通常忍受義務的限度時,相鄰一方即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被害利益所處的區域來判斷。在判斷廢氣排放是否構成妨害時,對居住在不同區域的相鄰人,在司法實務中應有不同的忍受程度程度要求,一般來說,對工業區相鄰人所要求的忍受程度最高,商業區次之,住宅區最低,也就是說,同樣的廢氣排放程度,對住宅區相鄰關系人構成侵害,如果調解不成,則應當判處相鄰一方承擔民事責任,但對工業區或商業區相鄰關系人則可能不能認定構成侵害,也不一定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被害利益的性質和程度來判斷。所謂被害利益的性質,就是指被害利益是公益還是私益。一般情況下,公益較于私益易于受到保護。被害的程度,指受害時間的長短及嚴重性。如廢氣排放侵入,給相鄰地帶來的損害輕微或者只是使相鄰人產生不快感,通常不予保護,而在遭受的損害重大時,才得以保護,判處相鄰關系中廢氣排放一方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根據相鄰不動產利用的先后順序來判斷。如果相鄰所有人或使用人利用不動產在前,而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利用在后,根據既得權不可侵犯原則,鄰所有人或使用人要負擔的忍受義務較低,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對其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相反,如果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利用在前,相鄰所有人或使用人利用不動產在后,即相鄰所有人或使用人明知有廢氣排放侵害,仍然與之相鄰,此時因其無既得權,負有較高的忍受義務,故當其受到廢氣排放侵害而要求補償時,一般應不予支持。
根據損害的發生是否可以避免來判斷。如果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避免廢氣排放侵入鄰地而不避免,致使損害發生的,無論損害程度輕重,均構成廢氣排放侵害。廢氣排放侵害的損害補償問題,只要是廢氣排放侵害超過了社會一般人的忍受限度,無論侵害人是不是采取了防治措施,廢氣排放地的公共性程度,都不影響受害人要求損害補償的權利,并應得到法律支持。
?。?)有關廢氣排放糾紛的主要法律規定
《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
?。?994年12月8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修正,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本市環境,保障市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市堅持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并重的方針,實行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實行環境保護行政首長負責制。每屆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規劃,制定任期內的環境保護目標和年度實施計劃,并保證一定的財政資金投入環境保護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保護工作以及任期內的環境保護目標實現情況。
街道辦事處根據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的要求,開展本轄區內有關的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是本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環保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業務上同時受市環保局的領導。
市環保局和區、縣環保部門(以下統稱環保部門)所屬的環境監察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環境污染事故和糾紛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并負責征收排污費。環保部門可以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委托其所屬的環境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環保部門應當建立檢舉、控告制度,公布投訴電話。對屬于環保部門職責范圍的檢舉和控告,應當依法處理;對屬于其他管理部門職責范圍的檢舉和控告,應當按照規定轉送相關管理部門處理,并告知當事人。
第六條市環保局應當加強對區、縣環保部門的監督。對區、縣環保部門作出的違法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或者其他決定,市環保局應當責令其改正;對區、縣環保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的事項不予處理的,市環保局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七條公安、交通、港口、海洋、海事、漁政、鐵路、民航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本市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八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環境的權利,有權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在直接受到環境污染危害時有權要求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對保護和改善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規劃、區劃和標準
第十條市環保局應當會同本市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市環境保護規劃和相關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區、縣環保部門應當根據市環境保護規劃和相關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結合本區、縣實際,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區、縣環境保護規劃,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區、縣人民政府在批準前應當征求市環保局的意見。
環境保護規劃應當納入市和區、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城市總體規劃。
經批準后的環境保護規劃和相關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由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市環保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編制本市地表水水域環境功能區劃、大氣環境質量功能區劃、城市區域噪聲環境功能區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二條本市發展改革、規劃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編制土地利用、區域開發建設等規劃以及進行城市布局、產業結構調整時,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組織區域開發建設時,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凡不符合環境功能區劃的建設項目,不得批準建設;環境質量達不到環境功能區劃要求的地區,應當進行區域環境綜合整治。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市實際,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環境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本市對水、大氣主要污染物實行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市環保局應當根據國家核定的本市不同時期水、大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和本市環境容量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擬訂本市水、大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市環保局也可以根據本市環境保護的需要,制定國家未作規定的其他主要污染物的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區、縣環保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的水、大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擬訂本行政區域水、大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在批準后十五日內報市環保局備案。
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區域內的排污單位,其污染物排放應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五條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向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辦理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手續,申報登記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及其處理設施,并提供有關污染防治的技術資料。
污染物排放的種類、數量、濃度、排放方式等發生重大變更的,排污單位應當在變更發生的十五日前,向原申報登記的環保部門辦理變更申報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本市對主要污染物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
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向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要求排放主要污染物。無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主要污染物。
排污許可證實施的具體范圍和核發程序,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大氣主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同級環保部門核發。
排污許可證應當載明允許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種類和數量、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條件和污染控制要求。
第十七條本市對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固體廢物、環境噪聲超過國家或本市規定排放標準或者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排污單位,實行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但對固體廢物排污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作出決定。
限期治理期限應當根據排污單位的工藝特點和污染治理要求確定,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限期治理期間,排污單位應當采取限產、停產或者其他措施,使其污染物排放符合限期治理決定規定的排放要求。
限期治理期限屆滿,環保部門應當對排污單位的治理效果進行核查。
第十八條列入國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和本市補充名錄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環保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的規定,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審批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有關內容尚未作規定的,環保部門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審批決定。
環保部門在審批大中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采取多種形式聽取意見。
第十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及環保部門審批決定的要求建設環境保護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時,與該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有關的原有污染源應當同時治理。
第二十條建設項目確需試生產或者試運行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保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試生產或者試運行。環保部門應當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決定提出的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在受理建設項目試生產或者試運行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建設項目經批準試生產或者試運行的,主體工程方可帶負荷運行。
建設項目試生產或者試運行期間,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排放的污染物應當符合環保部門對試生產、試運行審批決定規定的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試生產或者試運行期滿前,向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保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環保部門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建設項目在試生產或者試運行期滿時生產負荷達不到驗收要求的,經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保部門同意,可以先按實際生產負荷,進行環境保護設施階段性竣工驗收。待建設項目生產達到規定負荷后,建設單位應當申請環境保護設施正式驗收。
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環保部門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階段,應當對建設項目污染物的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監測不合格的,不予通過驗收。
第二十二條市環保局應當根據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要求,統一組織編制本市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環境監測專業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環境監測技術規范開展環境監測,保證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并對監測數據和監測結論負責。
當事人對區、縣環保部門設立的環境監測機構和其他環境監測專業機構出具的與具體行政行為有關的監測數據有異議的,可以向市環保局設立的環境監測機構申請復核,市環保局設立的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出具復核意見;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三十日出具復核意見。
當事人對市環保局設立的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環境監測機構申請復核。
復核得出的監測結論與原監測結論一致的,復核費用由申請復核者承擔;復核得出的監測結論與原監測結論不一致的,復核費用由出具監測數據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本市對用于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微生物菌劑,實行環境安全許可制度。
微生物菌劑用于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微生物菌劑提供單位應當向市環保局申請微生物菌劑應用環境安全許可證,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h境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環境安全評價報告;
?。ǘ┨峁﹩挝坏南嚓P人員具備微生物技術應用專業知識和安全知識的證明材料;
?。ㄈ┲笇脝挝徊扇“踩刂拼胧┑某兄Z書;
?。ㄋ模梦⑸锞鷦┑沫h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處置應急預案。
市環保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并根據論證意見,在二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市環保局在二十日內不能作出審批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作出審批決定,但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環保部門及其環境監察機構可以依法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
檢查人員在進行現場檢查時,可以采取現場監測、采集樣品、查閱有關資料,以及根據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暫扣或者封存污染設施、物品等措施。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隱瞞情況,拒絕和阻撓檢查。
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保部門可以對有關設施、物品予以暫扣或者封存:
?。ㄒ唬┻`法轉移、處置放射源、危險廢物的;
?。ǘ┰斐蓢乐丨h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環境污染,不當場暫扣或者封存,將可能造成證據滅失或者轉移的。
暫扣或者封存有關設施、物品的,環保部門應當作出書面決定,并出具暫扣或者封存的設施、物品清單,交由當事人簽名。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簽名的,檢查人員應當在暫扣或者封存設施、物品清單上注明情況。
環保部門暫扣、封存有關設施、物品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情況復雜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二十日。對被暫扣、封存的設施、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環保部門應當在暫扣、封存期間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排污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組織編制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可能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根據市和區、縣應急預案和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單位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方案,并報所在地環保部門備案??赡馨l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目錄由市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并公布。
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有關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機構或者環保部門報告;可能危及市民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應當立即通知周邊單位和居民。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污染事故的具體情況,采取相關應急措施,疏散人員,并責令停止導致環境污染事故的相關活動。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市民的環境信息知情權,鼓勵和支持市民參與環境保護。
政府有關環境保護的信息,由環保部門統一匯總和發布;市環保局應當每年發布本市年度環境狀況公報。
對于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的排污單位,環保部門可以公布違法排污單位名單。
第四章環境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條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施的設計要求和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排放要求,制定操作規程,并保持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行。
排污單位的環境保護設施因維修、故障等原因無法達標排放的,應當采取限產或者其他措施,確保其污染物排放達到規定的標準,并在十二個小時內向區、縣環保部門報告;采取措施后仍不能達標排放的,應當立即停產,停止排放污染物。
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保護設施。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一類水污染物的排污單位,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環境保護設施的,應當在拆除或閑置三十日前,向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提出申請。
環保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二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本市鼓勵排污單位委托具有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機構處置污染物或者運行管理其環境污染治理設施。
禁止將污染物委托給無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機構處理或者處置。無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委托,處置污染物或者運行管理環境污染治理設施。
第三十條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技術規范和標準設置污染物排放口,安裝排污計量裝置,設置標志牌,并對本單位排放口的排放行為負責。
排污單位排放的污水應當從污水排放口排出,禁止使用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
已設置的污染物排放口不符合環保部門關于排放口設置技術規范和標準的,應當按照環保部門的規定進行改造。
第三十一條本市逐步推進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的在線監測。
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設備。在線監測的具體范圍和管理辦法,由市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排污單位應當保證在線監測設備的正常運行,不得拆除、損壞在線監測設備;在線監測設備出現故障的,應當立即向環保部門報告。
在線監測設備應當納入污染物排放在線信息系統。在線監測設備在正常運行情況下取得的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保部門實施環境監督管理的證據。
第三十二條排污單位應當建立環境管理臺賬。環境管理臺賬應當載明環境保護設施運行和維護的情況及相應的主要參數、污染物排放情況及相關監測數據。
對污染物排放未實行在線監測或者在線監測未包含的污染物,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市環保局的規定,定期進行環境監測,并向環保部門報告監測情況。排污單位報送的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保部門實施環境監督管理的參考依據。
環保部門設立的環境監測機構不得接受本行政區域內排污單位的委托,提供與前款規定的環境監測報告有關的監測服務。
第三十三條直接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一類水污染物的排污單位,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或者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二類水污染物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禁止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船舶進入黃浦江和其他內河水域。
居住區污水應當納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集中處置,因特殊情況無法納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而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的,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運營和監管機制,確保排放的污水達到國家或者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
開發區應當按照規定對水污染物實施集中處置,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或者不完備的,不得引進產生污染的項目。
第三十四條有關單位使用的煤、柴油、重油等燃料含硫量應當符合本市燃料含硫量限值標準,但已安裝脫硫設施的單位除外。
禁止生產企業無組織排放粉塵和生產性廢氣。
建設、公安、海事、環保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揚塵污染、機動車船排放污染、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排放的環境噪聲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使用家用電器、進行室內裝修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除搶修、搶險外,禁止在夜間和其他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特定時間內從事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因混凝土連續澆注等原因,確需在夜間從事建筑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作業前,向所在地區、縣環保部門提出申請。區、縣環保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經批準在夜間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作業現場的顯著位置公示行政許可的內容。
第三十六條本市鼓勵和促進企業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實行清潔生產。
本市鼓勵對固體廢物進行資源化利用,不能資源化利用的固體廢物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置。
禁止將境外或者外省市的危險廢物以及不作為生產原料的其他固體廢物轉移到本市。
因特殊情況確需從境外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后,方可進入本市;因特殊情況確需將外省市固體廢物作為原料運入本市的,應當經市環保局批準。
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的污染防治,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生產、銷售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在產品報廢和包裝物使用后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
本市強制回收的產品和包裝物的具體目錄以及回收和處置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實施。
第三十八條本市生產、銷售的建筑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標準。不符合放射性核素控制標準的建筑材料,不得生產和銷售。
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市建筑材料放射性污染的監督檢查,并定期公布不符合放射性核素控制標準的建筑材料目錄。
第三十九條設置產生電磁輻射污染的設施或者設備,設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屏蔽防護措施,確保環境中電場、磁場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防護要求。
第四十條本市中心城區嚴格控制建筑物外墻采用反光材料。建筑物外墻采用反光材料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
在室外使用燈光照明設備,應當符合本市環境裝飾照明技術規范的要求,不得影響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未按照技術規范要求使用室外燈光照明設備的,由市容環衛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一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飲用水源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飲用水源環境污染,并根據保護需要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其中,市級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本市法規已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劃定;區級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由區、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二條本市禁止開墾占用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名錄和國家重要濕地名錄以及位于自然保護區的自然濕地,并不得隨意改變濕地的用途;對灘涂等其他濕地的開發利用,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科學論證。
第四十三條本市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畜禽、水產養殖污染的防治以及對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的監督管理。
畜禽養殖者應當按照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畜禽養殖場按照規范實施畜禽糞便生態還田的,視作達標排放。
農業生產者應當科學地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和飼料添加劑,防止對土壤和農畜產品產生污染。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責令停產;未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由頒發許可證的環保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排污單位在限期治理期間污染物排放不符合限期治理決定中規定的排放要求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責令其限產或者停產,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限屆滿,排污單位經核查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其中,被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的企業,環保部門應當注銷其排污許可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注銷其相關證照。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建設項目未經批準主體工程擅自帶負荷運行的,由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保部門責令停止試生產或者試運行,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在試生產或者試運行期間,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試生產、試運行審批決定規定的排放要求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責令停止試生產或者試運行,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環境監測專業機構未按環境監測技術規范進行監測,造成監測數據失實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環境監測專業機構弄虛作假,偽造數據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以罰款;對直接經濟損失難以認定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方案未向環保部門備案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未立即報告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向社會公布其名單。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制定操作規程、環境保護設施未保持正常運行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保護設施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將污染物委托給無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機構處置,或者無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接受委托處置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不按有關環境保護技術規范和標準設置污染物排放口、安裝排污計量裝置或者設置標志牌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使用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未按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設備、未保證在線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或者拆除、損壞在線監測設備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未按規定建立環境管理臺賬或者未載明有關事項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未按規定報告監測情況或者提供不實監測情況報告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一類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船舶進入黃浦江或者其他內河水域的,由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使用的燃料含硫量不符合本市燃料含硫量限值標準且未安裝脫硫設施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企業無組織排放粉塵或者生產性廢氣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從事施工作業的,由所在地區、縣環保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致使環境中的電場、磁場不符合國家的規定和防護要求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環境保護方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由環保部門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違反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環保部門、環境監察機構以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
?。ǘΝh境違法行為查處不力,包庇、縱容違法排污企業的;
?。ㄈ┎灰婪ㄐ惺孤殭?,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ㄋ模┢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對有關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條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煙塵排放管理辦法》
?。?988年1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號令修正并重新發布)
第一條為了防治大氣煙塵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向大氣排放煙塵的所有單位與個人。
第三條上海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本市煙塵排放的統一管理,各區、縣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所轄區、縣范圍內煙塵排放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除家庭生活灶頭外,各種鍋爐、工業爐窯、熱水爐、灶頭等(以下簡稱爐、窯、灶)的排煙裝置,都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消煙除塵措施,達到國家與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五條除有專門的排煙裝置外,不得在市區與縣城(縣政府所在地)焚燒油氈、橡膠、樹葉、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六條禁止焚燒瀝青或者敞開熔融、加熱瀝青。新購置的熔融、加熱瀝青設施,須達到環保部門規定的要求;原有的熔融、加熱瀝青設施,在從事作業過程中必須采取有效的防治黑煙及有害氣體的措施,并應當按規定的期限逐步更新。
第七條在名勝古跡、風景區等特殊區域內不準新設置下列燃燒方式的鍋爐:
?。ㄒ唬┏姀S鍋爐之外的煤粉爐;
?。ǘ┓序v床式燃燒鍋爐;
?。ㄈ伱簷C燃燒鍋爐;
?。ㄋ模┱駝訝t排燃燒的鍋爐。
第八條對爐、窯、灶運行中產生的廢渣和捕集的飛灰,應當加強管理,不得再次揚塵污染環境。
第九條凡新增、更新、改造爐、窯、灶時,須落實消煙除塵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的措施,并報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審批。
第十條凡制造鍋爐、熱水爐和所有爐、窯、灶的消煙除塵設備,必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共同鑒定批準,未經鑒定的,除樣機外不準制造和銷售。
樣機鑒定,必須在鑒定前15天內將圖紙、資料、文件、測試報告等送環境保護部門審查。
第十一條為新型爐、窯、灶作鑒定的煙塵測試工作,由上海市環境監測中心(以下簡稱市監測中心)負責。市監測中心委托各區、縣環境監測站測定的,須由市監測中心出具正式委托書。
第十二條凡新增、更新、改造的爐、窯、灶經環境保護部門測試合格后,發給《消煙除塵合格證》或者《小爐灶改造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
第十三條對已領到爐、窯、灶《合格證》的單位,區、縣環境監測站應當每年進行復測。經復測合格的,原《合格證》繼續有效;經復測排放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標準并且嚴重污染環境的,責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的決定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權限作出;也可以授權市或者區、縣環境保護部門作出,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四條各類消煙除塵設施,未經所在地的環境保護部門批準,不得擱置不用或者擅自拆除。因燃燒器械、除塵設施損壞而冒黑煙,或者煙塵排放濃度超標時,應當采取積極措施及時修復;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區、縣環境保護部門。
第十五條各區、縣環境監測站負責所在區域內的煙塵監測。對蒸汽鍋爐、熱水爐每年應當測試1次;蒸發量為4噸/小時以上(含4噸/小時)的鍋爐每年應當測試2次。排放煙塵單位對所測定的數據有異議,可向市監測中心提出復測要求,以市監測中心測定的數據為準。
第十六條煙氣排放黑度由各區、縣環境保護部門的制高點了望哨和地面環境監督員監視決定。
第十七條各單位應當加強對司爐(灶)工的管理,司爐(灶)工人員應予穩定并進行技術培訓。
第十八條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給予獎勵:
?。ㄒ唬┦协h境保護局對已達到基本無黑煙的區進行復驗,凡爐、窯、灶總數黑煙消除率在95%以上,工業鍋爐、工業窯爐煙塵排放濃度達標率在90%以上,并且大氣環境質量比上一年有所提高的區,可給予一次性獎勵;
?。ǘz舉揭發違反本辦法行為,經調查屬實的,可給予30元以下的獎勵。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環境保護部門可處以警告或者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ㄒ唬┻`反本辦法第五條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ǘ┻`反本辦法第七條的,責令其拆除已設置的鍋爐,并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ㄈ┻`反本辦法第八條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反本辦法第九條的,禁止新安裝的爐、窯、灶啟動運行,并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
?。ㄎ澹┻`反本辦法第十三條逾期不治理或者違反第十四條而使煙塵排放濃度超標的,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卧毂O測記錄、謊報排煙情況或者阻撓環境保護監察人員執行監督任務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環境保護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責令其停業、關閉。
第二十一條關于機動車的煙氣排放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下,都包括本數。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上海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1988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003年10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發布)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本市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的管理,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負責本市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環保部門),負責本區、縣范圍內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的具體管理。
本市規劃、建設、商業、工商行政、房地資源、水務、質量技監、市容環衛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新建飲食經營場所的要求)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鎮范圍內,新建飲食服務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诔善_發的居住地區,新建飲食服務經營場所應當獨立于居民住宅樓;
?。ǘ┧诮ㄖ飸斣诮Y構上具備專用煙道等污染防治條件;
?。ㄈ┧诮ㄖ锔叨仍?4米(含24米)以下的,其油煙排放口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以上的,其油煙排放口設計應當符合環境污染防治要求,其具體設計規范由市環保局另行制定并予以公布;
?。ㄋ模┯蜔熍欧趴谖恢脩斁嚯x居民住宅、醫院或者學校10米以上。
第五條(利用現有房屋開辦飲食服務項目的要求)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鎮的居民住宅樓內,不得新開辦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項目。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鎮范圍內,現有居住房屋改為不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經營場所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劃管理、居住物業管理和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鎮范圍內,利用除居民住宅樓以外的非居住房屋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但油煙排放口位置不能滿足本辦法第四條第四項要求的,與居民住宅、醫院或者學校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且須征得相鄰私有房屋所有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書面同意。
第六條(清潔能源使用)
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鎮范圍內,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應當使用天然氣、煤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
前款規定范圍內現有飲食服務項目尚未使用清潔能源的,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限期改用清潔能源。
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鎮范圍以外的飲食服務項目,鼓勵使用清潔能源。
第七條(油煙排放)
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排放油煙:
?。ㄒ唬┎唤涍^專用煙道的無規則排放;
?。ǘ┙洺鞘泄灿晁蛘呶鬯艿琅欧?。
現有飲食服務項目,其油煙排放方式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或者其油煙排放口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的環境污染防治要求的,應當按照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規定的污染防治要求和期限改造。
第八條(油煙凈化)
飲食服務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油煙污染。飲食服務經營場所的油煙排放,應當符合《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的規定。
開辦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項目,應當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油煙凈化設施?,F有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項目,尚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所安裝的設施與其經營規模不匹配的,應當在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規定的限期內完成加裝或者改裝。
飲食服務經營者不得擅自閑置或者拆除油煙凈化設施;應當定期對油煙凈化設施進行維護保養,保證油煙凈化設施的正常運轉,并保存維護保養記錄。
第九條(廢水排放)
飲食服務經營場所在本市公共排水管網和污水處理系統服務范圍內的,其廢水應當經隔油、殘渣過濾等措施處理達到納管標準后方可納管排放。
飲食服務經營場所在本市公共排水管網和污水處理系統服務范圍外的,其廢水應當經處理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十條(噪聲等其他污染防治)
飲食服務項目產生的噪聲、廢棄食用油脂、餐廚垃圾的污染防治以及空調器的安裝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飲食服務經營者不得在居民住宅區公共通道上進行凈菜、洗碗等與提供飲食服務有關的作業活動。
第十一條(告知承諾制度)
在新建的成片開發地區內,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環境保護實行告知承諾制度。
實行環境保護告知承諾的區域,區、縣環保部門應當將環境污染防治要求書面告知飲食服務經營者,飲食服務經營者應當書面承諾履行相應的義務。作出承諾的,視為飲食服務經營者已經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
飲食服務經營者應當將承諾的內容自作出之日起10日內在經營場所周圍醒目位置公布,公布時間不得少于1個月。
本條第一款規定范圍以外的飲食服務項目,視條件成熟情況,逐步推行環境保護告知承諾制度。具體實施步驟由市環保局另行規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環境影響評價)
新建飲食服務經營場所的環境影響評價及其審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
實行環境保護告知承諾制度以外的區域,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填具《環境影響登記表(飲食服務業專用)》,報所在地區、縣環保部門審批。區、縣環保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或者未簽署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承諾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三同時"和竣工驗收)
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應當配備相應的污染防治設施,做到污染防治設施與飲食服務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的,不得進行試營業,區、縣環保部門不予竣工驗收。
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污染防治設施已建成的,飲食服務經營者應當在試營業之日起3個月內向飲食服務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區、縣環保部門申請污染防治設施竣工驗收。區、縣環保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竣工驗收。
污染防治設施未申請竣工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飲食服務項目不得營業。已經試營業的,應當停止試營業。
第十四條(現有飲食服務項目變更管理)
現有無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項目變更為有油煙污染的,應當符合本辦法關于新開辦產生油煙污染飲食服務項目的要求,并辦理相關手續。
現有飲食服務經營場所進行重新裝潢或者煙道、灶臺等布局發生變化的,應當在重新裝潢或者布局發生變化后5日內報所在區、縣環保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監督檢查)
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和其它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飲食服務經營場所的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有關管理人員檢查。
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在現場檢查時,可采用檢氣管法快速檢測飲食服務經營場所油煙排放超標與否。被檢查者對快速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檢查部門申請按國家標準金屬濾筒吸收法和紅外分光光度法監測。監測結果與快速檢測結論一致的,監測費用由申請方承擔。
第十六條(舉報和投訴)
對飲食服務環境污染的舉報和投訴,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應當在收到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赴現場檢查,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十七條(社會公布)
市環保局應當定期公布違反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的單位和個人的名單。
市環保局應當會同市質量技監部門組織對本市飲食服務業安裝的油煙凈化設施使用效果進行抽檢,并向社會公布抽檢結果。
第十八條(違反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要求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擅自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恢復原狀;已開業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十九條(違反油煙污染防治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三款規定,飲食服務經營者不按規定排放油煙,或者擅自閑置、拆除油煙凈化設施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飲食服務經營場所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應當限期治理,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對污染較輕的可處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污染嚴重的可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限期治理期滿后,仍未達到規定要求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其停業或者關閉。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項目未按規定加裝或者改裝油煙凈化設施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未按規定加裝油煙凈化設施的飲食服務經營者可處以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未按規定改裝油煙凈化設施的飲食服務經營者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告知承諾內容公布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飲食服務經營者不按規定公布承諾的,由區、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飲食服務經營場所變更備案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飲食服務經營場所重新裝潢或者布局發生變化不按期備案的,由區、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其他環境管理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有關飲食服務業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和竣工驗收、清潔能源使用、水污染防治、噪聲污染防治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管理人員違法行為的追究)
市和區、縣環保部門有關工作人員不得為飲食服務經營者指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以及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的設計和施工單位,不得指定環境污染防治產品。
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名詞解釋)
本辦法所稱新建飲食服務經營場所,是指飲食服務經營場所的新建、改建和擴建。
本辦法所稱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是指在新建飲食服務經營場所或者現有房屋開設飲食服務項目。
本辦法所稱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項目,是指飲食服務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需要用食用油對食物進行烹飪、加工,以及燒烤等本身能產生油煙的經營活動項目。
第二十五條(其他規定)
單位食堂等非經營性飲食服務項目的環境污染防治,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案例
"廢污氣排放是否構成生活妨礙"
姚某和俞某是相鄰房屋1708室和1707室的業主。雙方居住的房產是20世紀80年代建筑,無廚房排氣管道,1707室俞某家廚房外墻正對樓層電梯出口。2003年3月,俞某在廚房的外墻上方安裝了脫排油煙機排氣和熱水器出氣裝置。嗣后,姚某以安裝排氣裝置影響生活環境為由,要求俞某拆除未獲同意,遂訴至長寧法院。姚某認為1707室俞某家廚房外墻正對樓層電梯出口,其安裝的排氣裝置排出的廢污氣嚴重影響了公共環境,妨礙了自己的生活環境,要求法院判令俞某拆除排氣裝置,恢復原狀。俞某辯稱,其居住的房屋系高層老式建筑,無排氣管道,在廚房外墻安裝排氣裝置實屬無奈,且排氣出口離姚某房門甚遠,對姚某不構成環境衛生影響,不同意姚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在實地查看了解的基礎上,認為:兩家是同樓層鄰居,應當按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好相鄰關系。兩家所居住的大樓是20世紀80年代老建筑,無廚房排氣管道,俞某在廚房的外墻上方安裝了脫排油煙機排氣和熱水器出氣裝置,并無不妥,且電梯出口至姚某家房門走道設有外窗,對姚某的環境衛生不構成影響,本院對姚某拆除要求不予支持。后姚某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依法予以確認。雙方當事人毗鄰而居,彼此應當相互尊重、相互謙讓,互為提供舒適衛生的生活環境。原判理由正確,故判決駁回上訴。
11、光污染糾紛
?。?)光污染糾紛概述
光污染是指那些對視覺、對人體有害的光。一是指"白色污染"比如不少高檔商店和建筑物用大塊鏡面式鋁合金裝飾的外墻、玻璃幕墻等形成的光污染;二是指"人工白晝"像夜間一些大酒店、大商場和娛樂場所的廣告牌、霓虹燈等,強光直刺天空,使夜間如同白日;三是彩光污染舞廳、夜總會安裝的黑光燈、旋轉燈、熒光燈以及閃爍的彩色光源構成了彩光污染。人在光污染環境下工作與生活會出現頭昏心煩,甚至發生失眠、食欲下降、情緒低落、身體乏力等類似神經衰弱的癥狀。
?。?)光污染糾紛的調處原則
光污染作為有一定數量和特定方向的障害光產生光的不利影響,屬于一種新型的環境污染形式。處理該類糾紛時應注意以下幾點:1、因光的侵入從而降低了環境質量,改變了原先的生活環境,影響了被侵入方的正常生活,降低了被侵入方的生活舒適度的行為。2、必須是人為因素而造成光的侵入且超過一定的限度,若僅僅是天然的陽光等,則不存在光污染問題。作為環境污染的一種,只有超過一定的限度方可構成光污染,也就是被侵入方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輕微的光侵入并不構成光污染侵權。3、要有一定的損害事實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包括直接和間接的財產損害),但更重要的是人的精神損害。4、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沒有因果關系,則不存在光污染侵權問題。5、對光污染侵權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問題,由受害方舉證存在光污染侵權事實以及所遭受的損失,只要對方不能證明這種光污染事實是自然形成的,或是污染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者這種污染行為顯著很輕微,就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的責任。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對生活環境看得越來越重要,光污染就是近年來新出現的一種環境污染形式,司法實踐中都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立法精神對此種侵權形式予以認定,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改善人們的生活環境,從而維護和改善整個社會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
?。?)有關光污染的主要法律規定
《憲法》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環境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物權法》
第九十條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有關地方法規:
2004年9月1日起實施上海市限制光污染地方性標準的《城市環境(裝飾)照明規范》,該規范明確規定,居住建筑的主體部分不應采用立面泛光照明,(模塊在備注)所有面對住宅的燈具必須避免外溢光、雜散光射入臨近住宅的窗戶。并對住宅周圍的光照強度做了明確的規定,繁華商業區不也例外?!渡綎|省環境保護條例》第10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標,制定本區域環境綜合整治目標和措施,加強對廢水、廢氣、粉塵、固體廢物、噪聲和光污染的防治";《珠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32條規定:"產生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振動、電磁波輻射、光污染等對環境有污染和危害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環境污染";《廈門市建筑外墻裝飾管理暫行規定》第14條規定:"對周圍環境會產生光照污染的玻璃幕墻或金屬幕墻,應采用低輻射等鍍膜或非拋光金屬板,不得采用鏡面玻璃或金屬板等材料。
?。?)相關案例
"陸某訴汽車銷售商光污染案"
原告陸某,家住張揚路某花園。原告家對面豎有巨型太陽燈,距離家住在二樓的原告家只有20多米。夜晚,太陽燈的光直射到臥室里,強烈的光線照得原告難以入睡。特別是到了夏天,屋里一拉上窗簾就悶熱無比,不拉窗簾又光照如晝,讓人難入眠,以至原告白天煩躁不安,工作效率也很低。為此,原告先后與被告進行了3次交涉,結果是被告將250瓦的燈泡更換成125瓦,但原告沒有感到明顯變化。原告依據《上海市城市環境(裝飾)照明規范》的規定,于2004年9月1日將被告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太陽燈,并向原告作出公開道歉,另賠償1000元。后原告又把索賠金額改為象征性的1元。9月20日法院公開審理此案。被告辯稱:展廳主要銷售奧迪、中華以及寶來三個品牌,展廳一般在22點關燈,原告所說的"太陽燈"其實是門衛處確保安全用的燈,不能關,且用的是節能燈,光線不是很亮,應該不會造成污染。
法院根據原被告的舉證情況、質證意見及雙方當事人當庭自認的陳述,確認以下事實:原告居室與被告的經營場所東面展廳的圍墻邊安裝了三盞雙頭照明路燈,最近的路燈距離被告的居室20米左右,燈頭高度與原告陽臺高度持平,燈頭與原告陽臺間并物件無遮擋,路燈于夜間開啟后,燈光除照亮被告的經營場所外,燈頭發出的散光能直接照射到原告居室造成明顯影響。從原告居室陽臺正常目測夜間開啟后的涉案路燈,燈光亮度達到刺眼程度。
法院依據上海市地方標準《城市環境(裝飾)照明規范》對"光污染"定義,認定被告開啟的涉案燈光已構成環境污染,對原告正常的居住環境和健康生活造成了侵害,被告未能舉證證明該侵害行為具有合理的免責事由。被告在訴訟期間實際已停止開啟涉案路燈,并承諾今后不再使用,于法無悖,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被告公開賠禮道歉,因被告的侵害行為并未對原告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所以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被告賠償損失人民幣一元,因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光污染對其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數額,法院也不予支持。
12、建筑工程相鄰關系糾紛
?。?)建筑工程相鄰關系糾紛概述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也隨著人們對于建筑物的外形,構造,空間,裝修裝飾,智能化等要求的不斷提高,我國城鎮、農村的基礎設施建設,尤其是不動產權利人對于建筑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裝修裝飾等行為日益增多,由于上述行為而導致的建筑工程相鄰關系糾紛也層出不窮。
建筑工程相鄰糾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A、不動產權利人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掘地基,建造建筑物時,由于未進行專業的地質勘探,對土質或者地質沉降情況未充分論證,也未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導致相鄰地基發生動搖或動搖的危險,使得相鄰建筑物發生下沉、傾斜、移位、墻壁斷裂、倒塌的情況或危險。
B、不動產權利人在鋪設管線時,比如:煤氣管道、水管、電線電纜等,造成相鄰建筑物發生墻壁受損、管道泄漏或者污水滲漏等情況。
C、不動產權利人在安裝設備時,比如:工廠在吊裝大型設備時,由于未嚴格執行操作標準,導致設備的高空跌落、土方坍塌等,給相鄰建筑物造成嚴重危害。
?。?)建筑工程相鄰關系糾紛調處原則
相鄰方有權立即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雙方應當協商采取共同的補救措施,或者聘請專業人士就施工方案予以重新論證,以避免恢復施工后依舊存在的危險。對于相鄰方的損失,在雙方共同協商,或者聘請專業認識評估后,行為人應當予以賠償。在調處建筑工程相鄰糾紛時,也應當尊重當地的民事習慣。
?。?)有關建筑工程相鄰關系糾紛的主要法律法規
《民法通則》
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
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物權法
第九十一條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建筑法》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十六條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條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十九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條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筑施工單位承包,由建筑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五十一條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上海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保障作業人員和相鄰居民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因進行家庭居室裝飾裝修過程中或者裝飾裝修后使用不當而造成相鄰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電、物品毀壞等,應由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委托人負責修復和賠償;如屬被委托人的責任,由委托人直接追究被委托人的責任,并由被委托人承擔修復和賠償。
第二十六條委托人與被委托人之間就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發生糾紛,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向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
第六條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應當正確使用房屋,依法維護房屋給水、排水、供電、供氣、防雷、暖通、電梯、消防、鍋爐、通訊等設施的使用安全。保持房屋原有結構的整體性、杭震性,并不得影響毗鄰房屋的安全。
?。?)相關案例
"建筑工程相鄰糾紛案"
原告A公司開發建造的京銀大廈和被告B公司開發建造的中商大廈均位于陸家嘴金融貿易開發區,兩者相距8米。1995年10月26日,京銀大廈開工打樁時,中商大廈做基坑圍護。在雙方施工過程中,中商大廈的基坑支護體系出現險情。同年l1月21日京銀大廈停止打樁。同時,上海浦東新區城市建設局施工協調小組組織專家對工地存在的問題進行調查分析,提出三點意見:l.鑒于目前京銀大廈打樁工期不能避開自身送樁深度1.5倍范圍內相鄰的中商大廈地下工程的基坑土方開挖期,根據浦城建管(94)第84號文第9條規定,京銀大廈打樁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與監測手段,并報浦東新區城建局組織專家審查,再經城建局批準才能開工打樁。2.中商大廈基坑處于較危險狀態,在不中斷挖土的情況下立即對圍護結構采取加固措施。1995年12月28日,上海市浦東新區城市建設局作出"關于中商大廈與京銀大廈地基基礎工程施工協調的決定",主要內容:據有關設計資料和現場踏勘,由于中商大廈支護體系設計不當及相鄰的京銀大廈打樁的影響,陸家嘴金融貿易區內的中商大廈的基坑目前處于危險狀態,中商大廈應做好基坑圍護的安全措施,原則同意京銀大廈施工單位制定的打樁安全防護方案,12月25日京銀大廈可恢復打樁。1995年12月25日,被告致函原告,要求將京銀大廈恢復打樁時間延至1996年1月l0日,原告當即回函,稱京銀大廈自停工打樁已受到重大損失,在保留索賠的前提下,只同意于1995年12月29日恢復打樁。
原告于1996年2月提起訴訟,稱被告由于基坑支護體系設計不當,造成原告停工38天,要求被告賠償因停工造成的經濟損失3945477.5元。法院審理中,被告提出反訴,反訴原告認為造成基坑危險是由于反訴被告違反有關規定打樁所致,要求反訴被告賠償因加固基坑造成的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因其打樁工期不能避開自身送樁深度l.5倍范圍內,相鄰的中商大廈地下工程的基坑土方開挖期,按規定應對打樁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與監測手段并報有關部門審查批準才能開工打樁。原告認為造成其停工的原因是中商大廈基坑支護體系設計不當,應由被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另鑒于被告未及時做好基坑搶險工作,而要求原告將恢復打樁日期延長,原告因此將恢復打樁期,從1995年12月25日延長至12月29日,由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予以補償,具體數額由法院酌情判定。被告由于本身基坑支護體系設計不當,因此中商大廈基坑出現險情與京銀大廈打樁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因此被告反訴耍求原告賠償因采取基坑防護措施造成的損失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6條之規定,法院于1996年8月14日作出判決:(1)被告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天內一次性補償原告經濟損失25萬元;(2)原告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3)反訴原告要求反訴被告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13、寵物擾鄰糾紛
?。?)寵物擾鄰糾紛概述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居民加入飼養寵物的隊伍中來。但由于居住條件的限制,因寵物飼養而引發的擾鄰、傷害糾紛近年來呈增長態勢,有的破壞了鄰里和睦與社區和諧。
就法律上而言,飼養寵物本身是個人的一項自由權利,但根據"權利不得濫用"的民法基本原則,任何權利的行使,都不能以損害他人的合法權利為條件。當一項權利的行使損害了或可能損害他人的合法權利,他人又不同意的情況下,這項權利就應受限制,或被禁止,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應予以賠償。所以,生活中飼養寵物同樣應當確保不影響他人的正常生活,不侵害他人的生活安寧。
如果飼養寵物干擾了他人的正常生活,損害了他人的生活安寧,則構成一種侵權行為。在這種侵權關系中,被侵權人受損害的是其享受生活安寧的權利,在損害結果上未必表現為直接的物質損失,而是一種精神持續受侵擾、煩躁的狀態;侵權人的主觀方面往往表現為過失或間接故意,因為一般侵權人并非刻意要通過飼養寵物來侵擾他人的正常生活,但他往往應該知道其不當的飼養行為可能或必然侵擾他人的生活,卻不停止他的飼養行為或采取其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果飼養的寵物咬傷了他人,且并非他人肆意挑逗所致,則飼養人構成了人身傷害的侵權,損害結果表現為受害人的身體受傷、醫藥費用的花費乃至精神損害。如果飼養的寵物對他人的人身安全構成威脅(如飼養狼狗、猛禽),則構成一種比較特殊的侵權行為,即危險行為,這種行為的損害結果未必發生,但受威脅的他人有權要求飼養人采取措施排除危險。
?。?)寵物擾鄰糾紛的調處原則
A、以排除侵擾為目的尋求解決方案。在寵物擾鄰糾紛中,被擾人往往會直接要求飼養人不得飼養寵物,如要求把寵物賣了、圈棚拆了;而飼養人一般對這類要求難以接受,這就導致矛盾尖銳化。在調處這類糾紛時應注意到,這類糾紛的真正起因是被擾人的生活安寧受到了侵擾,被擾人的真正需要是要排除這種侵擾,禁止飼養人養寵物只是一種手段。所以在調處糾紛時,應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寵物的侵擾作為目的,圍繞這一目的來設想多種解決辦法和途徑。比如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要求飼養人是否可以改變寵物種類、移動圈棚位置、設置防護設施、控制放養時間等等??傊?,如果有比簡單阻止飼養更好的解決辦法,就應積極建議采用這些替代辦法來達到"雙贏"。
B、利用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教育和調處。為了規范寵物飼養行為,本市針對有些寵物的飼養已經出臺了相關法律文件,如《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對寵物飼養有原則性規定,《上海市犬類管理辦法》、《上海市信鴿飼養活動管理暫行規定》等又有具體的規定。這些法律文件對寵物飼養的種類、飼養條件、飼養方式、證照申領程序、飼養人的義務等均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這些規定只有得到了嚴格遵守,寵物飼養的負面效應才會在總體上降至最低。這些規定既是行政機關行政執法(如發證、處罰)的依據,也是判斷飼養人是否構成民事侵權的參考依據,可以被用于調處糾紛,教育當事人。
C、根據實際情況努力平衡利益。當由于客觀條件限制,除了停止飼養寵物而無其他替代方法時,在法律上只能從維護他人生活安寧的權利出發,要求飼養人停止飼養行為或者拆除飼養設施。需要注意的是,寵物飼養人往往對寵物懷有較深的感情,有的為了飼養寵物還投入了較大的物質花費,所以當必須要求停止飼養行為時,一方面應做好飼養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使飼養人認識到其行為在法律上已構成侵權并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切實體諒被擾人的現實困擾;另一方面也可通過調處由被擾人給予一定經濟補償,以獲得長久的生活安寧,從而達到雙方利益的平衡。
?。?)有關寵物飼養的主要法律規定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ㄉ虾J腥舜蟪N瘯?001年通過,2003年4月修正)
第三十六條居民不得飼養雞、鴨、鵝、兔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鴿。違反規定的,由市容環衛監察組織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拒不改正的,可按每只五十元處以罰款。
居民飼養信鴿應當符合體育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具備相應的條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響周圍市容和環境衛生。居民飼養信鴿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勸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容環衛監察組織給予警告,并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污染環境嚴重、周圍居民意見大的,可以責令拆除鴿舍。
居民飼養寵物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對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應當即時自行清除。違反規定的,由市容環衛監察組織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上海市犬類管理辦法》
?。ㄉ虾J腥嗣裾?993年10月發布,1997年12月修正)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犬類管理,防止狂犬病發生,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與社會秩序安定,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犬類的飼養、養殖、銷售活動與管理。
第三條本市成立由市公安局、市衛生局、市畜牧局參加的市犬類管理領導小組。
本市犬類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規定由有關部門分工負責:
?。ㄒ唬┕膊块T負責犬類養殖和市區、縣城犬類飼養的審批,違章養犬的處理,狂犬、野犬的捕殺。
?。ǘ┬竽莲F醫部門負責獸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產和供應,犬類的預防接種、登記,《犬類免疫證》的發放,犬類狂犬病疫情的監測,進出口犬類的檢疫、免疫及管理。
?。ㄈ┬l生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接種和病人的診治。
?。ㄋ模┼l、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轄區內犬類飼養的管理,狂犬、野犬的捕殺。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參照公安、衛生、畜牧獸醫部門的職責分工承擔犬類管理的具體工作。
公安、衛生、畜牧獸醫部門按各自職責與分工,對鄉、鎮人民政府犬類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第四條本市對飼養犬類實行數量控制。市區犬類飼養總量由市公安局提出,報市犬類管理領導小組批準后執行??h和區的鄉、鎮犬類飼養總量,根據近郊與遠郊區別對待的原則,由市公安局會同市衛生局、市畜牧局確定,由縣(區)人民政府下達到鄉、鎮人民政府執行。
第五條本市對犬類的飼養、養殖、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養殖、銷售犬類。
第六條本市市區、縣城范圍內的單位和有常住戶口的居民需飼養犬類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挝灰蚓l、表演等需要的;
?。ǘ┚用癃殤舫鋈?、居住面積為市區人均居住面積兩倍以上的。
經批準飼養犬類的居民戶只準飼養1條觀賞犬。
第七條除縣城外,縣和區的鄉、鎮范圍內的單位和有常住戶口的居民需飼養犬類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挝灰蚓l、表演等需要的;
?。ǘ┚用裰袑儆凶C狩獵戶、副業生產專業戶、獨居戶的;
?。ㄈ┛h(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批準飼養犬類的居民戶只準飼養1條犬。
第八條本市單位和居民需飼養犬類的,須向所在地的區、縣公安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區、縣公安部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養犬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由區、縣公安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發給《養犬許可證》,并對其中需購犬的發給購犬證明;對不符合條件的,給予答復,并說明理由。
購犬證明和《養犬許可證》由市公安局統一印制。
第九條市區公安部門應當在發出《養犬許可證》之日起7日內將發放《養犬許可證》的情況抄送市畜牧獸醫站??h(區)公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發出《養犬許可證》之日起7日內將發放《養犬許可證》的情況抄送所在地畜牧獸醫站。
第十條凡飼養犬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跍署B犬頸部佩戴由市公安局統一制作的圈、牌;
?。ǘ┏I證、檢疫、免疫接種和診療外,禁止攜帶犬類進入道路、廣場和其他公共場所;
?。ㄈ┮蛉愵I證、檢疫、免疫接種、診療,而攜犬進入道路、廣場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應當束以犬鏈,并采取防止犬類咬傷他人的措施;
?。ㄋ模┤愒诘缆?、廣場和其他公共場所便溺的,由攜犬者立即予以清除
?。ㄎ澹┙箶y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磕陸{區、縣公安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通知限期辦理驗證手續;
?。ㄆ撸┓舶l生《養犬許可證》毀損、遺失的,飼養者在7日內向所在地的區、縣公安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補證手續。
第十一條飼養犬類的單位和個人變更住址、養犬條件的,須向區、縣公安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變更《養犬許可證》手續。
第十二條犬類死亡、宰殺的,飼養者應當在7日內向所在地的區、縣公安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辦理注銷手續。犬類失蹤的,飼養者應當在7日內向所在地的區、縣公安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登記;犬類失蹤時間超過1個月的,應當在超過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的區、縣公安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三條除公園外,市區不得設置犬類養殖場。犬類養殖場的設置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c飲用水水源的距離在1000米以上,與居民居住點距離在500米以上;
?。ǘ﹫錾峤Y構牢固,外墻的高度在3米以上;
?。ㄈ┚邆錄_洗、消毒和污水、污物無害處理等設施;
?。ㄋ模┡鋫浞蠗l件的獸醫人員。
第十四條本市單位和個人需從事犬類養殖的,須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請。市公安局應當會同市衛生局、市畜牧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由市公安局發給《犬類養殖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由市公安局給予書面答復。養殖犬類的單位和個人變更養殖場所,須向市公安局申請辦理變更《犬類養殖許可證》的手續。
領取《犬類養殖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憑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犬類養殖活動。
領取《犬類養殖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可從事犬類銷售活動;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犬類銷售活動。
第十五條養殖犬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坏孟驘o購犬證明的單位和個人出售犬類;犬類出售后,購犬證明應當妥善保存1年備查。
?。ǘ┟吭孪蚴泄簿謭蟾嫒惙敝澈弯N售的情況。
?。ㄈ┤惓鍪矍敖浭谢蛘呖h(區)畜牧獸醫站免疫接種,并取得檢疫、免疫證明。
?。ㄋ模┌匆幎▽︷B殖期間的犬類進行免疫接種。
第十六條本市單位因實驗需要養殖、飼養犬類的,須按《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手續。
前款所列單位除向其他因實驗需要的單位銷售所養殖的犬類外,銷售犬類須報市公安局批準。
第十七條凡經許可飼養、養殖犬類的單位和個人,須憑畜牧獸醫部門的通知,攜犬到指定地點接受犬類狂犬病的預防接種。經預防接種后,由畜牧獸醫部門發給《犬類免疫證》。
《犬類免疫證》由市畜牧局統一印制。
第十八條凡需從外省市攜帶犬類進入本市的,須具有犬類所在地縣級以上畜牧獸醫部門出具的犬類狂犬病檢疫、免疫證明,并須經市畜牧獸醫站復核,方可攜犬進入本市。
第十九條凡需從境外攜帶犬類從本市入境的,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
第二十條犬類咬傷他人,犬類飼養者應當立即將被害者送至醫療衛生機構接受診治,醫療衛生機構須按規定程序進行傷口處理和免疫接種。飼養者須將犬類咬傷他人的情況報告所在地衛生防疫部門。
第二十一條犬類咬傷他人,犬類飼養者必須將犬類送往指定地點限期留驗。在留驗期間發現系狂犬或者疑似狂犬,一律由留驗單位擊殺,犬尸深埋或者銷毀。在其他情況下,發現疑似狂犬的,飼養者必須擊殺犬類,并將犬頭置于密閉容器中,在6小時內送指定單位檢驗;犬尸深埋或者銷毀。
第二十二條在發現狂犬病疫情的地區,區、縣衛生防疫部門應當立即將疫情報告區、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區、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須根據疫情劃定疫點、疫區,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采取緊急滅犬等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條禁止冒用、涂改、偽造和買賣《犬類免疫證》、《養犬許可證》、《犬類養殖許可證》和購犬證明。
第二十四條市和區、縣公安部門應當每年進行《養犬許可證》、《犬類養殖許可證》的驗證工作。
第二十五條飼養、養殖犬類的單位和個人須按規定繳納管理費。犬類接受預防接種時,飼養、養殖犬類的單位和個人須繳納預防接種費。管理費、預防接種費的具體標準分別由市公安局、市畜牧局提出,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批。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有關條款規定的,由公安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十三條的,捕殺犬類,對飼養者處200元至1000元的罰款;對銷售者處2萬元以下罰款;對養殖者處3萬元以下罰款。
?。ǘ┻`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警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
?。ㄈ┻`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0元以下罰款。
?。ㄋ模┻`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犬類養殖者在經營期間擅自變更養殖場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ㄎ澹┻`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0元以下罰款。
?。┻`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對飼養者處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七條的,由畜牧獸醫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章養犬或者拒絕、阻撓捕殺違章犬,導致人群中發生狂犬病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處罰。
第二十九條拒絕、阻撓犬類管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罰沒收入按規定上繳國庫。捕殺的犬類統一送繳市公安局指定的部門處理。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市公安局、市衛生局、市畜牧局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1993年11月1日起實施。原上海市人民政府1985年2月5日批準發布的《上海市犬類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上海市信鴿飼養活動管理暫行規定》
?。ㄉ虾J畜w育局2002年12月發布)
第一條為了加強信鴿飼養括動的管理,保障信鴿活動的有序發展,維護市容環境衛生,依據《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信鴿活動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信鴿飼養活動及其管理。
本規定所稱信鴿飼養活動,是指信鴿飼養申請、鴿舍搭建、信鴿馴養等活動。
第三條信鴿飼養活動實行適度控制、有序發展、持證養鴿原則,信鴿飼養人應當依法文明養鴿,不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并主動處理好相鄰關系。
第四條上海市信鴿協會(以下簡稱市信鴿協會)是本市信鴿飼養人的自律性組織,負責教育、指導和監督會員的信鴿飼養活動,并受上海市體育行政部門委托,對信鴿飼養活動進行管理。
區、縣信鴿協會負責實施本轄區內信鴿飼養活動的具體管理。
第五條信鴿飼養人飼養信鴿,應當向鴿舍所在地的區、縣信鴿協會提出書面申請,按照市信鴿協會的規定,加入市信鴿協會,持有中國信鴿協會會員證,并辦理年度注冊手續。未按照市信鴿協會規定辦理年度注冊手續的,不得在本市飼養信鴿。
第六條信鴿飼養人新建鴿舍,應當符合居住物業管理、房屋租賃和城市規劃管理等法律法規,征得物業管理部門的同意,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谑袇^內環線以外區域多層建筑物陽臺搭建鴿舍的,鴿舍基座不得超出陽臺外側30公分,鴿舍頂部不得超出上一層陽臺樓板底部,信鴿出入踏板應當設置在陽臺內;在市區內環線以外區域高層建筑物陽臺搭建鴿舍的,鴿舍不應當超出陽臺欄桿,信鴿出入踏板應當設置在陽臺內;
?。ǘ┙ㄖ镪柵_內所搭建鴿舍與其他住戶陽臺相鄰的,鴿舍應當隔斷密封,并與上一層住戶窗戶距離1米以上;
?。ㄈ澤釕敳馁|輕便、結構牢固、外形美觀,鴿舍外形和顏色應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鴿舍不得安裝捕捉他人信鴿的設施,并不得改變和損害所附建筑物結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建鴿舍:
?。ㄒ唬┚嚯x機場跑道兩端2.3千米、距離機場跑道中線2千米以內區域;
?。ǘ┦袇^內環線以內人口密度較高區域。
第七條信鴿飼養人搭建鴿舍,應當按照市信鴿協會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八條信鴿飼養人應當采取下列有效措施,防止信鴿產生污染,影響周圍市容環境衛生:
?。ㄒ唬澤崦科椒矫姿曫B信鴿不得超過8羽;
?。ǘ┟咳涨鍜啉澤?,保持鴿舍內外環境整潔;
?。ㄈ┒ㄆ邙澤嵯?、信鴿疫苗接種等防疫措施;
?。ㄋ模┰O置降低鴿舍信鴿噪音、防護鴿舍鴿羽和信鴿排泄物散播的設施;
?。ㄎ澹┓乐刮廴窘ㄖ锕盟渌吹拇胧?;
?。┬砒澏〞r馴放,每日不得全天馴放信鴿;
?。ㄆ撸┦行砒潊f會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條市信鴿協會和區、縣信鴿協會應當制定會員信鴿飼養活動的檢查、考核、評比等規定,并保持與公安、工商、市容環衛、房地資源管理、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的聯系協作,加強信鴿飼養活動管理,監督本規定的實施,信鴿飼養人違反本規定的,由市信鴿協會或者區、縣信鴿協會責令改正,并依據協會規定對其作出處理決定。
因信鴿飼養活動發生民事糾紛的,市信鴿協會或者區、縣信鴿協會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調解。
第十條區、縣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本轄區內信鴿飼養管理活動和本規定實施情況。
第十一條信鴿飼養人違反本規定,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按照《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本規定的實施細則,由市信鴿協會制定。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二OO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信鴿飼養活動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ㄉ虾J行砒潊f會2003年5月發布)
第一條根據上海市體育局頒發的《上海市信鴿飼養活動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為《信鴿管理規定》)第四條、第十二條,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加強信鴿飼養活動的管理,主要從信鴿飼養申請(老會員辦理年度注冊手續)、鴿舍搭建、信鴿訓養等三個環節上進行嚴格管理。
第三條貫徹執行《信鴿管理規定》,上海市信鴿協會履行宏觀調控、教育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能;區、縣信鴿協會(以下簡稱為區、縣鴿協)負責實施本轄區內信鴿飼養活動的具體管理工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相互協調,做好工作。
第四條信鴿項目是經國家體育總局批準在全國正式開展比賽的96個體育項目中的一個。信鴿又是特殊運動員,應當給予一定的活動空間和棲息地。房屋屋頂搭建鴿舍較房屋其它部位搭建鴿舍飼養信鴿對市民日常生活、環境衛生的影響最小,比較符合飼養信鴿的實際。但是屋頂新搭建鴿舍前必須辦理審批手續,所建鴿舍不得影響市政市容美觀,嚴禁亂建亂搭。
第五條信鴿飼養人新搭建鴿舍,必須先向所在區、縣鴿協提出書面申請,提交鴿舍搭建的位置,平、立面圖紙,面積用材等有關資料,并征得居(村)委會或物業管理部門的同意,經所在區、縣鴿協批準并發給搭建鴿舍許可證,方可施工搭建。區、縣鴿協應當自收到上述新搭建鴿舍的申報材料15天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新搭建鴿舍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搭建鴿舍竣工后區、縣鴿協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驗收并簽署驗收意見。如不合格,要進行整改。驗收合格后收回搭建鴿舍許可證。
第六條貫徹執行《信鴿管理規定》實行"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新會員嚴格執行《信鴿管理規定》的條款,老會員在信鴿飼養活動中如果與《信鴿管理規定》中有關條款不一致,限期整改。如不整改,嚴肅查處。
第七條信鴿飼養人必須參加信鴿協會,先到本轄區的信鴿協會領取和填寫入會登記表,由區、縣鴿協批準并報上海市信鴿協會審核備案,繳納會費,辦理注冊,領取會員證。
第八條信鴿飼養人要顧全大局,嚴格自律,自覺遵守《信鴿管理規定》和實施細則,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做到文明養鴿,搞好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主動處理好鄰里關系,努力做到少擾民、不擾民。
第九條鴿舍不得裝有拉網、翻網、天網等人為捕捉他人信鴿的設施。違者,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第十條信鴿協會所發的信鴿足環是協會會員參加信鴿活動的重要憑證,由中國信鴿協會統一定制并逐級下發,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仿制和銷售。同時,任何偽造優勝鴿的獎狀和歸巢證者,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信鴿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鳥類,凡偷竊、投毒、搶劫、槍擊、捕殺信鴿,窩藏贓鴿以及阻擾公務、毆打執勤人員者,將報送公安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以上行為對信鴿(特別是名貴品系的種鴿、比賽優勝鴿)造成致死、致傷、致殘后果的,肇事者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由上海市信鴿協會核定。
第十二條加強監督,上海市信鴿協會建立文明養鴿指導委員會,區、縣鴿協建立文明養鴿指導小組,公示監督、舉報電話號碼。文明養鴿指導委員會對文明養鴿工作要具體制定檢查、考核、評比的辦法,使監督措施真正落到實處。重視和做好市民的來信來訪接待工作,經常與新聞媒體進行溝通和聯系,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第十三條信鴿協會會員違反《信鴿管理規定》和本實施細則有關條款的,必須限期七天內整改。如拖延拒不整改,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停賽、罰款、會員除名、開除會籍等處分。
?。?)相關案例
"養鴿擾鄰被判拆除鴿鵬案"
李某居住在本市市中心的某舊式里弄房里,數年前便在自家屋頂上搭建了鴿棚,養鴿約130只。后陳老太搬入李某隔壁的廂房居住,可她幾乎每天清晨都被嘈雜的鴿子咕叫聲、撲翅聲吵醒,因為李某為訓練信鴿,每天清晨都要放飛。而且因鴿鵬與陳老太的窗臺較近,鴿子在放飛和歸巢時總有許多羽毛和鴿屎撒落在陳老太晾曬的衣被上。經居委會數次調解無效,陳老太起訴至法院。陳老太代理人稱,李某搭建的鴿棚嚴重影響了陳老太的生活,且搭建鴿舍未按《上海市信鴿飼養活動管理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申領許可證,故請求判令李某拆除搭建的鴿棚。李某辯稱,其在上述規定出臺前就已搭棚養鴿,應適用"老人老辦法";至于給陳老太造成的麻煩,其愿意控制放飛時間,并幫助陳老太漿洗衣被或補償費用,但不同意拆除鴿棚。
由于雙方調解不成,最終法院在實地查看了解的基礎上,認為:李某搭建的鴿棚的確妨礙了陳老太的正常生活;李某稱其在有關規定出臺前就已搭鵬養鴿的理由不能成為其可以繼續飼養信鴿侵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理由;李某稱控制放飛時間、幫助漿洗衣被,因無法強制執行且陳老太不接受,故亦不采納。據此判決李某限期拆除鴿棚。但法院通過案外工作由陳老太補償了李某一定的經濟損失。
14、相鄰損害賠償,防患糾紛
?。?)相鄰損害賠償糾紛概述
相鄰權關系是日常生活中普通存在的民事關系,由于相鄰關系而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也日益突出,逐漸受到社會各界人士的廣泛關注。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管線,因用水、排水、通風、采光、日照,因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等都有可能造成相鄰損害、防患糾紛。
?。?)相鄰損害賠賠調處原則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一方面為相鄰方使用自己的不動產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從使用一方來講,在行使相鄰權的同時,也要避免對被使用的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否則就可能承擔相鄰損害賠償責任。
?。?)有關相鄰損害賠償、防患糾紛的法律法規
《民法通則》
第五條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
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一百三十四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防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賠償損失;(八)支付違約金;(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賠禮道歉。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物權法》
第九十六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梗罚噜徱环揭蚴┕づR時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雙方約定的范圍、用途和期限使用的,應當責令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梗福环缴米远陆鼗蛘擢氄甲匀涣魉?,影響他方正常生產、生活的,他方有權請求排除妨礙;造成他方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梗梗噜徱环奖仨毷褂昧硪环降耐恋嘏潘?,應當予以準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并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補償。
相鄰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或者可能毀損他方財產,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
?。保埃埃环奖仨氃谙噜徱环绞褂玫耐恋厣贤ㄐ械?,應當予以準許;因此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保埃保畬τ谝环剿械幕蛘呤褂玫慕ㄖ锓秶鷥葰v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礙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予以支持。但有條件另開通道的,也可以另開通道。
?。保埃玻幚硐噜彿课莸嗡m紛時,對有過錯的一方造成他方損害的,應當責令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保埃常噜徱环皆谧约菏褂玫耐恋厣贤谒疁?、水池、地窖等或者種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當分別情況,責令其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相關案例
"衛生間水管破裂糾紛案"
原、被告系上下樓鄰居。2002年3月8日至12日間,由于被告衛生間水管破裂,大量自來水沿被告房屋地坪自上而下流入樓下原告住房內,直到漫溢室外被鄰居發現。漏水造成原告三房二廳二衛及廚房間裝潢重度受損,所有房間地面積水,天花板受潮起皺、涂料脫落,墻紙剝落,地板起翹。家中大量物品受潮濕、水浸損壞,以致無法居住在內,只能將出租給他人的另一套自有住房收回自住。因被告拒不承擔相鄰方應盡的賠償義務,故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直接與間接損失人民幣8萬元。訴訟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1)判令被告對原告的因漏水損壞的SONY29英寸彩電一臺、落地音響一對、寫字臺一張、紫紅色皮沙發一套、聶耳牌鋼琴一架予以修復;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裝潢損失修復費用人民幣4萬元;3)判令被告賠償自2002年3月10日起至今的房租損失人民幣25000(按月租金人民幣1600元計);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及鑒定費。
被告辯稱:2002年3月8日至12日間因其衛生間抽水馬桶連接水箱的軟管破裂,確實發生了漏水。但漏水原因不在被告。被告所住該房從未進行裝修,且房屋地坪傾斜,存在質量問題,更由于原告沒有配合共同更換污水管道才造成水漏出后流向樓下。在此次漏水之前,原告的房屋已經歷兩次漏水。1998年因三樓住戶陽臺出水管堵塞造成的漏水損壞了原告一部分室內裝潢,原告未就此重新裝潢。2002年1月,因三樓住戶熱水器故障,漏水造成原告廚房受損,原告曾向熱水器生產廠家索賠,但后來又放棄了?,F原告將兩次漏水的損失轉嫁到被告處,明顯不合理。至于原告的租金損失,與本案無關。原告要求其承擔全部責任是不公平的,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本案原告劉女士系上海市閔行區滬青平路338號榮德公寓16號101室及上海市滬青平路101弄榮德大廈2號203室房屋的所有人。本案被告陳女士系原告住所樓上榮德公寓16號201室所有人。2002年3月8日至12日間,因被告衛生間抽水馬桶連接水箱的軟管破裂,大量自來水沿被告房屋地坪自上而下流入樓下底層原告住房內,直至漫溢室外被鄰居發現。其時原、被告均不在滬。漏水造成原告臥室、廳墻面和頂面不同程度出現涂料、墻紙起殼、剝落、霉變,客廳、臥室地板、木質踢腳線浸水、受潮,不同程度隆起、褶皺和斷裂,臥室房門變形,發霉。裝潢修復費用經上海市價格認證中心閔行分部鑒定為人民幣13559元。漏水造成原告家中一對音響外殼變形,寫字臺發霉、開裂。漏水發生后,原告及家人居住上海市滬青平路101弄榮德大廈2號203室至今。
另查明,1999年因榮德公寓16號三樓陽臺下水口堵塞,發生漏水,殃及本案原、被告的住房。2002年1月,因榮德公寓16號三樓住戶的熱水器故障,漏水影響到原告的廚房間。原告為此曾與熱水器生產廠家交涉,要求賠償。
又查明,上海市閔行區滬青平路338號榮德公寓B座102室即現榮德公寓16號101室,建筑面積為150平方米左右。
法院認為,不動產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處理相鄰關系。經審理查明漏水原因在于被告房屋衛生間設施的缺陷,漏水造成樓下鄰居原告房屋裝潢及物品損失,損害了原告的權益,故應賠償原告因此所受的損失。被告辯稱漏水的發生是房屋質量問題及原告不配合更換污水管道所致。因被告作為房屋的所有人的義務對房屋行使管理職責,故被告不能據此對抗原告的訴情。在此次漏水之前,原告的底層住房已經歷兩次漏水,因被告對前兩次漏水給原告造成的損失范圍難以舉證,價格認證機構對裝潢修復費用的鑒定又是根據房屋現狀作出的,另考慮到原告因廚房間漏水曾向案外人提出索賠后又放棄的情節,從公平、合理的角度出發,法院酌情確定由被告承擔裝潢修復費用的90%。原告要求被告修復的物品,其范圍應當是因漏水造成的物品損壞,法院根據常理推斷及原告的舉證,確定由被告人修復音箱、寫字臺??紤]到原告房屋裝潢受損程度較為嚴重,使原告及其家人難以在短時間內繼續居住、使用該房屋,原告另覓住處合情合理。即使原告居住的是自己的另一套房屋,但原告的利益損失應當由被告賠償?,F原告以租金損失的形式來主張此項利益,對合理部分法院可予支持。法院為彌補原告的利益損失及促使原告收拾發生水患的房屋,早日回搬,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參考同類地段同類型房屋的租賃價格,酌情確定以租金每月人民幣1200元計支持租金損失3個月。法院另考慮到原告遭受如此漏水后清理現場需花費精力,其提出過高的訴訟請求尚在情理之中,故法院在確定訴訟費用的負擔時亦酌情考慮。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被告陳女士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委托具有維修資質的企業,對漏水造成損壞的原告劉女士所有的、現在上海市閔行區滬青平路338號榮德公寓16號101室內的音箱一對、寫字臺一張予以修復;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劉女士裝潢修復費用人民幣12203.10元;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劉女士租金損失人民幣3600元。駁回原告劉女士其余之訴訟請求。
15、其他相鄰權糾紛
?。?)其他相鄰糾紛概述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新生事務層出不窮,社會生活日益多樣,新興的社會生活方式深刻影響著身處這個時代的每個人,影響鄰里關系的糾紛已不僅僅局限于傳統類型。由于社會生活的復雜多樣,實際工作中,我們往往會碰到多種因素錯綜復雜的結合在一起的相鄰糾紛、傳統類型無法概括的新型相鄰糾紛以及其他各種通過前文介紹仍不能窮盡的相鄰糾紛,如果處理不好,往往影響鄰里和睦、社區和諧。然而,社會生活的一般規律性決定了再復雜的糾紛,只要把握處理相鄰關系的一般性原理,本著公正、公平的原則,抽絲剝繭,抓住糾紛的關鍵,往往能妥善處理很多原本難以調和的矛盾。
?。?)其他相鄰糾紛的調處原則
A、理清頭緒,區別相鄰糾紛的類型。如果是較為常見的相鄰糾紛,我們應當直接"對號入座",依據具體的法律規定直接處理;然而,當糾紛本身比較復雜,涉及多層矛盾關系的時候,我們首先需要理清頭緒,分清因果關系及其順序。當出現了無法直接套用之前各章所述類型的相鄰糾紛,而現行法律又無相關之規定的時候,我們應當使用一般民法原理來解決。
B、搞清糾紛的核心問題。糾紛的核心問題,即雙方各自需要什么、達到什么目的或效果。其中,有些是可以通過糾紛一方合理讓步達成的,而有些則是糾紛一方無法通過讓步達到的。對于能夠通過讓步達成的,我們也需要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及民法原理判斷其合理性,以保證調處過程的公平和結果的公正;不能讓步的,應當依據法律規定和民法原理判定是非,即判定誰的主張是錯誤而沒有根據的,在此基礎上重點做需要承擔責任一方的工作。有時候,解決復雜糾紛,需要我們運用實際工作中積累的經驗,充分發揮創造性,突破原有的角度轉而從另一個角度去思考,發現可行的解決辦法,這樣往往能夠將原本陷入僵局的糾紛一舉突破,順利解決矛盾。
C、運用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進行調處和教育。越是復雜的糾紛,越應當被簡化成簡單的幾個矛盾關系。而經過對這些簡單關系的梳理,最終需要以具體的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而不是以主觀的好惡或者當事人的態度進行調處。在有些糾紛中,即使當事人本著息事寧人的態度做出不應有的讓步,在調處過程中也應當依據法律法規進行適度的糾正,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才能真正發揮調解工作維護社區和諧的功能。未依照法律法規進行的調處,只是延緩了解決矛盾的進程,從而使一方更加不滿,或者使一方變本加厲,本質上不能使糾紛獲得真正的解決,反而有可能引發新的矛盾,甚至使矛盾升級。
D、從實際情況出發,實事求是,平衡雙方利益。很多情況下糾紛雙方的對錯一目了然,而法律依據也是充分的,但由于過錯一方不能或不愿讓步,不接受調處。這就需要我們充分發揮調處的功能,進行說服教育工作,同時讓雙方都明白調解的意義,使雙方能夠平心靜氣的接受調處。而當糾紛本身較為復雜,雙方又各執己見相持不下的時候,我們應當充分運用法律知識,辨明是非,指出對錯,并結合具體糾紛自身的特點,將調處工作的靈活性與法律法規原則結合起來,完成調處工作。
?。?)其他相鄰權糾紛涉及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梗罚噜徱环揭蚴┕づR時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雙方約定的范圍、用途和期限使用的,應當責令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梗福环缴米远陆鼗蛘擢氄甲匀涣魉?,影響他方正常生產生活的,他方有權請求排除妨礙;造成他方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梗梗噜徱环奖仨毷褂昧硪环降耐恋嘏潘?,應當予以準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并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補償。
相鄰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或者可能毀損他方財產,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
?。保埃埃环奖仨氃谙噜徱环绞褂玫耐恋厣贤ㄐ械?,應當予以準許;因此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保埃保畬τ谝环剿械幕蛘呤褂玫慕ㄖ锓秶鷥葰v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礙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予以支持。但有條件另開通道的,也可以另開通道。
?。保埃玻幚硐噜彿课莸嗡m紛時,對有過錯的一方造成他方損害的,應當責令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保埃常噜徱环皆谧约菏褂玫耐恋厣贤谒疁?、水池、地窖等或者種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當分別情況,責令其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的管理,提高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的整體管理水平,為居民創造整潔、文明、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
本辦法所稱新建住宅小區,是指達到一定規模,基礎設施配套比較齊全的新建住宅小區(含居住小區、住宅組團,以下簡稱住宅小區)。
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管理(以下簡稱小區管理),是指對住宅小區內的房屋建及其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等管理項目進行維護、修繕與整治。
第三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小區管理的歸口管理工作;市政、綠化、衛生、交通、治安、供水、供氣、供熱等行政主管部門和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小區管理中有關工作的監督與指導。
第四條住宅小區應當逐步推進社會化、專業化的管理模式。由物業管理公司統一實施專業化管理。
第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出售住宅小區房屋前,應當選聘物業管理公司承擔住宅小區的管理,并與其簽訂物業管理合同。住宅小區在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前,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負責管理。
第六條住宅小區應當成立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
管委會是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住宅小區內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選舉的代表組成,代表和維護住宅小區內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管委會的權利;
?。ㄒ唬┲贫ü芪瘯鲁?,代表住宅小區內的產權人、使用人,維護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利;
?。ǘQ定選聘或續聘物業管理公司;
?。ㄈ徸h物業管理公司制訂的年度管理計劃和小區管理服務的重大措施;
?。ㄋ模z查、監督各項管理工作的實施及規章制度的執行。
管委會的義務:
?。ㄒ唬└鶕康禺a產權人和使用人的意見和要求,對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
?。ǘ﹨f助物業管理公司落實各項管理工作;
?。ㄈ┙邮茏≌^內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的監督;
?。ㄋ模┙邮芊康禺a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
第八條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
?。ㄒ唬┪飿I管理公司應當根據有關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小區管理辦法;
?。ǘ┮勒瘴飿I管理合同和管理辦法對住宅小區實施管理;
?。ㄈ┮勒瘴飿I管理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管理費用;
?。ㄋ模┯袡嘀浦惯`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ㄎ澹┯袡嘁蠊芪瘯f助管理;
?。┯袡噙x聘專營公司(如清潔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擔專項管理業務;
?。ㄆ撸┛梢詫嵭卸喾N經營,以其收益補充小區管理經費。
物業管理公司的義務:
?。ㄒ唬┞男形飿I管理合同,依法經營;
?。ǘ┙邮芄芪瘯妥≌^內居民的監督;
?。ㄈ┲卮蟮墓芾泶胧斕峤还芪瘯徸h,并經管委會認可;
?。ㄋ模┙邮芊康禺a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
物業管理公司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第九條物業管理公司可享受國家對第三產業的優惠政策。
第十條物業管理合同應當明確;
?。ㄒ唬┕芾眄椖?;
?。ǘ┕芾韮热?;
?。ㄈ┕芾碣M用;
?。ㄋ模╇p方權利和義務;
?。ㄎ澹┖贤谙?;
?。┻`約責任;
?。ㄆ撸┢渌?。
第十一條物業管理合同和小區管理辦法,應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售房手續時,應在買賣合同中對房地產產權人有承諾遵守小區管理辦法的約定。房地產產權人與使用人分離時,應在租賃合同中對使用人有承諾遵守小區管理辦法的約定。
第十三條住宅小區內的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應當遵守小區管理辦法,按規定交納管理費用,不得妨礙、阻撓管理人員履行職責,并有權參與和監督住宅小區的管理。
第十四條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業管理公司予以制止、批評教育、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ㄒ唬┥米愿淖冃^內土地用途的;
?。ǘ┥米愿淖兎课?、配套設施的用途、結構、外觀,毀損設施、設備,危及房屋安全的;
?。ㄈ┧酱顏y建,亂停亂放車輛,在房屋共用部位亂堆亂放,隨意占用、破壞綠化,污染環境,影響住宅小區景觀,噪聲擾民的;
?。ㄋ模┎徽照陆患{各種費用的。
第十五條物業管理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有權投訴;管委會有權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對其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并可處以罰款:
?。ㄒ唬┓课菁肮迷O施、設備修繕不及時的;
?。ǘ┕芾碇贫炔唤∪?,管理混亂的;
?。ㄈ┥米詳U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的;
?。ㄋ模┧酱顏y建,改變房地產和公用設施用途的;
?。ㄎ澹┎宦男形飿I管理合同及管理辦法規定義務的。
第十六條本辦法生效前,未按本辦法實施管理的住宅小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維護居住房屋租賃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居住房屋租賃及其管理。
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不適用本辦法;但承租人轉租公有居住房屋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是本市居住房屋租賃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本市公安、稅務、工商、勞動、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屬地管理)
本市居住房屋租賃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居住房屋租賃納入社區綜合管理的范圍,并組織、協調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做好轄區內居住房屋租賃的日常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設立的社區事務受理中心具體承擔居住房屋租賃相關手續的受理工作;社區綜合協管隊伍協助有關管理部門做好居住房屋租賃的管理和相關服務工作。
第五條(基本管理制度)
居住房屋租賃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書面租賃合同,并向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應當依法納稅;不具有本市戶籍的承租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居住登記。
居住房屋租賃的當事人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違法活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租賃當事人)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應當是依法取得房地產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人。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是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條(出租房屋的條件)
出租的居住房屋除應當符合《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课萁Y構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牢固,具備上下水、供電和環境衛生等必要的生活條件;
?。ǘ┓课莸某鋈肟?、通道等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關規定;
?。ㄈ┫騿挝怀鲎庥米骷w宿舍的,與非出租的房屋實行分門進出或者采取分隔措施;其中,承租的居住人數超過15人的,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管理人員。
第八條(人均承租面積標準)
租賃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積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積不低于7平方米;其中,向單位出租用作集體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積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積不低于4平方米。
第九條(租賃合同)
居住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ㄒ唬┳赓U當事人(包括承租的同住人)的姓名、住所、有效身份證明及其編號;
?。ǘ┓课葑涞攸c、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ㄈ┓课萦猛?;
?。ㄋ模┓课萁桓度掌?;
?。ㄎ澹┳赓U期限;
?。┳饨饠殿~、支付方式和期限;
?。ㄆ撸┓课菔褂靡蠛途S修責任;
?。ò耍┓课莘颠€時的狀態;
?。ň牛┻`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ㄊ┳赓U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租賃當事人訂立租賃合同時,可以使用或者參照使用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訂的租賃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條(相關手續的辦理)
居住房屋租賃合同訂立生效后,由租賃當事人持有效身份證明、房地產權利證明和租賃合同等有關材料,到社區事務受理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ㄒ唬┏鲎馊藨斵k理納稅申報;
?。ǘ┳赓U當事人應當辦理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
?。ㄈ┎痪哂斜臼袘艏某凶馊耍òǔ凶獾耐∪耍敯凑諊液捅臼械挠嘘P規定,辦理居住登記。
第十一條(登記備案)
租賃當事人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提交材料齊全的,社區事務受理中心應當予以受理。其中,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條件和標準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發放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以下簡稱登記備案證明);不符合規定條件和標準的,不予發放登記備案證明,并書面告知理由。
按照前款規定發放登記備案證明的,區(縣)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地產登記冊上予以記載。
第十二條(轉租)
居住房屋的轉租,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和標準。
居住房屋轉租合同訂立生效后,轉租當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租賃變更、解除和續租)
居住房屋的租賃關系依法變更、解除的,或者租賃當事人在租賃期滿后續訂租賃合同的,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在訂立租賃合同時,有權查驗承租人及其全部同住人的身份證明;租賃期間,有權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定期查看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況。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在訂立租賃合同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在租賃合同中確定承租的居住人數;承租人不具有本市戶籍的,應當督促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居住登記。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發現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違法活動的,應當及時報告社區綜合協管隊伍或者有關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在訂立租賃合同時,有權查驗房屋狀況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租賃期間,有權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出租人定期養護、維修房屋,保持房屋的安全狀態。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條件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將房屋轉租、轉借給他人使用的,應當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增加同住人的,應當書面告知出租人;增加的同住人不具有本市戶籍的,應當督促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居住登記。
第十六條(對房地產經紀機構的要求)
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相關的中介業務時,不得居間代理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條件和標準的居住房屋租賃。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將其居間代理的居住房屋租賃信息,定期報送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鄉)人民政府。
第十七條(對物業管理企業的要求)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其管理服務范圍內居住房屋租賃使用的有關情況資料,定期報送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鄉)人民政府;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告社區綜合協管隊伍或者有關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違反《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的有關規定出租或者轉租居住房屋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租賃當事人不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由稅務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租賃當事人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違法活動的,由公安、工商等有關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房地產經紀機構居間代理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條件和標準的居住房屋租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可以對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作出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空調設備安裝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護生活環境,維護城市市容,保障交通暢通、公共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空調設備,系指窗式空調機、分體式空調室外機、柜式空調室外機、集中式空調系統的室外機組、冷(熱)水機組以及其他輔助設施和固定支撐架。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空調設備的安裝、使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安裝、使用空調設備應當維護市容整潔,保障交通暢通,避免妨礙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
第五條上海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對全市空調設備的安裝、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各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空調設備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各級規劃、市政、房地、公安、工商和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實施本規定。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本地區內因安裝、使用空調設備引起糾紛的調解工作。
第六條安裝空調設備不得占用人行道。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沿道路兩側(包括街坊、里弄內的公共通道兩側)建筑物安裝的空調設備,其托架底端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確因客觀條件所限,無法達到規定高度的,經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審批同意,可以適當降低安裝高度,但空調設備托架底端距室外地面的最低高度不得小于1.9米。居民安裝的空調設備,應當達到前款規定的高度;確因客觀條件所限,無法達到前款規定高度的,應當與周圍居民協商解決,但因此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七條空調設備應當盡可能遠離相鄰方的門窗。空調設備與相對方門窗不得小于下列距離:
?。ㄒ唬┲评漕~定電功率不滿2千瓦的為3米;
?。ǘ┲评漕~定電功率2千瓦以上不滿5千瓦的為4米;
?。ㄈ┲评漕~定電功率5千瓦以上不滿10千瓦的為5米;
?。ㄋ模┲评漕~定電功率10千瓦以上不滿30千瓦的為6米。確因客觀條件所限,無法達到前款規定距離的,應當采取其他保護相對方權益的措施,并通過協商,與相對方訂立書面協議。
第八條同一單位或者個人在同一立面上安裝若干空調設備,其間距不足1米的,應當合并計算制冷額定電功率。
第九條禁止在建筑物內的走道、樓梯、出口等共用部位安裝空調設備。
第十條在屬于本市優秀近代建筑的建筑物上安裝空調設備的,必須符合本市優秀近代建筑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沿城市道路兩側建筑物安裝的空調設備,應當統一安裝位置,符合市容要求。具體標準由市市容環衛局、市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空調設備的使用者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定期檢查,防止意外事故發生。安裝空調設備不得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影響房屋安全。
第十三條空調設備冷凝水的排放,不得妨礙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沿道路兩側(包括街坊、里弄內的公共通道兩側)建筑物安裝空調設備的,禁止將空調設備的冷凝水排放到建筑物的外墻面和室外地面上。
第十四條使用空調設備,應當避免噪聲妨礙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使用空調設備產生的噪聲,應當符合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必須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消除噪聲污染。確因客觀條件所限,暫時不能通過治理消除空調設備噪聲污染的,必須把噪聲污染危害減少到最低程度,并與受污染的單位和個人協商,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環境保護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反安裝高度規定安裝空調設備的;
?。ǘ┻`反安裝距離規定又未與相對方協商而安裝空調設備的;
?。ㄈ┰诮ㄖ飪裙灿貌课话惭b空調設備的;
?。ㄋ模┡欧爬淠环弦幎ǖ?;
?。ㄎ澹┻`反噪聲污染治理規定的;
?。┢渌:Νh境的行為。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安裝空調設備占用人行道的,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依照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市優秀近代建筑保護管理規定安裝空調設備的,由文物管理部門和房地管理部門依照優秀近代建筑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規定,安裝空調設備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影響房屋安全的,由規劃管理部門依照城市規劃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對妨礙、阻撓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當事人因安裝、使用空調設備引起糾紛的,可以提請區、縣環境保護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員會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居民委員會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組織居民訂立居民公約,對居民安裝空調設備作出相應規定。
第二十條在本規定施行前安裝的空調設備不符合本規定的,應當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整改或者補辦有關審批手續,具體期限由市環保局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關于貫徹執行《上海市空調設備安裝使用管理規定》中若干問題的解釋
根據《上海市空調設備安裝使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載于本刊1995年第7期)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茲對《規定》中若干問題作出以下解釋:
一、《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空調設備應當盡可能遠離相鄰方的門窗",是指空調設備安裝所選位置為多種可選位置中,與相鄰方固有門窗距離最大或對相鄰方影響最小處。
二、《規定》第七條第二款'相對方門窗",是指與空調設備排風口正對、斜對或側對的住戶建筑物固有門窗。
三、《規定》第二十條所規定的當事人因安裝、使用空調設備引起糾紛,又無法按規定處理的,應按如下原則辦理:
?。ǎ保┍Wo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ǎ玻┛照{設備安裝應對被影響方采取避讓;
?。ǎ常╇p方當事人應遵守社會公德,互諒互讓;
?。ǎ矗╇p方當事人因安裝空調設備發生矛盾的,應協商一致后方可安裝;
四、在本意見下發之前所安裝的空調設備,不符合要求,現仍存在糾紛的,應于本意見發出之日起,自行改正或協商一致,妥善解決。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外來流動人員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外來流動人員的管理,保障外來流動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外來流動人員(以下簡稱外來人員),是指進入本市,無本市常住戶籍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員。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外來人員的管理。
臺灣省,香港、澳門地區的居民進入本市的,適用國家和本市其他有關規定。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領導本市外來人員的管理工作,加強宏觀調控,促進外來人員的有序流動。
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管轄區域內外來人員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的公安、勞動以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是外來人員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協同配合,共同做好外來人員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設立外來人員管理的協調機構,負責協調、指導、督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外來人員管理工作。
第七條外來人員的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管理與教育相結合、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第八條外來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外來人員應當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尊重社會公德。
第九條進入本市的外來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暫住地的公安派出機構辦理暫住登記,其中住宿旅館的,住宿登記視作暫住登記。
外來人員需要在本市從事務工、經商活動的,應當向暫住地的公安派出機構申領《上海市外來人員暫住證》(以下簡稱暫住證),公安派出機構應當及時審查,符合下列發證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發給暫住證:
?。ㄒ唬┏钟斜救司用裆矸葑C;
?。ǘ┰诒臼杏泻戏ǖ木幼鏊?;
?。ㄈ┯姓數膭展?、經商理由。
禁止涂改、轉借、買賣、偽造暫住證。
第十條暫住登記的有效期為三個月,暫住證的有效期為二年。
暫住登記或者暫住證有效期滿需要在本市繼續暫住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向原登記或者發證機構辦理延期或者換證手續。
第十一條暫住證遺失或者暫住證登記項目需要變更的,應當向原發證機構申請補辦或者辦理變更手續,有效期滿離開本市的,應當繳還暫住證。
第十二條向外來人員出租的居住或者非居住用房,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土地、規劃、治安、衛生、環境保護等管理的規定。
出租的居住用房應當具備基本的生活設施。
第十三條房屋租賃,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租賃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或者受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委托的機構登記備案。
第十四條向外來人員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蚍课菟诘氐墓才沙鰴C構申領《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
?。ǘ┏鲎夥课輹r,應當查驗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填寫由公安部門統一制作的登記表或者登記簿;
?。ㄈ┫虺凶馊诉M行必要的安全、衛生等宣傳,督促承租人及時辦理暫住登記或者申請暫住證,辦理計劃生育驗證手續和接受衛生防疫健康檢查;
?。ㄋ模┮婪{稅;
?。ㄎ澹┌l現承租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袷胤课葑赓U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凶夥课輹r,向出租人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ǘ┎坏贸凶獠痪哂小斗课葑赓U治安許可證》的房屋;
?。ㄈ┎坏蒙米詫⒊凶獾姆课蒉D租、轉借他人;
?。ㄋ模┎坏蒙米愿淖兎课萦猛?,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違章搭建。
禁止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六條務工、經商的外來人員自取得暫住證之日起,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暫住地的鄉、鎮衛生院或者街道醫院進行衛生防疫健康檢查;檢查合格的,由鄉、鎮衛生院或者街道醫院在暫住證上加蓋健康檢查合格章;發現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傳染病的,醫療單位應當立即采取防治措施,并通知其暫住地的區、縣衛生防疫部門做好疫情處理。
第十七條未接受或者未全程接受國家規定免疫接種的六周歲以下的外來人員,由其監護人帶領到暫住地的鄉、鎮衛生院或者街道醫院接受免疫接種。
第十八條外來人員應當遵守其常住戶籍所在地的計劃生育規定,需要在本市分娩的,應當持有關證明、證件向暫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申領外來人員生育聯系卡。
外來人員中務工、經商的育齡婦女,應當自取得暫住證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有關證明、證件向暫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在暫住證上加蓋計劃生育驗證合格章。
第十九條各級勞動、工商行政、建設、農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實施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外來務工、經商人員總量控制規劃。
第二十條外來人員在本市務工、經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戏ǘǖ膭展?、經商年齡;
?。ǘ┏钟屑由w健康檢查合格章、計劃生育驗證合格章的暫住證;
?。ㄈ┓鲜腥嗣裾幎ǖ钠渌麠l件。
第二十一條外來人員在本市務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申領《上海市外來人員就業證》;
?。ㄒ唬┯杏霉挝坏?,通過用工單位向本市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申領;
?。ǘ氖录彝趧盏?,向暫住地的區、縣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受區、縣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領。
未取得《上海市外來人員就業證》的,不得在本市務工。
《上海市外來人員就業證》的發放與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條單位使用外來人員,應當經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按市人民政府的規定辦理用工手續。
單位使用的外來人員,應當到指定的外來人員勞動力市場,通過外省市駐滬勞務中介服務機構招收,但經批準直接到外省市招收的除外。
禁止擅自招用外來人員。
第二十三條外來人員勞動力市場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設置。
需要在外來人員勞動力市場從事勞務中介活動的,應當經市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辦理其他有關手續。禁止在外來人員勞動力市場外為單位從事勞務中介活動。
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外來人員勞動力市場的勞動監察。
第二十四條在本市承包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具有資質等級的外省市單位及其人員和在本市農村從事農業勞動的外來人員的務工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外來人員在本市從事個體、私營經營活動的,應當事先向經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或者臨時營業執照,并向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其中依法需要取得許可證明的,還應當辦理許可手續。
第二十六條務工、經商的外來人員和使用外來人員的單位應當繳納有關費用。繳納費用的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會同區、縣有關部門做好外來人員的計劃生育、愛國衛生、衛生防疫、市容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和從事家庭勞務的指導、管理工作。
單位的外來人員管理工作,應當接受所在地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和檢查。
第二十八條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集貿市場、服務業、廢舊物品收購業以及租賃房屋的外來人員管理,對外來人員擅自占地、占路、違章搭建、設攤和堆物的,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予以取締。
第二十九條對流浪街頭乞討、露宿街頭生活無著或者無正常居所又無正當生活來源的外來人員,由有關部門依照《上海市收容遣送管理條例》予以收容遣送。
第三十條水上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市水域上的外來人員及其船舶的管理,及時制止并依法處理違法違章行為。
第三十一條外來人員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禁止侮辱、歧視外來人員。
外來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依法維護。
第三十二條使用外來人員的單位應當與勞務輸出機構簽訂勞務合同或者與外來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為外來人員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條件,依法保障其獲得勞動報酬、醫療和休息的權利。
使用外來人員的單位應當依法做好外來人員的勞動保護工作。外來人員發生工傷事故時,用人單位和醫療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工傷事故醫療費用和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三條使用外來人員的單位應當對外來人員進行法律知識、職業技術、勞動安全、社會公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訓。
持有暫住證的外來人員子女中的學齡兒童入學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四條市民政部門應當將外來人員中無監護人的流浪少年兒童送流浪兒童保護教育中心,采取保護性的教育措施,適時依法遣送。
第三十五條公安、勞動以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并指導有關單位對外來人員進行法制、勞動安全等方面的宣傳教育,預防傷亡事故、職業病和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外來人員申辦有關證照,符合規定條件的,有關部門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及時辦理,不得拖延。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房屋土地、規劃、公安、衛生、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檢查手續,并可以處以一百元的罰款;逾期不補辦的,處以五百元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辦,并處以每人一百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清退,并按每使用一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以及本條例有關工商、稅務其他管理規定的,由工商、稅務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秉公執法。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處罰。
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所稱的單位,包括本市行政區域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體工商戶。
本條例所稱的務工、包括從事工業、農業、建筑業、服務業以及其他行業的勞務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例的實施細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條本條例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市以往有關外來人員管理的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以本條例為準。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危險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進房屋有效利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城市(指直轄市、市、建制鎮,下同)內各種所有制的房屋。
本規定所稱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愛護和正確使用房屋。
第五條建設部負責全國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
第二章鑒定
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負責房屋的安全鑒定,并統一啟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七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當地鑒定機構提供鑒定申請時,必須持有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
鑒定機構接到鑒定申請后,應及時進行鑒定。
第八條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芾砩暾?;
?。ǘ┏跏颊{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ㄈ┈F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和狀況;
?。ㄋ模z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ㄎ澹┤娣治?,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
?。┖灠l鑒定文書。
第九條對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一般可分為以下四類進行處理:
?。ㄒ唬┯^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ǘ┨幚硎褂?。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ㄈ┩V故褂?。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ㄋ模┱w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條進行安全鑒定,必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鑒定機構可另外聘請專業人員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
第十一條房屋安全鑒定應使用統一術語,填寫鑒定文書,提出處理意見。
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文書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房屋經安全鑒定后,鑒定機構可以收取鑒定費。鑒定費的收取標準,可根據當地情況,由鑒定機構提出,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批準后執行。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鑒定申請。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所有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第十三條受理涉及危險房屋糾紛案件的仲裁或審判機關,可指定糾紛案件的當事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必要時,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的要求。
第十四條鑒定危險房屋執行部頒《危險房屋鑒定標準》(CJ13_86)。對工業建筑、公共建筑、高層建筑及文物保護建筑等的鑒定,還應參照有關專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進行。
第三章治理
第十五條房屋所有人應定期對其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在暴風、雨雪季節,房屋所有人應做好排險解危的各項準備;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并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做好搶險救災工作。
第十六條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時解危;解危暫時有困難的,應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七條房屋所有人對經鑒定的危險房屋,必須按照鑒定機構的處理建議,及時加固或修繕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處理建議修繕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礙行為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指定有關部門代修,或采取其它強制措施。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八條房屋所有人進行搶險解危需要辦理各項手續時,各有關部門應給予支持,及時辦理,以免延誤時間發生事故。
第十九條治理私有危險房屋,房屋所有人確有經濟困難無力治理時,其所在單位可給予借貸;如系出租房屋,可以和承租人合資治理,承租人付出的修繕費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第二十條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并需要拆除重建時,有關部門應酌情給予政策優惠。
第二十一條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人,應按照國家對異產毗連房屋的有關規定,共同履行治理責任。拒不承擔責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調處;當事人不服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應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
?。ㄒ唬┯须U不查或損壞不修;
?。ǘ┙涜b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第二十三條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為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ㄒ唬┦褂萌松米愿淖兎课萁Y構、構件、設備或使用性質;
?。ǘ┦褂萌俗璧K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ㄈ┬袨槿擞捎谑┕?、堆物、碰撞等行為危及房屋。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況的,鑒定機構應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
?。ㄒ唬┮蚬室獍逊俏kU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造成損失;
?。ǘ┮蜻^失把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時限內發生事故;
?。ㄈ┮蛲涎予b定時間而發生事故。
第二十五條有本章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所列行為,給他人造成生命財產損失,已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定,結合當地情況,制定實施細則,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一九九O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相關案例
案例一:"馬桶直通陰井,糞便溢出擾鄰案"
王某住6層老式公房的底樓,因家中裝修布局,將馬桶直接通家門口陰井。事后,造成陰井堵塞,糞便溢出,嚴重影響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受影響居民遂向調委會提出調解申請,要求王某立刻對陰井進行疏通,并要求王某對其馬桶通陰井的布局進行處理。調委會經過多次工作,最終使雙方達成協議:(1)王某向其他居民致歉,(2)即日起,王某立刻雇人疏通陰井,恢復環境衛生,(3)王某承諾若陰井再有因其馬桶直通造成糞便溢出的,由其負責疏通,并恢復環境衛生。
應該看到,本例中調委會的調處,是將民法原理與實際調解工作的靈活性相結合的一個例子。由于糞便溢出,不僅影響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也影響所在小區的整體環境,因此調解工作宜速不宜遲。雖然,王某擅自將馬桶直通陰井的行為,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但全面的整改工作要求甲改變屋內裝修,必然使甲受到巨大損失,王某必定不能接受,說服工作在短時間內難有進展;同時因為甲馬桶直通陰井造成陰井堵塞的情況也不會經常發生,因而調委會在綜合考量了大多數居民的利益、為滿足大多數居民利益而對甲的利益進行損害的風險、以及實際調處效率的基礎上,提出了如上調解方案,得到了各方的認可。
案例二:"群租房人員混雜,鄰居提請房東解除租賃合同案"
方某的樓上為群租房,管理混亂,由于承租人多次隨意沖洗地板,導致方某家中棉被、床單、沙發受損無法使用,甚至墻上的石英鐘也受潮失靈。方某與樓上承租人交涉未果。遂向居委調委會請求調處,并要求房東解除相關的房屋租賃合同。居委會找到房主黃某,經過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1)黃某賠償方某財物損失100元,(2)黃某承諾加強出租房屋的管理。
群租房糾紛是當下日益突出的新問題,而涉及群租房的相鄰糾紛,由于承租人人數眾多,通常情況下,直接溝通缺乏效率。本例中,方某在遭受損失后也曾與承租人多次交涉未果。相鄰關系中,承租人因為使用租住房屋,理應是調解的當事人;但是,由于群租房的特殊性、人員的流動性以及其他一些原因,直接以房屋的所有權人即房主為調解對象更有實際意義。方某受到的財產侵害,理應有直接的侵害人(樓上的承租人)進行賠償,但調解協議中實際是由房東賠償的。之后房東是否向承租人追償,或者以此損失為由提出違約賠償或者直接解除合同,是房東與承租人直接的關系。我們看到,方某雖然要求房東黃某解除租賃合同,但這涉及到黃某對自己房產的合理使用和處分問題,黃某有權自行處理。因此調委會并未支持方某的這方面要求。但是,這里存在一個度的考量問題,即如果我們能夠確認房屋所有權人對房屋的所有權的處分和使用權的行使已經或者必然嚴重危害到其他鄰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時候,我們則可以不必囿于對房屋所有權人自身權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