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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市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2024-01-26 閱讀次數:760次】

  《宿遷市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已于2023年10月31日經市人民政府六屆二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劉浩

  2023年11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宿遷市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程序,完善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體系,加強建設過程監督管理,根據《城市綠化條例》《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宿遷市城市綠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園林綠化工程的建設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園林綠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附屬綠地、區域綠地,以及對城市生態和景觀影響較大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主要包括園林綠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園林設備安裝及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下單層配套建筑、小品、花壇、園路、水系、駁岸、噴泉、假山、雕塑、綠地廣場、園林景觀橋梁等施工。

  水利、交通等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工程的建設管理按照本行業管理規定執行。

  工業企業的附屬綠地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市、縣(區)、開發區(園區、旅游度假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園林綠化工程的建設管理工作。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園林綠化工程建設事中事后監督管理,安排專人具體負責園林綠化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行政、行政審批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園林綠化工程的建設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園林綠化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項目相關用地以及工程建設規劃手續。

  政府投資的園林綠化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根據項目投資規模以及性質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暨概算或者項目申請報告等文件,報請項目審批部門審批。

  第五條 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可以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采用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委托咨詢單位提供前期策劃、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監理、造價、項目管理等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

  第六條 園林綠化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工作。

  園林綠化工程方案設計應當堅持尊重自然、生態節約、因地制宜、功能完善的基本原則,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要求,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理念。

  園林綠化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應當有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經批準的設計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七條 園林綠化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要求,組織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圖審查,形成施工圖評審意見。施工圖中涉及房屋建筑、市政、橋梁等專業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內容的,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

  第八條 依法應當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的園林綠化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招標。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招標人不得將具備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核發的原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或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等作為投標人資格條件。

  園林綠化建設項目中涉及配套服務建筑、景觀道路橋梁、河道岸線的,應當配備具有相關專業執業資格和資歷的人員;達到規模標準的,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招標。

  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項目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現場管理工作經歷和專業技術能力。招標人可以根據工程性質,按照相關規定要求投標人及其項目負責人具備工程業績;工程業績可以通過工程面積、造價等量化指標體現。

  第九條 招標人應當在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招標文件中明確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應當具備與招標的園林綠化工程項目相匹配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技術工人、資金、設備條件等履約能力;

  (二)投標人及其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良好的園林綠化行業從業信用記錄;

  (三)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中園林專業專家人數不少于委員會專家人數的三分之一;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 評標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鼓勵招標人采用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對投標文件提出的工程質量、施工工期、投標價格、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投標人及項目經理業績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要求和評價標準進行評審和比較。

  第十一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向園林綠化工程建設單位分配園林綠化管理系統賬號,完整錄入園林綠化工程建設單位相關信息;指導園林綠化工程建設單位將開工、質量、安全監督等信息及時上傳。

  園林綠化建設項目中單獨招標的配套服務建筑、景觀道路橋梁、河道岸線等工程由各專業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十二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在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抽查有關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抽查涉及園林綠化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

  (三)抽查園林綠化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

  (四)對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管理,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園林綠化工程出具工程質量監督意見;

  (五)參與園林綠化工程質量以及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督抽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依法糾正施工中違反質量以及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條 鼓勵園林綠化工程施工企業以銀行或者擔保公司保函的形式,或者購買工程履約保證保險的形式提供履約擔保。

  第十五條 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設計方案、施工圖以及工程建設標準組織施工。

  第十六條 園林綠化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施工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接受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監督。

  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保修養護職責,做好保修養護期內工程缺陷問題排查和整改工作;建設單位應當做好管理考核等相關工作并形成工程質量綜合評價意見。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報工程所在地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備案;需要移交管理的,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園林綠化工程移交手續。

  第十八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的事中事后監管,依法開展園林綠化市場信用信息的歸集、認定、公開、評價和使用等相關工作,監督指導園林綠化企業的信用管理和評價結果應用。

  實施招標的園林綠化工程,投標人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應當作為資格審查和評標的重要參考。

  鼓勵本市從業的園林綠化企業,按照有關規定主動申報企業和人員相關信用信息。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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